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物權編

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物權編

《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物權編》是2020年6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立新。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物權編
  • 作者:楊立新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6月
  • 定價:156 元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2161090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民法典物權編條文為主線,逐條解讀分析法條內容,並輔以案例評析方式進行編寫,每個案例包括如下部分:(1)基本案情。該部分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和當事人的訴辯主張。(2)法院判決。該部分闡述了案件的爭議焦點,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等內容。(3)專家點評。該部分從民法典條文內容的角度對本案爭議焦點和不同意見、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對本案糾紛發生的社會背景、裁判結果的社會影響和效果的介紹等內容。能幫助讀者掌握民法典確立的民法規則和方法,作出準確的理解和正確適用,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作者簡介

楊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20餘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婚姻家庭合議庭負責人;1993年至1994年任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01年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現職。
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參與契約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十餘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
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著作有民法專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讀物10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民法論文500篇。

圖書目錄

第一分編通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物權編的調整範圍】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
第二百零七條【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確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五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契約
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的法律效力;不動產登記簿的
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及效力
認定】
第二百一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資料享有
的權利】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係人的非法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禁止
義務】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
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二節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變動生效時間】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變動採取登記對
抗主義】
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律文書、徵收決定導致物權變動效力發生
時間】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二條【因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動產再次處
分時的物權變動規則】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遭受侵害的救濟途徑】
第二百三十四條【利害關係人的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權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物權損害的救濟方式】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的民事責任競合】
第二百三十九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並用】
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財產所有權的定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國家的專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不動產的徵收及其補償】
第二百四十四條【國家保護耕地與禁止違法徵收集體所有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物的徵用及其補償】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七條【國家對礦藏、水流和海域的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國家對無居民海島的所有權及行使】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範圍】
第二百五十條【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範圍】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範圍】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條【國家所有的文物的範圍】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的物權內容】
第二百五十六條【事業單位的物權內容】
第二百五十七條【國有企業出資人】
第二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國有財產管理及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的範圍】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行使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第二百六十三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歸屬及權利內容】
第二百六十四條【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狀況的知情權和對相關
資料的查閱、複製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所有權的範圍】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企業出資人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九條【營利法人和其他法人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捐助法人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專有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義務】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場所和設施屬於
業主共有財產】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歸屬規則】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優先滿足業主需求】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設立】
第二百七十八條【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及表決規則】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將住宅轉變為經營性用房應當遵循的規則】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與業主
撤銷權】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所有權和
籌集、使用規則】
第二百八十二條【業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的歸屬】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
確定規則】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權及行使
規則】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接受業主委託的管理人
的管理義務】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守法義務和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百八十七條【業主請求權】
第七章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係的基本原則】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係的法源依據】
第二百九十條【相鄰用水、排水、流水關係】
第二百九十一條【相鄰關係人通行權規則】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關係人利用相鄰土地的權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鄰建築物通風、採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棄置廢物和排放污染物】
第二百九十五條【禁止進行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的活動】
第二百九十六條【相鄰權的限度】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條【共有的界定及其類型】
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權】
第三百條【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共有人對於共有財產重大事項的表決權規則】
第三百零二條【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分擔規則】
第三百零三條【共有物的分割規則】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第三百零五條【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六條【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規則】
第三百零七條【因共有產生的債權債務承擔規則】
第三百零八條【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時共有物共有性質的認定】
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額的認定規則】
第三百一十條【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取得的動產上原有的權利負擔消滅及其
例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遺失物拾得人的返還義務】
第三百一十五條【遺失物受領部門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六條【遺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義務】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的費用支付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第三百二十條【從物隨主物轉讓規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孳息的歸屬】
第三百二十二條【添附的歸屬】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的界定及其內容】
第三百二十四條【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規則】
第三百二十五條【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規則】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的行使規範】
第三百二十七條【被徵收、徵用時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
第三百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
第三百二十九條【特許物權依法保護】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
第三百三十二條【不同土地類型的承包期】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對抗主義】
第三百三十六條【承包期內承包地調整的原則禁止與特別例外】
第三百三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人義務】
第三百三十八條【徵收承包地的補償規則】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
第三百四十一條【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的登記對抗
主義】
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
地的流轉方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參照適用物權
編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範圍】
第三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
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及劃撥方式的限制
使用】
第三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三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要件】
第三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限定規則】
第三百五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出讓金支付義務】
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
附屬設施的歸屬】
第三百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要件與期限限制】
第三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房隨地走】
第三百五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地隨房走】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的提前終止】
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與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處理
規則】
第三百六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時的註銷登記】
第三百六十一條【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法律規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內容】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準用】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消滅後的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的變更登記與註銷
登記】
第十四章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的用益物權】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契約】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登記要件主義】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流轉的禁止性規定及例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消滅的情形及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的概念】
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的形式要件與地役權契約的內容】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的生效時間與登記效力】
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利用供役地應當遵循的規制】
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期間的確定】
第三百七十八條【在享有或者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用益物權的
規則】
第三百七十九條【土地所有權人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
役權的規則】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的轉讓規則】
第三百八十一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條【需役地部分轉讓效果】
第三百八十三條【供役地部分轉讓效果】
第三百八十四條【供役地權利人解除權】
第三百八十五條【地役權變動後的登記】
第四分編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一般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及反擔保的設立】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契約的界定及其與主債權契約的關係】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範圍】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條【債務轉讓對擔保物權的效力】
第三百九十二條【混合擔保規則】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界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可抵押財產的範圍】
第三百九十六條【動產浮動抵押規則】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築物和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規則】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一併
抵押規則】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
第四百條【抵押契約】
第四百零一條【流押條款的優先受償效力】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的登記生效主義】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權設立的登記對抗主義】
第四百零四條【動產抵押權對抗效力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和租賃關係之間的效力等級】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轉讓應當遵循的規則】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的從屬性】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的補救措施】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的法律後果】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實現的方式和程式】
第四百一十一條【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價值的確定時間】
第四百一十二條【抵押財產孳息歸屬】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現清償債務】
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的效力順序】
第四百一十五條【既有抵押權又有質權的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優先效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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