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

條例條令,中國地震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
  • 部門:中國地震局
  • 類型:辦法
  • 工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 內容:十七條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國地震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以下稱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應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級受理和嚴格依法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人可以當面向中國地震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提出書面申請,也可採用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單位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個人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條

申請人當面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第六條

受理申請的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給予登記(登記回執樣本見附2.1),並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樣本見附2.2)。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覆期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七條

受理申請的單位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受理申請的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受理申請的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獲取途徑。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主動公開的,受理申請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即時登記,出具登記回執,並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覆。
(一)屬於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樣本見附2.3),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二)不屬於本單位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樣本見附2.4);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樣本見附2.5);
(四)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補正申請通知書》(樣本見附2.6);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樣本見附2.7)。

第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二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將本單位受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依申請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編入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單位在《條例》規定的範圍內收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並公開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中國地震局和各省級地震工作部門應加強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領導,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五條

各市、縣地方地震工作部門和中國地震局所屬各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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