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主要任務
中國石油學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自主創新;普及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知識,推廣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先進技術,開展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學技術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素質;編輯、出版、發行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技書刊及相關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開展國際科技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之間的友好往來;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的提高和學風建設;促進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技進步、科技成果的轉化及產學研相結合;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為石油石化企業建立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對石油石化企業科技發展提出建議,推進科技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開展科技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優秀科技創新群體和人才;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接受委託承擔科學技術研究課題、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和技術評價,積極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發展會員,開展學會機構和人員隊伍組織建設。
合作交流
中國石油學會與美國、俄羅斯、日本、加拿大等國家的石油學術組織建立了學術交流與合作關係。自八十年代以來與國際石油工程師學會(SPE.lnt)建立了密切聯繫,1983年至今已先後在我國舉辦了七次國際石油工程會議及國際石油工程展覽會,設立了SPE北京聯絡部、SPE大慶分部、SPE勝利分部、SPE蛇口分部及SPE中國海洋天津分部,國內SPE會員(未含港、澳、台地區)1000餘名。此外,(國際)測井分析家協會(SPWLA)、勘探地球物理家學會(SEG)也分別於1990年和1994年設立了北京分會,並相繼在華舉辦了多次國際學術會議暨展覽。
中國石油學會每年舉辦全國性個類專業學術交流會議40—50次,組織若干次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每年舉辦青少年、教師石油科技夏令營和科技人員聯誼活動,各省、市、自治區石油學會每年也組織大量學術交流活動,為發展我國和國際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作出了積極貢獻。
組織刊物
石油學報
石油加工
石油知識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中國石油學會經過重新登記註冊的會員為6.4萬名,全國有28個省、市自治區建立了地方性學會。理事下設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21個。國外著名石油、石油化工專家可以被吸收為通訊會員。
中國石油學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副局級單位),設在北京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辦公大樓內。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CNPC)、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SINOPEC)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CNOOC)為中國石油學會的掛靠和支持單位。
中國石油學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下設辦公室、學術交流部(國內外)、科普諮詢部、《石油學報》編輯部、《石油知識》雜誌社。
理事成員
2011年12月22日,中國石油學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隆重召開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大會通過投票方式,民主選舉產生了中國石油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理事199名,常務理事65名。
選舉曾玉康同志為第八屆理事會理事長,孫龍德、王道富、何慶華、王志剛、曹湘洪、周守為、朱偉林、彭齊鳴、李靜海、柴育成等10名同志為副理事長,方朝亮同志為秘書長。
經過中國石油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聘任:邱中建同志為第八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王濤等31名同志為第八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錢基、邢公同志為第八屆理事會副秘書長;李大東等22名同志為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
歷次理事會
中國石油學會歷次代表大會、理事會
屆次
| 時間
| 地點
| 理事長
| 名譽理事長
| 理事會
| 秘書長
| 會員人數
|
第一屆
| 1979.4
| 成都
| 侯祥麟
| | 141人
| 蔣其塏
| 5400
|
第二屆
| 1983.11
| 南京
| 侯祥麟
| 康世恩
| 149人
| 蔣其塏
| 20000
|
第三屆
| 1989.6
| 大連
| 李天相
| 康世恩 侯祥麟 孫敬文
| 161人
| 劉同剛
| 45000
|
第四屆
| 1995.4
| 北京
| 金鐘超
| 孫敬文 侯祥麟
| 180人
| 陸基孟 陳立滇
| 60900
|
第五屆
| 1999.6
| 北京
| 邱中建
| 侯祥麟
| 195人
| 錢玉懷
| 75600
|
第六屆
| 2003.12
| 北京
| 黃 炎
| 侯祥麟
| 199人
| 何慶華
| 51000
|
第七屆
| 2008.05
| 北京
| 賈承造
| 侯祥麟
| 199人
| 何慶華
| 64000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石油學會, 英文名稱: Chinese Petroleum Society,縮寫: CPS。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及其相關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動員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促進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的發展進步、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和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工業發展服務,為提高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學素質服務,為廣大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國家科技創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奮鬥。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街6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的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普及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知識,推廣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先進技術,開展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學技術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素質;
(三)編輯、出版、發行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技書刊及相關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四)開展國際科技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之間的友好往來;
(五)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的提高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石油、天然氣與石油化工科技進步、科技成果的轉化及產學研相結合;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為本企業建立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對石油、石化企業科技發展提出建議,推進科技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批准,開展科技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優秀科技創新群體和人才;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接受委託承擔科學技術研究課題、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和技術評價,積極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八)發展會員,開展學會機構和人員隊伍組織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在本團體行業與學科領域內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五)單位會員:與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學術性的民眾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須由本團體一名會員介紹;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活動;
(七)優惠取得本團體的有關學術資料;
(八)單位會員可請求本團體協助舉辦培訓班等;可申請給予技術諮詢。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七)單位會員有義務協助本團體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九)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兼任社團負責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 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國科協和有關單位撥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 年5 月16 日第七次全國(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