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地方官學
- 外文名:zhongguo gudai difang guanxue
- 別名:鄉學,學宮
- 設立時間:漢代
簡介,各朝設立,兩漢時期,魏晉南北朝時期,隋唐時期,宋遼金時期,元朝時期,明朝時期,清朝時期,
簡介
中國古代地方官學 (zhongguo gudai difang guanxue)指中國古代社會歷代官府,按照地方行政區劃,在地方所辦的學校。地方官學的設立,或由國家制定出地方官學制度,或由地方官吏重視教育在其治所設定學校學校經費皆來源於官府。封建王朝的地方官學及其中央官學,共同構成中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官學教育制度中國古代地方官學,早在西周時期就有“鄉學”之設的傳說。《周禮》稱:“鄉有庠,州有序,黨有校,閭有塾”《禮記·學記》稱:“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但是此種“鄉學”僅有“教化”的意義,從嚴格意義來講,古代地方官學,則是自漢代開始設立的。
各朝設立
兩漢時期
兩漢時期的地方官學 中國封建社會地方官學,自漢代開始設立。兩漢時代,地方行政制度是封建的王國與中央直轄的郡相立並行郡國以下各屬若干縣道、邑。漢景帝末年(公元前 2世紀中期),蜀郡(今四川)郡守文翁,重視教化,在成都建立學宮,招下縣子弟為學宮弟子,漢武帝對於文翁設學之舉甚為讚許,乃下詔,令天下郡國皆立學校官。漢代地方教育實自文翁為始。自此以後,有些郡開始設定學官,如昭帝時有的郡設“文學校官”,宣帝時有的郡設有“郡文學官”。但在當時所設,不過是一郡儒者集會的場所,而學制尚未建立,亦未曾普及於各縣邑直到平帝元始三年(公元 3年),始建立了地方學校制度,並規定: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鄉曰庠,聚曰序,校、學置經師 1人。序、庠置孝經師 1人。所習內容為儒家“五經”東漢時期,由於地方官吏多系儒者,對於修繕學宮,提倡興學比較重視,因而郡國學校得以普遍建立,官學和私學交織發展,形成了“學校如林,庠序盈門”的景象。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地方官學 ;自漢末建安以來,經魏晉南北朝,長達約400年間,國家經常處於戰亂分裂與種種矛盾之中,造成官學或興或廢的狀態。地方官學較之中央官學更為衰廢。漢末曹操掌政後,也曾令郡國各修文學,規定凡縣滿 500戶置校官,選擇本地地主階級子弟入學。魏、蜀、吳三國,都曾設有地方官學,但均設定時間不長。兩晉時期,地方官學有所倡設。但由於中央屢經改變,大權在地方,地方學校主要是由鎮守各地的長官自動開辦的。最著名的是征西將軍庾亮在武昌興學的事,他選置學官,立講舍,規定凡是參佐大將的子弟全都入學學習,他自己的子女也都去接受教育。並批准了他所屬的臨川、臨賀兩郡修復學校的請求。東晉時期的北方各國,也崇儒立學,有的亦設有地方學校。南北朝時期,曾分遣博士、祭酒到州郡去立學,重要的地區如交州、荊州、晉平等地都有興學的記載。北朝地方教育較南朝發達。特別是鮮卑族北魏立國後,為了加速其從原始社會向封建制的過渡,迫切需要漢族士人的輔助,因此採取崇儒政策,重視開辦各級學校,培養統治人才。獻文帝 (466)時制定了地方官學制度,此制規定:大郡立博士 2人,助教4人,學生100人;次郡立博士2人,助教2人,學生80人;中郡立博士1人,助教2人,學生60人;下郡立博士1人,助教1人,學生40人。明確規定博士和助教的資格為“博士取博關經典,世履忠清,堪為人師者,年限四十以上。助教亦與博士同,年限三十以上。若道業夙成,才任教授,不拘年齒”。學生的資格為“郡中清望,人行修謹,堪循名教者”,但又要“先盡高門,次及中第”。這是為了滿足漢族的士族需要而定的。
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的地方官學 ;隋代國家重歸統一,但由於立國較短,雖隋文帝、隋煬帝皆設庠序郡縣之學,但實際上“空有建學之名,而無弘道之實”。
