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傷保險法
- 特徵: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 原因:因工致傷
- 性質:社會保險制度
特徵,定義和特徵,基本原則,外國相關法律,中國相關法律,
特徵
工傷保險的特徵:
(1)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2)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不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4)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5)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在於對受傷害者的事後救濟,而且還注重對職業傷害的預防.
定義和特徵
工傷保險法的主要特徵是:(1)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中歷史最悠久、使用最廣泛的法律制度;(2)調整對象包括兩項風險,即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3)職業傷害保險的受益人首先是職業傷害的受害人,只有經過嚴格科學的鑑定,才具備領取下傷保險待遇的資格;(4)僱主責任原則,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和傷害補償責任,僱主責任依企業風險程度和工傷事故發生率分級承擔。
基於“安全生產,保證工人健康”的宗旨,工傷保險法具有下列社會功能:(1)分擔僱主風險責任,使企業不致因工傷保險賠償而破產;(2)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法以“安全生產,保證工人健康”為宗旨,具有特殊性的基本原則包括:僱主責任、無條件賠償、科學鑑定標準、與醫療保險或養老保險並列授權(避免重複給付),風險補償與風險預防和職工康復相結合。
1.僱主責任原則
僱主責任即僱主的安全生產和風險補償責任。僱主責任的法律原則包括如下要點:(1)安全生產設施和職業傷害賠償是機械化大生產的成本因素之一;(2)提供安全生產教育和生產設施是僱主的責任,建立共擔風險的保險基金是僱主的義務(除義大利以外,各國立法均規定由僱主繳費);(3)對於已經發生的職業傷害事實,即使僱主沒有任何過失和直接責任,也應當承擔善後處理和經濟賠償責任。
2.無條件賠償
無條件賠償即對遭受職業傷害的工人,無論其個人有無違反操作規程的因素,均應依法賠償經濟損失和得到必要的醫療服務待遇。
3.建立科學鑑定標準
職業傷害保險待遇應當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公平給付。
4.與相關社會保險並列授權
5.補償與預防和職業康復相結合
外國相關法律
一、工傷保險國際立法
(一) 國際工傷保險立法的主要內容
1.《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公約》主要內容:
(1)職業傷害保險的範圍覆蓋到公營、私營學徒和被他們供養的家庭成員。(2)工傷與職業病的法律特徵是;處於病態、因病不能工作、體能下降或永久不能工作、由於供養人死亡失去生活來源。(3)工傷事故應當包括上下班往返途中。(4)各國通過立法制定職業病名單。(5)傷病和職業病的醫療服務範圍和津貼支付原則(不低於工資的60%)、期限和方法及指數化調節。(6)撫恤金的支付原則(不低於被保險人津貼的50%)和方法及指數化調節。(7)被保險人權利的喪失。(8)爭議申訴和醫療事故的處理。
2.《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建議書》主要內容
(1)將職業傷害保險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個體勞動者、學生、義務參加公益活動的人員、勞動的囚犯等;(2)將工作途中延伸到主要住宅、用餐地點和領取工資的地方;(3)將受供養親屬的範圍延伸到父母、兄弟姐妹和孫輩。
(二)國際工傷保險立法的發展趨勢
工傷保險立法的國際發展趨勢是將職業傷害保險與職業傷害的預防和受害職工的康復事業密切結合起來。
1.職業傷害預防
職業傷害預防即建立安全生產制度,預防和減少職業傷害發生的制度安排。職業傷害預防是積極的制度安排,而單純支付保險待遇則是消極的制度安排。
職業傷害保險與職業傷害預防相結合的社會意義:
(1)職業傷害事故率減低,降低了保險給付總額;
(2)部分保險資金用於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支持企業改造設備、促進安全生產的項目建設,使職業安全工作進人良性循環狀態;
(3)浮動費率的實行促使企業重視安全生產和保障工人利益。
2.職業傷害康復
職業傷害康復的主要特徵:(1)受益人是結束傷病治療期的病殘人員;(2)以恢復勞動力能力為目的;(3)包括身心治療和後期醫療服務。
二、外國工傷保險立法
1884年,德國頒布和實施了《工傷保險法》,是工傷保險立法的開端。
中國相關法律
一、中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發展
中國工傷保險立法經歷了勞動保險立法和社會保障立法兩個階段。
(一)勞動保險時期的工傷保險立法
1950年,內務部頒布《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依該條例建立。
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頒布後,職工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是:(1)工傷保險定義。工傷保險即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致殘的補償,包括醫療、津貼和康復。(2)資金籌集。
1978年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中國工傷保險立法得到逐步改善。
(二)社會保障時期的工傷保險立法
2003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並於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二、《工傷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包括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資金籌集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通常是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左右,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三)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存人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
(五)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六)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傷殘撫恤金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3.遺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4.工傷待遇的停止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5.責任變更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七)監督管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並履行下列職責:(1)依法徵收工傷保險費;(2)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3)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4)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5)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6)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諮詢服務;(7)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八)工傷認定流程
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適用涉及的程式問題主要包括工傷認定及流程、工傷認定中需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及工傷索賠項目的舉證等,現分述如下:
(一)工傷認定
“認定為工傷”是工傷保險適用的前提條件,所以工傷認定是適用工傷保險的前置程式,同時也是當事人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程式中的關鍵之一。
1、工傷認定程式流程
工傷保險是法定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故工傷的認定也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般工傷認定程式流程如下:
①事故發生;
②用人單位提出申請(30日內)或者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1年內)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
③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審查,如果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補正,補正材料直至完整;
④認定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如果受理,則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決定;
⑤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