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周,春秋戰國,“縣”,“郡”,秦漢,增置郡縣,削減範圍,郡縣官職,郡縣等級,魏晉南北朝,州郡縣制度,州治混亂,僑州郡縣制,隋唐兩宋,州縣兩級制,昇州為府,軍監製,道路制度,節度使制度,府州制度,分路制,遼制,金制,元明清,行省制度,改革行省,總督巡撫制,行政單位,民國,
商周
中國商周時代實行分封制,即採取“封建邦國”的辦法進行統治。商王及周天子除王畿附近的土地由自己直接統治外,其他土地和人民都分封給大小各級領主,作為他們的采邑。各領主在自己封地內獨自為政,在整個王朝疆域內無所謂地方行政區劃。春秋中葉後,有些諸侯國逐漸強大,開始發展中央集權,就將新開拓的疆土,或從私家剝奪來的土地,不再進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統治,於是開始出現了地方行政區劃。
春秋戰國
“縣”
最早的地方行政區劃是縣。據現有的文獻記載,最早設縣的是楚國和秦國。例如楚文王時(公元前689~前677)滅申(今河南南陽)、 息(今息縣西南)2國為縣。秦武公時(公元前697~前678)滅邽戎、冀戎地置邽縣(今甘肅天水市)、冀縣(今甘谷縣東)。以後晉、齊、吳等國都有設定。不過那時的縣已不僅設在邊區,還有設在經濟發達、交通衝要的地方。如晉頃公十二年(公元前514)在汾水流域一次就置了10個縣(左傳昭公二十八年),其中平陽和楊在戰國時為重要商業都會。吳國在今江蘇鎮江市置朱方縣,也是地處交通衝要。春秋後期各國縣數驟增,到戰國時成為較普遍的地方行政區劃。不過早期的縣和戰國以後的縣有所不同:一是保留著分封制的殘餘,如可以分賜給臣子,縣尹可以世襲,食縣邑可以互換等;二是縣的大小差別很大,大至如楚滅陳、蔡那樣中等國家後以一國為一縣,小至齊國的縣約等於一鄉,而以相當於一邑之地為最多。
“郡”
郡的出現也在春秋而較晚於縣。初期皆設於邊遠荒僻之處,經濟開發程度低於縣。故春秋末趙簡子誓師,有“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的說法。戰國時各國所置郡亦多在邊區。一郡之長稱守,由將軍充任,可徵發一郡兵力,進行征伐。一縣之長稱尹、公、大夫,後又稱令。以後邊郡地大,遂分置數縣;內地事多,數縣上置郡以統之。以郡統縣的制度才逐漸確立,郡縣大小也漸趨一致。這種制度可能始於三晉。如魏上郡領15縣,趙上黨郡領24縣、韓上黨郡領17縣。以後秦、楚、燕皆相繼效法,不過整個戰國時代郡縣制和采邑制始終同時存在。至秦統一六國後,郡縣制才正式成為全國劃一的地方行政區劃。
秦漢
增置郡縣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 在全國推行郡縣制。初並天下時為36郡,以後在南北新開拓的疆土上增置和原有郡的分置,至秦末約有近50郡。楚漢之際又有分析,至漢初約有60郡,大部分屬於當時的“異姓七國”。漢高祖在消滅異姓七國過程中,又建立了“同姓九國”。至末年同姓九國和異姓中剩下的長沙國共占有40餘郡,漢天子所自領者僅15郡。以後經文帝、景帝、武帝時多次中央鎮壓諸侯叛亂的戰爭,並推行了一系列削弱諸侯王國封土和特權的政策,至景帝平定吳楚七國之亂後,漢盡收諸侯支郡;一國便只領一郡,王國與郡自此在行政區劃上處於同一級別。武帝以後,由於推行“王子封侯別屬郡”的政策,王國封域不斷縮小,漢郡不斷擴大,至西漢末年大郡領縣至三、五十,大國最多領十餘縣,小國僅三、四縣,級別雖同,實際上則郡大國小。
秦縣約近千個。《漢書·地理志》所載西漢末公元2年制度有縣1587個,東漢初省並400餘,至《後漢書·郡國志》所載140年時制度為1180縣。
