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80年09月17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9月1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7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柴澤民閣下
閣下:
我謹代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確認在談判美利堅合眾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條約的過程中,我們雙方就下列問題達成了協定:
兩國政府同意,除已達成協定開設的領事館外,在彼此境內各增設三個總領事館。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閣下的復照即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堅合眾國國務卿
埃德蒙·馬斯基
(簽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二)我方去文
美利堅合眾國國務卿馬斯基先生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天的來照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利堅合眾國
特命全權大使
柴澤民
(簽字)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