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總則編》是2020年6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立新。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總則編
- 作者:楊立新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6月
- 定價:125 元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21610949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民法典總則編條文為主線,逐條解讀分析法條內容,並輔以案例評析方式進行編寫,每個案例包括如下部分:(1)基本案情。該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和當事人的訴辯主張。(2)法院判決。該部分闡述了案件的爭議焦點,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等內容。(3)專家點評。該部分從民法典條文內容的角度對本案爭議焦點和不同意見、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對本案糾紛發生的社會背景、裁判結果的社會影響和效果的介紹等內容。能幫助讀者掌握民法典確立的民法規則和方法,作出準確的理解和正確適用,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作者簡介
楊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20餘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婚姻家庭合議庭負責人;1993年至1994年任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01年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現職。
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參與契約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十餘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
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著作有民法專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讀物10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民法論文500篇。
圖書目錄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第八條【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民法法源及順序】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
第十二條【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
第十六條【胎兒的部分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七條【成年時間】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標準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二條【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標準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三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
第三十條【協定監護】
第三十一條【指定監護】
第三十二條【單位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
第三十五條【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與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的終止】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第四十二條【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請求的競合】
第四十八條【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後婚姻關係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後子女被收養的效力】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與賠償責任】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兩戶”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法人的責任財產】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對抗效力】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的公示義務】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分立後的權利義務承擔】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條【清算義務人】
第七十一條【法人清算的法律適用】
第七十二條【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條【法人的破產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設立中的法人】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出資人的權利濫用】
第八十四條【濫用關聯關係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出資人對瑕疵決議的撤銷權】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治理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治理依據與治理機構】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治理依據與治理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概念】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成立】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參照適用規定】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一般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條【具體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身份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的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物的徵收與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九條【契約之債】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之債】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之債】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之債】
第一百二十三條【智慧財產權及其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及其客體】
第一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條【權利行使的自願原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人的義務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第一百五十一條【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不生效力的法律後果】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不當代理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的形式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己代理;禁止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轉委託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託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委託代理終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義務的履行和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見義勇為的侵權責任和補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的責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先】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援引的當事人主義】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的準用】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到期日的確定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計算的特殊規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計算方法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