削減範圍
武帝時一方面開疆拓土增置了許多郡,一方面將內地的郡分小。至公元前108年時達110郡(國),以後逐步省並, 至公元前46年棄海南島上的珠崖郡後為103郡,一直維持到公元2年不變,即《漢書·地理志》所記載的103郡國制度。王莽時又增至125郡。東漢初大施省並,公元140年時為105郡(國),成為東漢一代較穩定的制度。40餘年後至靈帝中平後及獻帝時代,皆有所增析。西漢時還曾在西域地區設定軍政合一的西域都護府進行統治,治所在烏壘城(今新疆輪台東),東漢也曾兩度復置西域都護。
郡縣官職
秦代一郡置守(主民政)、尉(主軍事)、監(主監察)三員。西漢省監,監察事務由中央派員直接主持,每郡僅守(後稱太守)、尉(後稱都尉)二員。邊郡因軍事需要一郡有二個以上都尉,管理少數民族的又稱屬國都尉。東漢內地郡省都尉,軍事由太守兼管。邊區仍保留都尉,並將屬國都尉權力擴大,分轄一部分縣,“治民比郡”。故東漢時郡一級政區有郡、王國、屬國都尉三類。
郡縣等級
西漢時縣級區分4類:縣、侯國、邑、道。列侯所封食邑為侯國、皇太后公主所封食邑稱邑,境內有少數民族的稱道。侯國的長官稱相,縣、邑、道均稱令(萬戶以上)、長(萬戶以下)。東漢時縣一級的還有公國,其餘同西漢。
魏晉南北朝
州郡縣制度
州郡時代為魏晉南北朝時期。戰國時代人們把所知的地域範圍劃分為9個區域, 即人們常說的大禹九州。九州的名稱,說法不一(見表)。漢後經學家認為《禹貢》九州是夏制,《周禮》是周制,《爾雅》是殷制。《呂氏春秋》是雜家就不加理會,其實夏商周時代根本不可能有這種制度。
中國歷代政區沿革漢國中央直轄僅15郡,故省去秦制郡監,吏治由中央直接派丞相視察。武帝時增至110郡,於是在公元前106年(元封五年)將京畿附近 7郡以外全國的郡國分成13個區域。這個區域稱部,每部派一刺史(刺即監察之意),巡視吏治,故稱刺史部。為了給每個刺史部取個名稱,即借用了《禹貢》九州加上《職方》的2個州名, 共為冀、兗、青、徐、揚、荊、豫、雍、梁、幽、並11州,不過將雍州改稱涼州,梁州改稱益州。另有2個不在《禹貢》範圍內的刺史部,即最北的朔方(河套)和最南的交趾(嶺南),共為13個刺史部,俗稱十三州。其後又將京畿附近7郡置司隸校尉監察,稱司隸校尉部。故西漢有14個監察區。東漢初年,匈奴南侵,省朔方入并州,改交趾為交州,加上司隸校尉部,共13個監察區,俗稱十三州。同時加重刺史的職權,不限於監察,並有黜陟之權,然仍未干預地方行政。東漢末年黃巾起義,為了加強地方權力,以便鎮壓起義軍,於公元188年(靈帝中平五年)以中央“九卿”出任州牧,掌一州軍民,不僅有省察、舉劾、黜陟權,同時還有兵權和治民之權。於是州逐漸形成為郡縣以上一級行政區劃,開始了中國歷史上州郡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
三國魏據黃河流域有司、豫、冀、兗、徐、青、雍、涼、並、幽、荊(西漢荊州北部)、揚(西漢揚州北部)12州。孫吳占有長江中下游和珠江流域,有荊、揚、交3州。蜀漢占有今四川和陝西漢中盆地置益州1州。故三國共有16州。孫吳末年分交州為廣州(今廣東、廣西),曹魏滅蜀,分益州為梁州(今四川東部)。西晉初年分雍州為秦州,分益州為寧州,分幽州為平州。至280年平吳統一,將南北荊、揚合一,全國共為19州。以後又從荊、揚2州分出今閩、贛地置江州,分荊、廣2州今湘東和粵東北置湘州,至西晉末年共21州。
州治混亂
