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

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

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afety Production Association)簡稱CPCSPA。是由中國(含港、澳、台地區)各地石油天然氣和化工行業上中下游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社會團體和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安全製造單位以及專家事業單位發起,30家單位支持,正式組建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非官方),在香港註冊,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是推動和發展中國石油和化工行業安全生產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經營人和管理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團體,不受地區、部門限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資格。協會業務接受發改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是各企事業單位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成立之初,除抓緊籌建各分支機構外,當前主要工作是:開展石油天然氣和化工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責任等安全類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目前協會副會長單位20餘家,理事單位40餘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
  • 外文名: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afety Production Association
協會章程,註冊業務範圍,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afety Production Association)簡稱CPCSP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是由中國(含港、澳、台地區)各地石油天然氣和化工行業上中下游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社會團體和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安全製造單位以及專家事業單
位發起,30家單位支持,正式組建中國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協會(非官方),在香港註冊,登記號碼(51767021 - 003),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是推動和發展中國石油和化工行業
安全生產事業的重要社會量。經營人和管理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團體,不受地區、部門限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紀守法、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貫徹黨和國家
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社會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實施安全生產發展戰略,提高全民安全
素質,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在有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安全生產工作者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貢獻力量。
第四條
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調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本團體不設業務主管單位,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下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註冊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安全環保節能生產方面的調查研究,為國家制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生產規章制度、發展規劃、標準規範的研究和制定;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環保節能生產信息,編輯、出版會刊,開展安全生產自律活動;

(四)組織安全環保節能生產新技術、新產品、新成果的研究、鑑定、評定、展銷和推廣套用,推動安全生產科技創新,促進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為實施“科技興國”戰略服務;
(五)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總結、交流和推廣安全環保節能生產先進管理經驗,組織實施安全環保節能生產標準化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環保節能管理
水平;開展安全環保節能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活動,增強安全環保節能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環保節能文化素質;
(六)承擔安全環保節能相關赴外國交流考察調研活動的安排組織;
(七)開展安全環保節能生產公益性活動和諮詢服務;

(八) 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安全環保節能生產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九) 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節能減排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議討論投票通過;
(三)由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簽字批准。

(四)由綜合管理部頒發會員和會員單位證書。
第十條 會員和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和會員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專家委員會委員長組成,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理事單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情況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與使用管理辦法;
(五)審查議案,通過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宣;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暨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暨年會會上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使用情況報告,舉行名譽會長、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專家委員會委員長的聘任儀式。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專家委員會委員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家委員會委員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團體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專家委員會委員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本團體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專家委員會委員長任期3年,到期續聘發放證書。
第二十條 本團體常務副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具體財務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辦公會制度,主持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專家委員會委員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組成,決定協會重要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和企業贊助費以及其他會務費。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必要的工作津貼由會費中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應當配備至少一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
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法定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併到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 條 本章程經二o一 六年 月 日經理事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