發展歷史
中國矽酸鹽學會的前身是中國陶學學會(簡稱中國陶學會)創建於1945年,1951年1月改名為中國窯業工程學會,同年10月因故停止活動。1956年1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國矽酸鹽學會籌委會,1959年11月在上海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決定將我會定名為中國矽酸鹽學會。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其宗旨是團結廣大矽酸鹽科技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
業務範圍
1、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技交流,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等;
2、編輯、出版科技書刊;
3、開展繼續教育和科普工作;
4、開展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
5、發現、推薦和培養人才,開展表彰和獎勵工作;
6、舉辦國內外科技展覽、展示活動。
交流活動
國內活動
每年召開各種類型的學術會議20餘次,參加者數千人;
國際活動
水泥混凝土國際會議、國際高性能陶瓷會議、國際耐火材料會議等;展覽: 中國玻璃國際工業技術展覽會、中國國際玻璃及搪瓷工業技術和設備展覽會等; 期刊: 《
矽酸鹽學報》、《矽酸鹽通報》、
《現代技術陶瓷》、《建陶情報》等。
參加國際組織
國際玻璃協會; 國際陶瓷聯合會; 聯合國際耐火材料學術會議組織; 國際晶體生長組織。為上述4個國際組織的執委會成員。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最高決策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次,選舉產生理事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學會工作。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高級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現有個人會員33000餘人,團體會員40個;設18個專業分會和3個工作委員會;現有地方學會124個;學會辦事機構設5個部(室)。
理事會
中國矽酸鹽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名譽理事長:張人為 理 事 長:徐永模 副理事長:陳立泉、徐德龍、姚 燕、羅宏傑、李建保、南策文、周 玉、張聯盟、彭 壽、 李新華、晉占平 秘 書 長:晉占平 副秘書長:劉 捷、譚 撫中國矽酸鹽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理事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 丁奇生 馬眷榮 王子明 王守業 王作傑 王迎軍 王棟民 王益民 王繼揚 王培銘 王肇嘉 包亦望 盧忠遠 史才軍 葉宏明 寧 偉 白志民 石新勇 劉 捷 劉長發 劉世民 劉加平 劉光華 劉建彪 劉韓星 同繼鋒 呂憶農 孫存穩 師 紅 成來飛 朱良文 朱建勛 朱振峰 朱惠英 邢 鋒 何天雄 余其俊 吳大選 吳少鵬 吳以成 吳建青 張 申 張文生 張偉儒 張軍傑 張戰營 張聯盟 李 江 李 輝 李雲飛 李葉青 李亞偉 李兆廷 李紅霞 李宏彥 李建華 李建保 李富業 李敬鋒 李新華 杜衛東 楊 輝 楊小英 楊長輝 沈 軍 沈春林 沈曉冬 肖漢寧 蘇 逵 邱建榮 陳 文 陳 輝 陳大明 陳小龍 陳立泉 陳宇騰 陳克新 陳初升 陳國榮 陳育群 周 玉 周麗瑋 周健兒 周清浩 孟令彥 季尚行 林 紅 林克輝 林楚榮 羅仲寬 羅宏傑 羅豪甦 范素華 南策文 姚 燕 姜 宏 胡麗麗 胡曙光 趙 謙 趙修建 倪 文 唐志堯 徐永模 徐洛屹 徐德龍 晉占平 翁文劍 袁運法 諸葛培智 陶緒堂 高 濂 高雅春 高瑞平 崔 琪 崔慶剛 崔素萍 崔源聲 梁新清 梁嘉琪 閻培渝 隋同波 黃 勇 龔江宏 彭 壽 曾大凡 溫兆銀 焦永道 程 新 程金樹 蔣 洋 蔣偉忠 謝 軍 韓高榮 廖立兵 繆昌文 譚 撫 樊先平 潘 偉 薛忠民
常務理事
中國矽酸鹽學會第八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按姓名筆畫排列)
馬眷榮王迎軍王益民王肇嘉包亦望朱建勛吳以成張申張聯盟李紅霞李建保
李新華楊輝蘇逵陳立泉周玉 周健兒羅宏傑南策文姚燕胡麗麗
趙修建倪文徐永模徐德龍晉占平高瑞平崔琪崔源聲梁新清彭壽曾大凡
溫兆銀焦永道程新蔣偉忠繆昌文潘偉薛忠民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矽酸鹽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英文縮寫為CCS。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矽酸鹽(無機非金屬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單位和團體自願結成,具有學術性、非營利性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弘揚“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崇尚科學,以人為本,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團結廣大矽酸鹽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政編碼:10083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在矽酸鹽領域內從事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開展國際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學術組織;
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科普活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供科技諮詢服務,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四、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音像、電子製品;
五、舉辦科技成果及產品展覽、展示活動;
六、培養和舉薦科技人才,設立科技獎項,表彰、獎勵科技成果和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科技工作者及學會工作人員;
七、接受委託承擔課題研究、項目評估、標準制定,成果鑑定、技術仲裁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任務;
八、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依法興辦科技事業和其他實體,建立和運作基金會;
十、完成政府部門和中國科協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榮譽會員和外籍會員。
會員由本會辦事機構發展和管理,亦可由本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矽酸鹽學會(以下簡稱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和專業領域內發展學生會員和普通會員並進行管理。
第八條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相應條件者,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學生會員
普通高等院校相關專業在讀研究生、本科三年級(含)以上成績優良的學生。
二、普通會員
從事矽酸鹽及其相關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
(二)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三)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工作三年以上或非本科畢業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相當學術水平;
(四) 從事管理工作,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
(五) 已畢業的學生會員。
三、高級會員
從事矽酸鹽及其相關工作,取得高級或相當於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以及獲得博士學位,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在矽酸鹽領域學術界、工程界做出重要貢獻;
(二) 榮獲國家級,省、部級科技獎和本會科技獎;
(三) 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學術論文或著作;
(四) 擔任本會理事、專業分會或省級學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
(五) 從事學會工作十年以上,對本會有重要貢獻。
四、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稱號,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審議批准,並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對中國矽酸鹽學科和技術發展及本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人士;
(二) 對中國友好,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外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三)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省級學會、本會專業分會理事長(主任委員),任期屆滿者。
五、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中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專家。
六、團體會員
與矽酸鹽(無機非金屬材料)領域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隊伍,願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院、系)、生產、管理等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