西晉末永嘉之亂後,北方在十六國統治之下,往往在各自統治所及的較小區域分設許多州,於是州的設定開始發生混亂。東晉時有十幾個州,南朝宋、齊有20餘州,到梁朝後期竟增至107州。陳朝疆土狹小,僅長江中下游南岸和珠江流域,卻有42州(一說64州)。北魏統一北方後,初年有一二十州,至孝文帝太和中有38州,太和後增置益濫,末年竟達80餘州,東西魏時乃至有110餘州。所謂“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至580年(北周大象二年)有州211個。南北朝前期共有州五六十,末年竟達300餘。州制之濫,至此已極。州既如此,郡亦相同。郡置之濫,北朝勝於南朝。南朝前期約有郡270餘,後期增至350餘郡。北朝前期有郡500左右,至後期約有六七百郡。
東漢末年初行州郡縣三級制時,一州往往轄有十來個或七八個郡,每郡領十幾個縣不等。可是到了南北朝後期不少的州只轄一二個郡,一郡只轄二三個或一二個縣。有的州竟無縣可領,有的僅存名目。南朝齊在漢中地區有45個郡,“荒或無民戶”。有的兩個州、郡合治一地,稱“雙頭州郡”,故實際上州直轄縣,郡同虛設。實行了400多年的州郡縣三級制已完全喪失了原意。
僑州郡縣制
東晉南朝時還有一種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即僑州郡縣。永嘉之亂後,中原人民紛紛流徙,大部分渡淮南遷,也有一小部分遷往遼東和河西地區。當地政府為了招撫流民,安置世家大族,即就地按原來籍貫的州郡縣名設定政區,稱為僑州郡縣。因為南徙至長江流域的人口最多,故僑州郡縣多集中在中游的政治中心荊州(今湖北江陵)附近和下游的政治中心揚州(今南京市)附近,其次是3條南北交通線上,長江上游的漢中至成都,中游的襄陽至江陵,下游沿岸的今當塗、揚州至常州一帶。
隋唐兩宋
州縣兩級制
道路時代為隋唐五代兩宋時期。上文提到州郡縣三級制到了南北朝後期已經混亂到了極點,郡一級形同虛設,地方行政制度已至非改不可的地步。隋朝建立後,於583年(開皇三年)罷天下郡,以州領縣。589年平陳,統一南北,將州縣兩級制推行至全境。607年(大業三年)又改州為郡。從此州即是郡,郡即是州。《隋書·地理志》稱是大業五年的制度,故以郡領縣。共有郡190,縣1255。縣的基本數字無大變化,而縣級以上機構卻大大精簡。隋朝實行州縣制共24年(583~607),而實行郡縣制共11年(607~618)。然而大家都以為隋朝推行郡縣制,這是受了《隋志》的影響。唐初又改郡為州,恢復了州縣制。以後在742~758年(天寶元年至乾元元年)間又曾一度改州為郡。 唐一代近300年中實行郡縣制僅16年,基本上是州縣制。
昇州為府
唐代州一級行政區劃中還有府。先是713年(開元元年)升首都雍州為京兆府,升陪都洛州為河南府。以後又陸續升新建的陪都和皇帝駐蹕過的州為府。如升并州為太原府,升岐州為鳳翔府,升益州為成都府,升蒲州為河中府,升荊州為江陵府,升梁州為興元府,升華州為興德府,升陝州為興唐府等。五代十國時期各國首都和陪都均升為府。
宋代昇州為府的情況更多了,除了首都、陪都外,凡是皇帝誕生、 居住、 巡遊過的地方以及地位重要的州,都升為府。北宋宣和末全境有38府,南宋境內有20餘府。府雖與州同級,但地位略高於州。當時黃河、長江流域一些重要城市所在地幾乎都置了府,到了明清時代大部分二級政區都置為府。
軍監製
五代兩宋時地方行政區劃中還出現軍和監,軍在唐時是軍鎮,原屬軍事系統,只管軍隊,將領稱使,多設在邊區。五代時軍事行動頻繁,軍不僅管兵馬,也轄土地民政,宋代沿襲五代制度,演變成地方行政單位,在今山西、河北、陝西沿邊多設軍。小的由知縣兼軍使,大的則由京官帶原銜知軍。監是由國家經營的礦冶、鑄錢、牧馬、製鹽等專業管理機構,對國家財政收入關係很大,地方官無法兼管,故劃出一定區域由監官管轄,變成地方行政單位。軍監有領縣不領縣兩種,領縣的與府州同級,不領縣的與縣同級。領縣的軍監雖與府州同級,但一般地位低於府州。所以宋代縣級以上政區有府州軍監四類。
