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與加拿大相互增設總領館(領事館)的換文

關於中國與加拿大相互增設總領館(領事館)的換文是由加拿大在1998年01月16日,於渥太華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8年01月16日
  • 生效日期:1998年01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渥太華
  (簽訂日期1998年1月1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16日)
加拿大外交部長勞埃德·阿克斯沃西閣下
閣下:
我謹確認收到閣下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會,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增進加拿大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友好關係並加強兩國間的領事合作,重申兩國政府於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換照會形式達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事事務的諒解中的原則,我榮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閣下提出如下建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慶設立領事館,其領區範圍為重慶市和四川省。今後加拿大可將駐重慶領事館升格為總領事館。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卡爾加里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範圍為阿爾伯塔省和薩斯喀徹溫省。
三、雙方將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規定,為對方設立上述領事機構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兩國今後將根據雙邊關係發展的需要,在對等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增設領館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照確認,本照會及閣下的復照即構成加拿大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諒解,並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並同意該照會的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簽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渥太華
(譯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閣下閣下:
為進一步增進加拿大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友好關係並加強兩國間的領事合作,重申兩國政府於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互換照會形式達成的加拿大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事事務的諒解中的原則,我榮幸地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閣下提出如下建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加拿大在重慶設立領事館,其領區範圍為重慶市和四川省。今後加拿大可將駐重慶領事館升格為總領事館。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卡爾加里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範圍為阿爾伯塔省和薩斯喀徹溫省。
三、雙方將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兩國各自的有關法律規定,為對方設立上述領事機構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兩國今後將根據雙邊關係發展的需要,在對等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增設領館問題。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復照確認,本照會及閣下的復照即構成加拿大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諒解,並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加拿大外交部長勞埃德·阿克斯沃西(簽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渥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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