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

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是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的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
  • 作用: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6年01月2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培訓發證,繼續教育,聘任,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儘快在石油和化工行業建設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能源管理人員隊伍,推動廣大企業各項節能措施的實施,促進“十一五”規劃提出的節能目標的實現,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決定開展在石油和化工行業試行能源管理師制度的工作,並於日前印發《關於在石油和化工行業試行能源管理師制度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能源管理師是從事石油和化工企業能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專業管理人員,由企業負責能源管理的廠級領導和管理部門、生產單元負責節能工作和能源管理的技術負責人或專職工程師擔(兼)任。是石油和化工企業科技管理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

組織機構

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的實施部門是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標準條件

行業能源管理師制度工作,在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組織領導下,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培訓、統一考評和考培分離的原則。
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制度的試點工作,將在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統一領導下,由中國石油和化工協會資源節約促進委員會、中國化工節能技術協會、重點耗能行業的專業協會和大型企業集團聯合開展。
第三條 能源管理師培訓和考試實行全市統一組織、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考試。年度培訓和考試計畫,由相關培訓和考試實施機構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經所在單位推薦,參加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可獲得能源管理師資格:
(一)具有高級技工資格或中專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六年;
(二)具有大專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四年;
(三)具有本科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三年;
(四)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從事能源管理工作滿一年。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推薦,可參加能源管理師培訓。報名時需提交《北京市能源管理師培訓考試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培訓實施機構審核後報市發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條 培訓實施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考試大綱命制考卷,組織考試。不參加培訓或參加培訓時間達不到百分之八十的學員,不得參加考試。
第七條 能源管理師考試分熱能、電能兩個類別,連續兩年內通過任一類別的考試均可獲得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熱能考試科目是《節能法制與能源管理基礎》、《熱能工程學基礎與節能技術》,電能考試科目是《節能法制與能源管理基礎》、《電氣工程學基礎與節能技術》。

培訓發證

第八條 培訓考試機構負責對培訓、考試的組織管理,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考試合格者頒發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北京市能源管理師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繼續教育

第十條 獲得能源管理師證書的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應參加一次能源管理繼續教育。能源管理繼續教育及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委託相關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能源管理師證書有效期滿要求繼續持有的,持證者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續期。申請續期應提交參加能源管理繼續教育的證明和所在單位確認的本人工作總結,經市發展改革委審定後予以續期。

聘任

第十二條 年綜合能耗五千噸(含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應在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師。
第十三條 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應在能源管理的部門負責人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師,並按照下列要求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師:
年綜合能耗五千噸(含五千噸)至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聘任一人;
年綜合能耗一萬噸(含一萬噸)至二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聘任二人;
年綜合能耗二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聘任三人。
第十四條 非工業類重點用能單位,屬於商業服務業、文化藝術業、住宿業、銀行業、教育、衛生,以及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的,應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員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師;本類別上述行業之外的其他重點用能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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