道路制度
唐代有300多個府州,1600餘縣。宋代疆域遠較唐代為小,但府州軍監總數也有300餘, 1200多個縣級政區。而對這樣龐大的府州,中央無法進行直接的統治,但又不願在府州以上再增加一級行政機構,怕擴大了地方權與中央抗衡。於是就設計了一種由中央直接控制的監司機構,即所謂道路制度。
唐代初年根據自然山川形勢將疆土分為關內(潼關以西、秦嶺以北,包括河套)、河南(當時的黃河以南、淮河以北)、河北(當時的黃河以北、太行山以東)、河東(黃河以東、太行山以西)、隴古(隴山以西)、山南(秦嶺以南、長江以北)、淮南(江淮之間地)、江南(長江以南)、嶺南(五嶺以南)、劍南(劍閣以南)10個區域,稱為十道。神龍二年(706)開始曾設過“十道巡察使”、“十道存撫使”、“十道按察使”,皆由中央臨時派遣,不常置。開元二十一年(733)分為15道,即將關內道分出首都長安附近地區為京畿道,河南道分出陪都洛陽附近地區為都畿道,又分山南為東西2道,江南為東西2道,另增設黔中道(今貴州一帶),共15道。每道置採訪處置使,專檢察非法,如漢刺史,就成了15個監察區。安史亂後,監察權為節度使所兼,獨立的監察區就不存在了。
節度使制度
中唐以後又出現了節度使區域。唐初沿襲北朝以來的制度,在軍事要地設定總管,旋改稱都督,管轄幾個州的軍事。以後為加強防務,給邊境諸州的都督帶使持節(節是權力的憑證),以增加其權力,稱為節度使。開元時有沿邊八節度使。天寶時有沿邊九節度使(即范陽、平盧、朔方、河東、河西、隴右、劍南、安西、北庭),一經略使(嶺南)。安史亂後,內地也遍設節度使,大者領州十餘,小者也有三、四。節度使職權也由原來只管軍事,發展為總攬一區的軍、政、財、監大權,位尊權重。節度使所轄地區稱鎮、方鎮、節鎮、藩鎮或道,比較不重要的地區則置觀察使或防禦使、經略使統轄一道,從而形成了道(鎮)、州(府)、縣三級地方行政區劃。唐朝後期全國有四、五十個鎮,除首都京兆府和附近幾個州和陪都河南府外,其餘府州均屬方鎮。
府州制度
唐代前期國勢強盛,先後滅了東突厥、高昌、薛延陀、西突厥、高麗,其餘邊疆少數民族也紛紛歸附。為了加強這些地區的統治,唐朝政府仿效漢代西域都護府的建制,採取了都護府和羈縻府州的制度。羈縻府州是由唐朝政府任命當地少數族首領為都督刺史,頒發印信,可以世襲。各邊地共設定了800餘羈縻府州,分別由若干邊州都督府和都護府統轄。開元、天寶年間有六都護府分布四邊,安東都護府管轄東北地區,安北都護府管轄漠北,單于都護府管轄漠南,安西都護府管轄天山以南的西域地區。北庭都護府管轄天山以北的西域地區,安南都護府管轄越南北部地區及滇東南、桂西。由於政治形勢的變化,上述各都護府轄區也屢有變遷。
分路制
宋代初年吸取了唐末藩鎮割據的教訓,革除了藩鎮的實權,諸州皆直屬中央,節度使僅存空名而已。並將全國分成若干個稱為路的區域,每路置轉運使負責徵收和轉輸各地的財賦。以後轉運使職權逐漸擴大,兼及“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控制了一切地方行政事務,形成了分路而治的局面。真宗時(998~1022)考慮到轉運使權力太重,於是設定了提點刑獄使,總攬一路司法和監察,安撫使主持一路軍事,而轉運使專理一路財賦和民政。所以宋代一路有三種長官:轉運使(簡稱漕司)、提點刑獄使(簡稱憲司)、 安撫司(簡稱帥司)。總稱監司。