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盛世”時期,教育事業也隨之空前發展,特別是唐代前期,貞觀、開元年代官學繁盛,中葉自天寶後即告衰廢。唐代地方行政區劃,在貞觀時分為十道,開元時分為十五道,每一道統轄若干府或州,每一府或州統轄若干縣。地方官學除在府州和縣設有由長史管轄的“儒學”外,還設有直轄於太醫署的府州“醫學”,直轄於中央禮部下的詞部的府州“崇玄學”。唐代地方官學制度,據《唐六典》載,京都學生80人,大、中都督府學和上州學各60人,下都督府學和中州學各50人,下州學40人。縣學也根據京縣和上、中、下縣學生名額從50~20人不等。各學均配備博士、助教若干人,依學生數而定,學生滿60人設博士 1人、助教2人,學生50以內設博士、助教各1人。府州醫學自貞觀三年 (629)始設,置醫藥博士及學生若干人。崇玄學於開元二十九年(741)設立。府州縣學的學生, 一般系下級官吏及庶民子弟,所習內容雖以“九經”為主,但要求較低,只要達到通一經或“未通經,精神聰悟,有文詞史學者”,即可畢業,升入中央官學之四門學。地方官學學生在校除習“九經”正業外,還須兼習吉凶禮,凡地方公私方面,有舉行吉凶儀式時,即令學生前往演禮,禮畢返校。崇玄學生徒令習《道德經》及《莊子》《列子》等。
宋遼金時期
宋遼金時期的地方官學 宋代地方行政區劃為路、州(府、軍、監)、縣三級。每一路管轄若干州或若干府、軍、監;每一州(府、軍、監)各管轄若干縣。州治常設,府、軍、監則為特殊設定。但地方官學只有州(府、軍、監)學和縣學兩級。宋代地方官學於仁宗慶曆四年(1044)開始設立,詔諸州府軍監立學,學者 200人以上允許設定縣學。徽宗崇寧元年(1120)撤銷限制,所有州縣一律置學。學生名額沒有詳細規定,只在崇寧三年(1104)明確:“增縣學子弟員,大縣50人、中縣40人、小縣30人”。各學教官稱教授,州學2人、縣學1人。教授之選,初由本路使者選派屬員或聘請地方的宿學名儒充當。熙寧六年(1073),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權力歸於朝廷,由於遴選嚴格,至神宗元豐元年(1078),州府學官只有53員,諸路唯大郡有設,軍監未盡置。哲宗元元年(1086),詔齊、廬、宿、常等州各置教授 1員,自此列郡各置教官。州縣地方學校的教學內容為“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與漢唐以來的地方儒學別無二致。宋代地方官學在學校管理方面有其特點,表現在:①設定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官員。置各路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每年前往各州縣巡視一次,考查教師之優劣及學生的勤惰。南宋或設專員或由明文規定地方長官兼任提舉學事。②實行“三舍法”。三舍法本系王安石熙寧變法改革太學的措施,決定太學為上舍、內舍、外舍,在一定年制及條件下,外捨生得升入內舍;內捨生得升入上舍。最後經過考試分別規定其出身並授以官職。哲宗元符二年(1099)通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崇寧元年(1102)規定由縣學生選考升入州學,由州學生可貢入太學,每年許上舍1人,內舍2人。③劃撥學田,保障經費仁宗即位初即詔賜兗州學田神宗熙寧四年(1071)詔諸州給田10頃以贍士。宋代地方官學發達,還表現在地方官員重視興學,宋人文集裡常有州縣建學的碑記,范仲淹甚至在自家宅基地興建蘇州州學,可見地方興學之盛。同時有若干地區的少數民族紛紛請建番學。此一時期開始,有鄰國遣士到中國地方官學學習的記載。
遼、金立國,亦設有地方學校。遼在黃龍、興中二府設有府學。聖宗統和二十九年(1011)新置歸、寧二州,翌年即為之設州學。此外,各縣設縣學,皆設博士、助教學官。
金為女真族立,其地方府學於大定十六年(1176)設定,共17處,學生千人,後增州學。諸府州學各置教授1 員,所習為經書、子書及《史記》《漢書》等。為了培養本族統治人才,於1173年在諸路設女真府學,其制與漢學同。學習內容為女真大小字所譯經書,畢業後得以參加女真進士的科舉考試。
元朝時期