(一) 學生會員和普通會員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批准,或經本會授權的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批准並報本會登記備案。會員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統一製作,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頒發。
(二) 高級會員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會兩位高級會員介紹或本會辦事機構、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推薦,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批准,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三) 外籍會員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及本會兩名高級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
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和標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會員、普通會員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活動以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優先、優惠得到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五)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高級會員
除享有普通會員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免費獲得《矽酸鹽學報》或《矽酸鹽通報》一份;
(二)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科技聯誼活動;
(三) 受本會委託,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三、外籍會員
(一)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二)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
(三) 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團體會員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反映團體會員單位內本會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獲得本會活動計畫、資料和信息,並參加有關活動的優先權;
(四) 請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和相關服務,協助開展科學普及活動,舉辦科技培訓班、講座和報告會的優先權;
(五) 定期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發行的有關出版物和資料等;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生會員、普通會員
(一)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高級會員
除履行普通會員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為學會建立人才庫提供個人技術簡歷,並按本會要求定期進行更新;
(二) 承擔本會委託的適於高級會員的工作。
三、外籍會員
(一)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 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推薦專家來華進行學術交流;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團體會員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條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組織本單位會員及科技人員開展學會工作;
(三) 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信息及資料;
(四) 協助本會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繼續教育、諮詢和編輯、出版等活動;
(五) 經本會授權,在本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學生會員、普通會員;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管理
一、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可由本會授權省級學會、本會專業分會、團體會員單位協助本會管理;高級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由本會管理。
二、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至6月份。會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三、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或1年不繳納會費、經本會提示後半年內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四、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觸犯刑律,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會員代表由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和有關單位推薦產生,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為當然代表。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矽酸鹽領域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單位理事。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原推選單位可提出更換要求。常務理事會可批准理事的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當選時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授予本會名譽理事長或聘為本會顧問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但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履行。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由若干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的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領導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開展本專業領域內的活動。分會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明確的掛靠單位。掛靠單位應在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權威和影響,並應明確承諾對分會活動給予充分支持。分會辦事機構必須與掛靠單位在同一城市。
二、不得另訂章程,不得另設分支機構。除經理事會授權,在少數特定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場合使用冠以“中國”的英文名稱外,分會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中、英文字樣。
三、領導成員由分會理事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前應取得本會同意,選舉後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積極開展活動,一般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學術活動。分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中國科協備案,到民政部登記或註銷。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矽酸鹽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地、市、縣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向同級科協和民政部門申請成立地方矽酸鹽學會,批准後報本會備案。
本會與地方矽酸鹽學會之間為業務指導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中國科協和政府撥款;
三、境內外個人、團體、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辦事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經費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徽為圓形,矽氧四面體和火焰兩個圖案作為會徽的主題居於中心位置,會徽背景為地球,上方為本會的中文名稱,下方為本會的英文名稱,火焰下方的阿拉伯數字“1945”,表示本會前身中國陶學會的創建年份。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4年12月18日經本會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備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