北宋分路以轉運使為主,初分時極不穩定。至道三年(997)始定為15路,天禧四年(1020)又分為18路。元豐八年(1085)定為23路。這23路是京東東、京東西、京西南、京西北、 河北東、河北西、 永興軍、秦鳳、河東、淮南東、淮南西、兩浙、江南東、江南西、荊湖南、荊湖北、成都府、梓州、利州、夔州、福建、廣南東、廣南西路。崇寧四年(1105)將首都開封一府置為京畿路。宣和四年(1122)宋金盟約,約定聯合滅遼後,金歸還宋燕雲十六州地。於是北宋預置了燕山府路和雲中府路。不料金滅遼後未能踐約,僅歸還六州。所以北宋末年號稱26路,實際上只有24路。
北宋所謂18路、23路,均指轉運使分路而言。憲司、帥司分路則不同。如河北轉運使分東西2路,帥司因防禦契丹需要分為大名府、高陽關、真定府、定州四路。憲司則合為一路。
南宋時因軍事防禦需要,分路以安撫使為主。在其秦嶺、淮河以南全境內所分的兩浙東、兩浙西、江南東、江南西、 淮南東、淮南西、荊湖南、 荊湖北、京西南、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福建、廣南東、廣南西等16路, 是指安撫使路而言、漕司、 憲司分路則不同。如兩浙安撫使分為東西路,漕司則合為一路。
宋代的路有三種監司,各司其職,沒有集權於一人一司,府州有事仍可直達中央。因而與魏晉的州和元以後的行省不同,不構成地方上一級行政機構,仍實行州(府)縣二級制。
遼制
遼代沿襲唐制,將全國分為5道。每道有一政治中心稱府,建有京號。並以京號為道名,合稱五京道。上京道轄西拉木倫河流域為中心的契丹本土,治監潢府(今內蒙古巴林右旗東南波羅城)。中京道轄奚族本土,約今內蒙古老哈河上游和英金河、錫伯河流域、遼寧的大小凌河流域和河北省長城以外的灤河流域,治大定府(今內蒙古寧城西大明城)。東京道轄原東丹國地,約今遼河、嫩江以東,外興安嶺以南地區,治遼陽府(今遼寧遼陽市)。南京道和西京道大致即五代後唐割讓給契丹的幽薊十六州地。南京道轄約今海河、大清河以北、內長城以南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治析津府(今北京市西南);西京道轄約今山西省北部和內蒙古東南部分地,治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
遼代在形式上沿襲了唐代的道制,但具體統治方法上卻採用了宋代的路制,即每道設都總管府(帥司)、處置使司(憲司)和轉運使司(漕司,各道名稱不一),也是三權分立。道下分府州軍城4類, 另有隸屬於州的州、軍、城,實與縣同級,這種制度為前所未有,為明清時代直隸州、散州的先聲。
遼代還有3種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是頭下軍州,又作投下軍州。這是貴族、功臣將在戰爭中掠奪來的人口,作為他們的私奴所建立的州縣。按人口的多少,分成頭下州、軍、縣、城、堡級次。一是斡魯朵制。斡魯朵是皇帝、皇后的宮殿、行帳所在。 遼代共有12宮1府。以皇帝的私奴俘所建立的州縣,屬該皇帝的某宮(斡魯朵)所轄, 實際上就是皇帝的頭下軍州。 一是邊防城。主要設定在西北邊線上的州、軍、城,總名邊防城,為國防需要所置,不承擔賦稅。
遼代對北邊原遊牧部族不採用中原王朝傳統的州縣制,設立部族節度使、屬國等進行統治。《遼史·地理志》記載,遼朝有五京、六府、156州軍城、309縣、52部族、60屬國。
金制
