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工傷保險制度
  • 外文名:China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 所屬:社會保險制度
  • 相關檔案:《勞動保險條例》
概念,現狀,發展過程,意義,亟待解決問題,工傷保險條例,

概念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並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係,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現狀

中國在1951年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中即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對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安定社會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之後一直沒有進行補充和修改,工傷保險存在著明顯的制度缺陷,比如覆蓋範圍窄、缺乏社會互濟和分散風險的功能、工傷認定標準模糊、賠償標準過時、傷殘等級鑑定缺乏統一標準等。

發展過程

20世紀80年代中期之後,中國在部分地區開始了工傷保險改革試點
1996年8月,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同年3月,國家技術監督局也頒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國標GB/T16180-1996),標誌著對多年沿用的工傷保險制度開始了全面改革。《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保險的實施範圍、工傷認定、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工傷保險基金和繳費制度、政策監督及組織實施等作出了基本規定,強調要把 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工傷補償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變“企業保險”為社會保險,在全社會範圍內分散工傷事故風險:突破了工傷保險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局限,把工傷保險覆蓋面擴大到各類企業及全體職工;規範了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實行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相結合,實行差別率和企業浮動費率;制定了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頒布和實施,推進了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逐步規範了各地的改革辦法,統一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偏低的問題,標誌著中國探索和建立符合社會保險通行原則的工傷保險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意義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1951年制訂、1953年修訂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之後,第一次制訂的、專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傷保險法規,對於推進工傷保險改革,規範工傷保險制度,解決工傷保險爭議至關重要。《工傷保險條例》從法律上實現了《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權利,增強了工傷保險待遇權的行使與保護機制,為建立和健全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石。

亟待解決問題

社會保障改革的首要任務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要“普遍建立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也於1996年頒布實施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工傷保險的試點也已進行了多年,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工傷保險制度並未定型。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從業人員總數為71 150萬人,其中在第二、三產業就業的非農勞動者多達37 575萬人,而與工業社會相伴而生的工傷保險在試點地區所覆蓋的人口迄今僅4 350萬人。數以億計的工業勞動者沒有工傷保險,每年數以十萬計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走向死亡或陷入生存危機的事實,表明工傷保險的缺位正在直接損害著勞動者的生存權益並累積著潛在的社會風險。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個重大不足,就是未能適應經濟改革和工業化進程的需要而及時將勞動保險制度中的工傷待遇轉化為普遍性的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僱主賠償性質和工傷事故、職業病對勞動者身體與生命的直接危害,決定了國家在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有採取嚴格強制措施推進這種制度實施的義務。總體上講,我國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率長期偏高,潛在的職業病患病數量十分嚴峻,職業危害和職業病已經成為影響勞動者健康、或使勞動者過早喪失勞動能力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在基本養老保險、失業、醫療保險、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基本得到確立並在迅速擴展覆蓋面的情形下,工傷保險作為工業社會中的一項最基本的社會保險制度,應當成為現階段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點。
確立工傷賠償為主的建制理念

中國工傷保險的建制理念在現階段不能簡單照搬已開發國家“預防為主”或“預防、保險、康復三結合”的建制理念,因為已開發國家之所以能夠按照這些原則來完善自己的工傷保障制度,是因為其工傷保險制度早已成熟並強制性地全面推行了多年,如德國1884年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而且,這些國家有發達的經濟和社會共識支撐,有完善的預防、康復機制配套。而在中國,工傷保險制度還未真正確立,經濟發展仍很落後,在勞動力資源嚴重過剩的條件下,整個社會並不特別看重對勞動者的保護,更缺乏相應的工傷預防、康復機制的配合。目前,對多數勞動者來說,起碼的工傷賠償尚且不能實現,如何能夠奢望透過工傷保險制度來一併解決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問題?因此,在現階段乃至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都應該堅持以工傷賠償為主的理念來確立工傷保險制度。確立工傷賠償為主的建製取向的好處,在於政策目標較為單純,同時又能較好地解決最現實、最核心的工傷賠償問題;即可以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保障權益,亦不會給僱主帶來更大的負擔;即可以保證工傷保險機構迅速推進該項制度,又可以使各種工傷和職業病糾紛獲得化解。因此,這種建制理念是符合中國國情並能夠基本滿足現實需要的合理取向。
實現全面覆蓋和提高統籌層次

工傷保險保障的是勞動者在工作中的意外傷害風險與職業病風險,這些風險在不同行業和不同工作崗位上的分布是不同的,而生產布局的區域性也決定了工傷風險在不同地區之間也會存在著較大差異。如果不按照社會化原則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並儘可能在更大範圍內分散工傷風險,則風險集中的行業或地區就會出現工傷保險財務危機,進而損害這一制度的穩健性與完整性。因此,應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強力措施,提高工傷保險統籌的層次,實現全面覆蓋,這即是維護所有勞動者職業安全權益必須達到的目標,也是實現工傷風險在更大的人群範圍內分解的必要條件。同時,應建立和完善權威、中立的工傷鑑定機構,為處理工傷事件提供鑑定服務。
實行僱主“無過錯責任”原則
隨著19世紀勞動法逐漸從民法中剝離以及20世紀“社會本位”立法的興起,為更好地體現人本主義思想和保護弱者的理念,西方各國在工傷立法中確立了反映現代人權觀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對於雇員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僱主不論有無過錯都應對此負責;只有在法定的極個別情形下,僱主才得以免責。在工傷待遇上各國也大都實行“無條件賠償”的辦法,只要職業性傷害不是雇員自己故意所為,僱主即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和推行,客觀上保障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解除了勞動者在工傷事故和職業及健康保障方面的後顧之憂,同時加重了僱主的責任,使僱主對工傷保險也有了要求。中國在工傷保險制度中依照國際慣例,奉行無過失責任原則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

工傷保險條例

原勞動部於1996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一檔案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保險制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障的工傷福利制度進行了改革。同時,原勞動部組織制定並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國家標準。這兩個檔案的頒布實施,對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具有體制創新和機制轉換的意義。通過幾年的探索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參保職工的基本權益,受到職工的歡迎。二是分散了企業風險,減輕了企業特別是事故多發企業的負擔。三是初步建立了工傷保險預防機制,企業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強。四是探索了路子,積累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五是鍛鍊了隊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傷保險政策、會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專業工作隊伍。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4月2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了375號國務院令,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條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工傷保險條例》出台後,工傷保險各項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相繼出台了《工傷認定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
為切實推進農民工的參保工作,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出了《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提出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
1.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2.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參保。
3.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5.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實現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便捷化,進一步方便農民工領取和享受工傷待遇。
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2006年5月,按照國務院5號檔案要求,勞動保障部制定並組織實施了以推進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平安計畫”,提出了三年內實現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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