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

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

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CHAI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 TRAINING是依法註冊登記並獲得批准的社會性團體組織。以促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推進教育培訓的改革為己任,加強土木界人才培養,促進土木人才市場的專業化、正規化,增加行業間的技術交流、學術研究為目標,力爭為中國土木工程行業的發展貢獻出一份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
  • 外文名: CHAI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 TRAINING
  • 性質:社會性團體組織
  • 目的:促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
  • 領域:土木工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網站啟動,

協會簡介

一、成立
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CHAI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 TRAINING是依法註冊登記並獲得批准的社會性團體組織。
二、會徽
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會徽由外部的藍色組合圈和內部的“土木”二字變化形成的黃色圖案組成。藍黃兩色的顏色搭配符合色彩心理學穩重又時尚的要求,圖案組合上力求簡單完整又不失和諧。
會徽的寓意是在從事土木事業中擁有藍色的穩重,黃色的炙熱,學會圓環的包容性,展現土木建築的和諧之美。
三、組織機構
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協會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若干名。
協會共有:辦公室、財務部、人力資源管理部、會員工作部、學歷教育部、網路教育部、國際交流部、培訓中心等部門。
四、宗旨
以促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推進教育培訓的改革為己任,加強土木界人才培養,促進土木人才市場的專業化、正規化,增加行業間的技術交流、學術研究為目標,力爭為中國土木工程行業的發展貢獻出一份力量。
五、組織職能
組織、推動和開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土木領域教育、執業(職業)培訓的理論研究;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的工作經驗和研究成果;總結交流會員經營管理經驗,推進會員間的合作;收集國內外有關土木領域技術、經營方面的新信息;提供行業政策諮詢服務;組織建設領域培訓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理論水平;組織國內外土木領域培訓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
英文名稱:CHAI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 TRAINING
第二條性質
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CHAI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 TRAINING是依法註冊登記並獲得批准的社會性團體組織,具有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等特徵。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以促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推進教育培訓的改革為己任,加強土木界人才培養,促進土木人才市場的專業化、正規化,增加行業間的技術交流、學術研究為目標,力爭為中國土木工程行業的發展貢獻出一份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國家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組織領導,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學會是面向全國對廣大土木工程工作者提供服務。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從事與土木工程有關的如下業務:
(一) 團結和組織全國土木人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施工,並在實踐中認真總結經驗;
(二)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土木執業行為。主動協助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土木工程規範化培訓標準、執業標準和行為規範,加強土木人才培訓、準入、定期考核、審核執業資格、監督檢查工程執業情況等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中國特色的教育培訓發展,推進教育培訓的改革。 
(三)興辦科技實體,開展科技和工程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組織召開學術會議和舉辦科技展覽;
(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六) 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服務,興辦諮詢服務機構。介紹推廣土木建設新技術、新成果,促進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
(七) 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土木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先進的土木行業管理經驗;
(八)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推薦科技人才,對違反土木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的會員以及協會工作人員予以懲戒;
(九) 針對土木隊伍的發展現狀和要求,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提交研究報告,為政府制訂土木建設隊伍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十) 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單位個人不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具有工程師(含註冊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技術職務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
4.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
5.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土木工程類專業工作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入會申請人自註冊之日起即獲得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會員資格,享有會員權利,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新的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單位、以及有關土木工程企事業單位所選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如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分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工作機構(如工作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畫;
(十)監督學會會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對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推選擔任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或聘請為顧問。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至十一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工程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建設部撥款;
(二)有關部門資助;
(三)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四)會員會費;
(五)學會基金,利息;
(六)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建設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2年11月7日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網站啟動

中國土木工程培訓協會同名網站正式上線,為土木工作者諮詢服務諮詢雙向服務。為土木工作者提供線上培訓視頻、自測試題、考試模擬等服務。土木工作者也可以通過觀看線上視頻,與業界經驗豐富的建築師及建造師進行交流學習,分享自己的經驗和學習心得,和學會會員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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