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組織解決石油和化工行業儀表(自控)、電氣、信息化、通信等強弱電相關專業方面存在的共性和疑難問題,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套用管理水平;
2、協調儀表(自控)、電氣、信息化、通信等強弱電相關專業技術、產品和服務供應商與石油和化工行業生產企業、設計院和工程公司之間的關係;指導石油和化工儀表(自控)、電氣、信息化、通信等強弱電相關產業的發展,為石油和化工行業提供更好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3、負責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和新產品鑑定(評定、評審、評估)等相關工作;
4、負責“石油和化工自動化行業科學技術獎”(由國家科技部批准設立的面向全國的行業性科學技術獎項,登記號:國科獎社證字第0109號)各獎種的組織、評審和獎勵工作;
5、經政府批准、授權或委託,開展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認證(認可)工作,提高人才的社會價值;
6、經政府批准、授權或委託,承擔行業企業信用評估、產品認證等工作;
7、制訂行業相關標準、規範,協助政府制定相關法規等,並推進貫徹實施;
8、制定行業規劃或發展指南,提出推進行業技術進步的意見和建議;
9、組織各種方式的技術培訓和知識更新活動,促進行業各階層人才素質的不斷提高,以適應行業快速發展對人才知識結構不斷提高的需求;
10、組織行業相關技術、經濟活動,促進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11、負責石油和化工行業儀表(自控)、電氣、信息化、通信等強弱電相關專業技術人才庫、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及人才培育、推介工作,並在國家和行業重大技術工作中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12、組織行業調研、統計、質量檢查,訂立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13、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論證和技術服務工作;
14、編輯出版專業刊物與書籍;
15、接受會員、政府及相關組織和個人委託的與其宗旨相符的其它工作。
建設宗旨
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協調石油和化工儀表(自控)、電氣、信息化、通信等強弱電相關專業的發展;提高石油和化工行業強弱電相關專業的技術裝備水平和套用管理水平;推動石油和化學工業的技術進步,促進石油和化學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PCIA。
第二條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是由石油和化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和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石油和化工現代化建設開展各項活動,為石油和化工企業和整個行業服務,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是經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及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會址設在北京亞運村安慧里4區16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
(三)規範行業行為,開展價格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四)組織科技創新活動,進行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五)組織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六)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活動、組織技術培訓;
(七)反映會員要求,開展法律事務服務,維護企業、行業合法權益;
(八)對石油和化學工業專業協會進行組織協調,對共性問題,組織研討;
(九)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採取團體、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化工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結合實際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有權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大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在本會內部交往中,開誠布公,熱情相待,發揚風格,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條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願為大家服務、多作貢獻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