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人格權編

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人格權編

《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人格權編》是2020年6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立新。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人格權編
  • 作者:楊立新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6月
  • 定價:6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2161089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註 人格權編》一書,通過條文釋義和案例評註的方式,闡釋民法典人格權編各個條文的深刻含義,有助於讀者理解民法典人格權編的條文、掌握適用的要求。每一條的闡釋分為兩部分:一是條文解讀,通過理論上的探討,揭示條文的深刻內涵。二是案例評註,通過選取與特定條文直接相關的案例,解讀該條文的精神。

作者簡介

楊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20餘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婚姻家庭合議庭負責人;1993年至1994年任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01年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現職。
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參與契約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十餘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
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著作有民法專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讀物10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民法論文500篇。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人格權編的調整範圍】
第九百九十條【一般人格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人格利益保護】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六條【違約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承擔侵害精神性人格權民事責任的考慮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第一千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的相當性與替代性公布執行方式】
第一千零一條【自然人身份權利的保護】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二條【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物質性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法定救助義務】
第一千零六條【無償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第一千零七條【禁止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第一千零八條【人體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權】
第一千零九條【從事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法定限制】
第一千零一十條【性騷擾的民事責任與單位預防義務】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人身自由權】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姓氏的選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決定、變更姓名、名稱及轉讓名稱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姓名與名稱的擴展保護】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及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的保護】
第一千零二十條【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肖像許可使用契約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肖像許可使用契約期限】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姓名、聲音等的許可使用參照肖像許可使用】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新聞報導、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不承擔民事責任及其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認定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考慮因素】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媒體報導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信用權】
第一千零三十條【信用權準用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榮譽權】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及隱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侵害隱私權的方式】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的限制】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個人信息決定權】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個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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