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和化工科技協會

中國石油和化工科技協會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pcta”)是一個專注於石油和化工科技交流、成果轉化的公益組織,其主要任務是聯絡和組織行業科學家,研究行業科技問題,為提高石油和化工行業生產力開發、引入、推廣高科技產品及高新技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石油和化工科技協會
  • 外文名: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
  • 專注於:石油和化工科技交流
  • 任務:聯絡和組織行業科學家
簡介,協會章程,

簡介

中國石油和化工科技協會是由國內外石油和化工相關企事業單位共同聯合發起,並由最具有研發資格和從事石油和化工開發的企業與個人自願結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協會業務上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資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
協會以推動石油化工科技研究、成果轉化、市場推廣和諧發展為己任,以服務科技、服務企業、服務社會和廣大企業為要義,以提高科技對行業貢獻率為目標,聯絡和團結相關部門、組織、企業及科學家,積極開展活動,加強和世界各國在行業科技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本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公機構。秘書處現設辦公室、行業發展部(信用評價部)、信息諮詢部、國際合作部、展覽部、專家諮詢委辦公室等部門。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踐行科學發展觀,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權益,推動會員合作,做好行業規範,促進行業進步。
協會官方網站
介紹協會基本情況,登載國家相關方針政策和國內外行業發展信息,介紹會員單位信息,發布行業經濟統計數據,公示行業評價結果,促進國際交流等。 會員單位可在協會官方網站上進行宣傳,歡迎投稿。
提供個性化服務
應邀舉辦和參加會員單位的新產品、新技術鑑定會、新聞發布會,為會員單位免費提供相關行業資質證明檔案,向用戶推薦新產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石油和化工科技協會(簡稱協會),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cpcta)。 本協會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由石油、天然氣、化工行業熱心事業人士、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等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推動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堅持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發展國際型行業,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石油和化工行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為全面實現建設小康社會和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宏偉任務而努力。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調查研究石油和化工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有關政策意見或建議;以國家石油和化工方針政策與實施管理的中心工作為重點,參與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開展石油和化工行業等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協會在石油和化工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推進行業自律;為石油和化工企事業單位和石油和化工行業協會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石油和化工系統的各種資源,共同參與勘查資源事業,加強社會監督,維護公眾權益,促進能源行業發展;組織參加國際民間石油和化工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石油和化工事業的進步與發展,其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圍繞石油和化工政策、法規、經濟、市場、資源開發利用等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積極推動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依法維護會員和石油和化工企業合法權益,構建石油和化工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和社會監督的新平台。
(三)開展相關的石油和化工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諮詢服務;
(四)推動石油和化工科技、教育事業,組織和參與石油和化工科技成果的推介和套用。
(五)團結凝聚能源系統各社會組織,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中國行業的改革與發展;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企業搭建信息與合作平台,提供信息、科技與經貿等諮詢服務。
(六)開展中國行業現狀調研,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資源節約自然資源權益知識,提高全民節約意識;
(七)開展國內外行業信息發布與交流, 組織參加國內外行業發展交流與合作,為我國的石油和化工行業健康發展爭取更多的國際支持和實際利益;
(八)組織推廣行業發展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措施、新經驗、新途徑,推動自主創新、科技進步和相關產業的發展,開展認證評估工作和有助於行業發展的公益性活動,開展行業系統(煤炭、石油、天然氣、化工)各類專業人員技能培訓及政策法規培訓等工作。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行業系統熱心於石油和化工事業的人士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自願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四)個人會員應該是在礦業系統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應該是礦業系統形象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負責人。本會法定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會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紀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按章辦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成員必須十分珍惜和自覺維護本會信譽,勇於開拓,誠信辦事,熱情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條 本會成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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