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是省政府機構改革後批准成立的協會,是雙向服務於政府與石油和化學工業大行業的協會。根據2006年2月《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我會作為省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履行雙向服務、反映企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等基本職能,積極為推動我省石油和化學工業的結構調整,發展石油化工循環經濟,為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利益發揮應有的作用。
我會於2007年初完成換屆和重新登記工作,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班子,由廣東廣業輕化工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劉興渝同志任會長,第一屆理事會秘書長馮惠流同志任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第二屆理事會聘任原廣東省重化工業廳劉識今廳長和何欽生副廳長為顧問。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的規定履行職能和作用: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信息收集、統計、分析、發布;提出行業發展的規劃、產品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產業政策、行業法規,並協助監督落實;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授權,開展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產品和技術鑑定、生產許可證條件審查、名牌產品推薦與評定等工作;加強對企業服務工作,開展信息諮詢、技術推廣、法律服務;溝通內外聯繫,加強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的服務;舉辦展覽會,為會員企業提供產品宣傳視窗、拓寬銷售渠道的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GDPC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省石油和化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等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和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圍繞建立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全省石油和化工企業可持續發展,開展各項活動,為石油和化工企事業和整個行業服務,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經貿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行業發展的調查研究,向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三) 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幫助建立規範各地化工園區,接受企業要求組織專家對其新上、擴產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
(四) 協助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修訂行業標準,開展行業產品質量、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環境治理狀況、生產許可證等基礎性工作。
(五) 傾聽會員意見,反映會員要求,開展法律事務服務。維護企業、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 開展企業管理創新和先進管理經驗交流。結合石化行業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強腐蝕等特點,組織技術、專業和職業培訓。參與組織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七) 進行行業生產狀況的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創辦行業專業刊物,開展技術信息諮詢活動;
(八) 參與組織行業科技創新活動、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 幫助和促進會員單位國(境)內外,垮地區的兼併、控股、參股、合營等工作;
(十) 組織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展銷會、展覽會;
(十一) 受省經貿委委託,對本省石油和化工行業各專業協會及其事業單位進行協調和指導;
(十二)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團體和個人會員制。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條件分別如下:
一、 團體會員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連續營業六個月以上的從事石油、化工行業生產、經營、施工、科技、教育、設計、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 個人會員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石油、化工行業工作20年以上,曾擔任過化工單位領導或從事化工生產、技術、管理的專家及其他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石油和化工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權結合實際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有權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實施監督;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大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 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在本會內部交往中,開誠布公,熱情相待,發揚風格,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聘請特邀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項;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經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聘請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在開拓和發展我省石油和化學工業中作出重大貢獻,或曾在石化行業擔任過領導職務、德高望重的人員,經理事會推舉作為名譽會長,名譽會長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七) 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願為大家服務、多作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新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7年2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