金代政區雜糅遼、宋之制,分路而治。前後有17路、20路、19路之分。每路置一都總管府,掌一路軍事兼及民政。所謂17路、20路、19路,即以總管府分路。金代在並遼後,除以其發祥地為京師(後稱上京會寧府)外,又沿用了遼代上、中、東、西、南五京之制。侵宋占有秦嶺、淮河以北地區後,不久遷都中都大興府(今北京市),以宋故都為南京開封府,以遼中京為北京大定府,上、東、西三京如舊,此一都五京各領一路。此外改北京路(遼上京道)為臨潢府路,分東京路為鹹平路,河北東、西路因宋舊,並分其南部為大名府路,分宋河東路為南北2路,山東東、西路因宋之舊,分宋陝西二路為京洮府、鳳翔、鄜延、慶原、臨洮五路。至大定中為以上20路。泰和五年(1205)並臨潢府路入北京路,即為《金史地理志》19路之制。另外還有轉運使司,掌一路財賦;提刑使司(後改為按察使司),掌一路司法,統軍司,掌一路兵馬。三者與都總管府分路不同,如總管府為19路時,轉運司為13,提刑司為9,統軍司為3。此與宋制相仿。東北外興安嶺以南的黑龍江流域設有曷懶路、婆速府路、蒲與路、速頻路、胡里改路等,為地方基層行政單位,不領府州縣, 只轄猛安、謀克(300戶為一謀克,十謀克為一猛安,是軍政合一的部落聯盟組織),不在20路、19路之列,金總管府路下轄府、州、軍(後盡升為州)、縣。據《金史地理志》載,金時有京、府、州179,縣683。
元明清
行省制度
行省時代為元明清時期。自元代開始,中國又實行三級制的地方行政區劃。最高一級為行省,故稱行省時代。行省制度實起源於魏晉以來的行台,原為中央(台、省)的派出機構。凡地方有事,臨時代中央執行任務,事畢即罷。東魏北齊時曾分道設定過行台省。金代初年也出現過行台省制度,為時短暫。至末年外遭蒙古、西夏、南宋三方面進攻,境內到處發生農民起義,所設行省漸多。蒙古入主中原,仿金實行行省制度。金代稱行尚書省。元世祖時將尚書省併入中書省,故稱行中書省。起初也是臨時措置,後因軍事征伐的時間很長(從伐金到滅宋共70年),逐漸被固定下來。其職能也由只管軍事演變為兼及民政,其長官也由中央官演變為地方官。這種演變大約完成於平宋以後。
元至元年間行省的設定和轄區都很不穩定。到12世紀末的大德年間才開始穩定下來,全國分成11個區域。其首為中書省,即中央機構中書省直轄地區,故又稱都省、腹里。轄區相當今京、津2市、晉、魯、冀3省及豫河北部分和內蒙古部分地。另有10個行省:遼陽、陝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廣、 四川、雲南、 甘肅、嶺北。轄區都很大。另以高麗國置征東行省,行省丞相由高麗王兼任。其性質與內地行省不同。
元朝末年,為了鎮壓農民起義和維持地方治安的需要,又分出許多行省。如中書省分出山東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等等。以後又成立了許多分省,如福建行省分出了建寧、汀州、泉州分省。總之,到了元末,行省制度已十分混亂。
改革行省
明洪武初改革元代行省制度,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設都指揮使司主管一省軍戶衛所,另有主一省監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因名稱和轄區未改,故而習慣上仍稱省。但元代的行省官制與中央的中書省相同,軍民諸政由行省統轄,至明時遂改用地方官名稱,且將一省之權分而為都、布、按三司。洪武十三年(1380)為加強皇權,置中書省,六部直屬皇帝。原屬中書省的轄區也直屬六部,名為直隸。明初建都應天府(治今南京市),即以中央直轄的相當今江蘇、安徽2省和上海1市的地區為直隸,也稱京師。永樂時遷都順天府(今北京市),即以相當今北京、天津2市和河北省大部分地區為直隸(京師)。原直隸改稱南直隸,也稱南京。自宣德以後,全國一直分為兩京(或稱兩直隸)13布政使司,即京師、 南京、山西、 山東、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 廣西、貴州、雲南,合稱15省。
