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是由中國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所編制的章程。

該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土木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
  • 作者:中國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徽
本會名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
英文名稱: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
英文縮寫:CCES
會徽:由“土木”字樣構成的白底紅字的菱形圖案。
第二條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中國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土木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土木工程領域,促進學科及技術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隊伍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緊密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掛靠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從事與土木工程有關的如下業務: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召開學術會議和舉辦科技展覽;
(二)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編印科普讀物,組織科普活動;
(三)編輯、出版和發行學術書籍、刊物、技術標準;
(四)開展國際及雙邊學術組織的科技合作與交流;
(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六)開展技術諮詢及技術服務;
(七)承擔科技項目的評估、評審與成果評價;
(八)承擔科研課題及技術標準的編制;
(九)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成果的套用;
(十)舉薦科技人才,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訴求;
(十二)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十三)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和境外會員。
第八條普通會員
(一)普通會員須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水平)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
2.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土木工程技術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員;
3.本會學生會員已畢業並從事土木工程專業工作的,可轉為普通會員。
(二)普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入會程式
入會須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批准;或由本會理事會委託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單位會員推薦,報本會核准後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學生會員
(一)學生會員條件:
梵谷等學校土木工程類專業學滿一年的在校學生,學習成績優秀,並熱心科技活動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學生會員。
(二)入會程式
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教育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報本會備案並頒發學生會員證。
(三)學生會員由所在學校(受教育工作委員會委託)負責組織開展活動。
(四)學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3.在所在學校的組織下,參加學術交流與科技活動;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榮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稱號。
(二)榮譽會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熱心支持學會工作,對土木工程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貢獻的;
2.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專業分會理事長,任期屆滿的;
3.認真履行理事職責的常務理事;
4.對學會工作有特殊貢獻的。
(三)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地方學會和專業分會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頒發榮譽證書。
(四)榮譽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2.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境外會員
(一)凡承認本會章程和會員條例,自願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定居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境外會員:
1、已取得工程師資格的;
2、具有研究生學歷的;
3、具有大學學歷,從事土木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註冊工程師的。
(二)境外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2.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3.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在土木工程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監理、施工、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組織。
(二)單位會員入會程式:
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或地方學會、專業分會推薦,經本會審查批准後,頒發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3.對學會組織或推薦的表彰獎勵活動有推薦權;
4.優先、優惠獲得學會提供的服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各項活動;
4.發展和管理本單位個人會員;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7.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的管理
(一)普通會員由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單位會員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榮譽會員由本會遴選、審批和管理;境外會員由本會直接發展和管理;學生會員委託教育工作委員會發展和管理;單位會員由本會或本會理事會委託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協助發展和管理;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損害本會名譽、嚴重違反本會宗旨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終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專業分會、地方學會、單位會員等選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組成。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監督學會會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理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會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會員。當選理事所在的單位為理事單位,理事為理事單位代表,理事單位應是本會單位會員。
對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擔任本會名譽職務。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換屆改選,理事更新不應少於1/3;50歲及以下理事在理事會中的比例不應少於1/3;新增選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及五至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工程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加重要活動。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學會可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專門從事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須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秘書處,辦事機構須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備案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與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其中本會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應合理設定會計工作的機構,配備具有職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定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許可權。會計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建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會計人員變動,須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冊,並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籤名。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理事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12年6月15日經本會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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