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俗學會
- 外文名:China Folklore Society
- 成立時間:1983年5月21日
- 學會性質:非贏利性專業學術團體
- 英文簡稱:CFS
- 會刊:《中國民俗學會會刊》
- 首任理事長:鐘敬文
- 現任會長:葉濤
- 網路主站:中國民俗學網
- 法定駐地:北京市海淀區
學會簡介
本會的基本宗旨
發展歷史
業務範圍
刊物與網站
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由全國民俗學工作者自願結成,是民眾性的和非贏利性的民俗學專業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民俗學工作者,調查、蒐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民俗文化,組織開展學術交流,蒐集發布學術信息,促進學術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蒐集、整理中國民俗文獻資料與田野資料,與國內外各相關部門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中國民俗文化信息資源庫。
(二)進行民俗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專題研究,鼓勵和組織民俗學田野作業,傳承民俗文化知識。
(三)組織編輯出版民俗書刊,翻譯、評介國外民俗學著作。
(四)通過舉辦培訓班、開辦網路論壇、組織田野調查等方式,培養民俗學人才;建立中國民俗學隊伍信息資源庫。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海外民俗學會展開學術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相關領域的國際事務,為保護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貢獻中國民俗學者的集體智慧。
(六)參與和促進各民族民俗文化的交流和理解,推動海峽兩岸民俗文化的交流與互動,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做出貢獻。
(七)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八)建設中國民俗學會網站,不斷更新、維護,使之成為民俗學研究者及愛好者工作交流與學術交流的平台。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民俗學的調查、蒐集、整理、研究、編輯、教學、評論、翻譯,提供或保存資料等方面做出明顯成績。
(五)熱心中國民俗學會事務,為學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相關學術單位介紹或本會理事1人介紹。
(三)經秘書處審核、討論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端正學術態度,尊重學術規範,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學術不端行為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理事會總人數不得超過全國會員總數的15%。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大會決議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之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須召集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總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學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審議通過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或授權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學術上成績突出,熱愛民俗學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期間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任期一屆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會長提議,常務理事會通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聘任,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和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副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四)協調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協商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協調與兄弟學會及其他民俗學組織的業務關係。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每人每年100元,多交不限;團體會員會費每年3000元,多交不限。在校學生會員和無工資收入者,會費減半。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可設立民俗文化基金,用於獎勵和扶持優秀民俗學工作者和民俗學研究成果的傳播。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於2018年11月24日中國民俗學會第九屆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民俗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