一般省分都是一都指揮使司轄一省軍戶。但邊區軍戶多民戶少,甚至只有軍戶沒有民戶。一個都司鞭長莫及,於是增設了幾個都司和行都司。明一代共有21個都司和行都司,除了13個與布政使司同名同治的都司外,還有5個行都司:陝西(治甘州衛,今甘肅張掖)、四川(治建昌衛,今四川西昌)、湖廣(治鄖陽府,今湖北鄖縣)、福建(治建寧府,今福建建甌)、山西(治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以及北直隸境內的萬全、大寧都司和屬於山東的遼東都司。另外還有統轄黑龍江、松花江流域和庫頁島的奴兒乾和統轄青藏地區的烏思藏、朵甘三都司,均屬於羈縻性質。因而明代所謂一省並非僅指布政使司轄區,還要包括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轄區。如山東省不僅包括山東布政使轄區、山東都司轄區,還包括遼東都司轄區。因遼東都司的監察由山東按察使司管轄。
明初實行一省布、都、按三權分立,原為避免地方權重。不久由於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加劇,內憂外患,三權分立的局面不能應變。於是宣德年間開始將原來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巡撫地方的臨時措施在關中、江南等處固定下來,作為常制。景泰以後又增設兩廣總督。嘉靖以後,全國普遍設有節制布、都、按三司的總督和巡撫。總督主理軍務,比較固定的有薊遼保定、宣大山西、陝西三邊、兩廣四總督,而巡撫主民政、兼理軍務,每省都有,甚至一省有幾個。故而總督、巡撫的轄區、駐地與三司並不一致。在明代督撫始終是中央派出的欽差大臣,與三司之間名義上仍是中央官與地方官的關係。地方上日常事務仍由三司管理。
總督巡撫制
總督、巡撫成為地方官實始於清。順治年間曾實行一省一督制。康熙初年改為一省一巡撫,二三省一總督。乾隆中葉以後,確定全國8總督(直隸、兩江、閩浙、湖廣、四川、陝甘、兩廣、雲貴)、15巡撫(江蘇、安徽、山東、山西、 河南、陝西、福建、浙江、 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成為定製。直隸、四川、甘肅三省由總督兼巡撫事,省區與督撫轄區趨於一致。至光緒時始有所增裁,如光緒十年(1884)置新疆巡撫。十一年改福建巡撫為台灣巡撫,移駐台灣(1895年因中日戰爭後割讓日本而裁)。 三十年裁湖北、雲南2巡撫。三十一年裁廣東巡撫。三十三年增設奉天、吉林、黑龍江3巡撫和東三省總督。至是為9總督15巡撫。明代一省之長為布政使,而清代一省之長為巡撫、布政使、按察使位次於巡撫。通例一省置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各一,惟江蘇省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分江蘇(治蘇州府、管蘇、松、鎮、常、太4府1州)、江寧(治江寧府、管江寧及長江以北諸府州)2布政使司,但仍為一省。
清代邊疆地區施行與內地不同地方行政制度,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將軍、都統、大臣等官職,推行軍政合一的統治。如東北地區設奉天(盛京)、吉林、黑龍江,外蒙古設烏里雅蘇台,新疆設伊犁5個將軍轄區。西藏、西寧設辦事大臣轄區(辦事大臣駐甘肅西寧府,轄青海地方)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轄的內蒙古盟旗,加上內地18省,共26個政區。清末為加強防務,光緒十年(1884)建新疆省。十一年建台灣省,二十一年馬關條約後,台灣割讓日本。三十三年(1907)改原奉天、吉林、黑龍江3將軍轄區為省。全國共22省。辛亥革命後,撤銷督撫。各省設都督、民政長分理軍政、民政,都督旋改稱將軍,又改督軍、督辦。民政長旋改稱巡按使,又改省長。國民黨政府時期各省設主席為一省之長。並改直隸為河北省,改奉天省為遼寧省,又於邊區增設熱河、察哈爾、綏遠、青海、寧夏、西康6省,共28省。抗戰勝利後,台灣省歸還祖國。並將戰前東北3省地(偽滿時分劃為18省)分置為遼寧、遼北、安東、吉林、合江、松江、黑龍江、嫩江、興安9省,全國共35省。
行政單位
元代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縣各級行政單位,其統隸關係如下表:
明代省以下行政單位有2項改革: 一是撤銷路一級,由省直轄府州縣;二是州分屬省的直隸州和屬府的屬州,均省去附郭縣。本縣事由知州管轄。其統隸關係如下表:
清代省以下各級行政單位基本沿襲明制,但也有改變:①廢除以衛所管轄部分土地和軍戶的制度。②增加廳一級。廳原為府的分支機構,為了某種需要,由知府委派同知或通判一員駐紮在本府內較偏僻或新開發地區,其所轄區域即稱廳。廳有2種,屬省的稱直隸廳(絕大多數不領縣),屬府的稱散廳。③明代不論直隸州、屬州均領縣,而清代直隸州領縣,屬府的稱散州,不領縣。由於直隸廳的長官同知、通判的地位高於知州,故清代省以下政區習慣稱為府廳州縣。其統隸關係如下表:
至於邊區將軍和大臣轄區下除了部分農業地區設定府州縣外,還在內外蒙古、東北、青海、新疆等地建立盟旗制度。盟相當於府,旗相當於縣。此外新疆還有回莊制度,以各級伯克治民,西藏則設營進行統治。
元明清時期還在西北、西南地區推行由少數民族首領充任並世襲的土司制度,即設定按等級分為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司和土府、土州、土縣的土司進行統治。土司除對中央政府負擔規定的貢賦和征伐外,在其轄區內保持原有的統治機構和權力。明清兩代曾在部分地區進行改土歸流。國民黨政府時期部分地區土司仍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土司制度才徹底廢除。
元明清時代除了上述地方行政區劃外,還有一種介於省與路府州之間的“道”,實際上是省的派出機構。元代道分2種:一是宣慰司道,是協助行中書省治理部分路府州縣的行政機構,一是肅政廉訪司道,是主刑名監察事務的機構,都有各自的轄區。明代一省由布政使分出治理部分府州縣的錢穀,稱分守道;由按察使分出主管部分府州縣的刑名,稱分巡道。清代沿襲明制,長官通稱道員。北洋政府時,曾分一省為數道,取消分守、分巡等名稱,設定道尹。1928年取消道制。十年內戰時期,國民黨政府為了圍剿蘇區,曾設定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先在江西省推行,即將江西劃分為幾個區,置行政督察專員管理,轄區即稱專區。以後推行至全國,大致相當明清時期的道。
民國
民國初年撤廢了府廳州制度,全改為縣。由省直轄縣。另有設治局(性質近似清代的廳)管理少數民族地區。國民黨政府時期又增設市一級政區,分院轄市(初稱特別市,後改,如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島市等)、省轄市(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等)兩種。據1947年建制,其統隸關係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