元朝時期的地方官學 ;元代地方官學制度比較完備,在路、府、州、縣四級,均有相應學校,但事實上有名無實,並未普遍設立。路學創設於世祖至元九年(1272),設有教授、學正、學錄等學官各 1員,府學及上中州學各設教授 1員,下州學設學正1員,縣學設教諭1員。教授命於朝廷,其他學官命於禮部各行省或宣慰司。1291年命江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國小,選老成之士任教,並於“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建立具有地方官學性質的書院諸路皆設有提舉學官管理教育1276年改大都路學署為提舉學校所;1287年又設江南各路儒學提舉司,皆為地方學校的管理機構。元仿宋制,設定學田,1287年詔江南諸路學由官府改歸本學管理,以便給養。學習內容,除“五經”外,須先修《論語》《孟子》《大學》《中庸》,從此“四書”與“五經”並列,同為各級官學的必習教材元代地方官學,除設以上學校外,還設具有民族特點的蒙古字學、醫學陰陽學諸路蒙古字學創設於1269年。學生名額:諸路府州官子弟,上下路各2人、府州各1人,其餘選民間子弟上路30人、下路25人散府20人、上中州各15人、下州10人入學生徒,得免雜役。教學內容以譯成蒙古文的《通鑑節要》為教材,並令好習者兼習算學教官與郡縣學同,仍統於提舉諸路醫學,創始於世祖中統二年(1261),直屬太醫院。學習內容以《素問》《難經》等醫經文字為主,然亦須通四書,否則,不得行醫。考試制度,每月一私試,每年一公試。以所對優劣量加獎懲。諸路陰陽學創設於至元二十八年(1291),隸屬司天台,學官有教授,所習為天文、術數等科,學有成就者,錄於司天台就職。元代還定有“社學”之制。至元二十三年(1286),頒令各路,勸農立社,凡各縣所屬村莊50家為社,每社成立學習一所,擇通曉經書者為師,農隙使子弟入學,如學文有成者,申復官司照驗。
明朝時期
明朝時期的地方官學 ;明代前期是中國封建社會地方官學興盛的時代。早在明太祖立國之初,既在全國諸府、州、縣設立府、州、縣學,又在防區衛所設有衛學,鄉村設社學,還在各地方行政機構所在地設定都司儒學、宣慰司儒學等有司儒學最盛時全國合計有學校 1700餘所。洪武二年(1369)規定: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員。皆設訓導,(府學四員、州學三員、縣學二員)。明初全國有學官4200餘員。學生名額,府學40人、州縣依次減10人。但不久即命增廣學員。宣德年間增廣名額為:在京府學60人,在外府學40人,州縣依次減10人成化年間定衛學之例:四衛以上,軍生80人,三衛以上軍生60人,二衛、一衛軍生40人,有司儒學20人。增廣既多,於是初設食廩者為廩膳生員,增廣者謂增廣生員,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於額外增取,附於生員之末,謂之附學生員。
學習內容,洪武初年所定學科為專習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洪武二十五年(1392)又重行規定,計分禮、射、書、數四科,頒經史禮儀等書,要生員熟讀精通,朔望又須學射於射圃,每日習書 500字,數學須通《九章》之法。但實際上,自科舉盛行以來,學校已成為科舉附庸,明代尤其強調科舉致仕,更規定八股取仕之法,官學只以教讀八股範文,即“閨墨”“房稿”之類為已足,明初所定,也就成為一紙空文。正如《明史·選舉志》所載:明代“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由於學校成為科舉考試的預備場所,明代地方學校訂有周密考試制度,月考每月由教官舉行一次;歲考、科考則於掌管一省教育行政大權的提學官主持,其在任三年兩試諸生,第一次為歲考,別諸生成績為六等,凡附學生員考至一等前列可補廩膳生,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還可受獎,四等以下則分別給予懲責降級除名等處分。第二次為科考,提取歲考時一、二等生員,加以複試,考試上者可獲應鄉試資格。為了適應封建專制集權統治的需要,明代地方官學,所訂學規異常嚴厲,除平時設有稽考簿以記錄學生德行、經藝、治事情況外,1383年頒禁例於天下學校,鐫刻臥碑置明倫堂,不遵者以違制論。還設社學(1375年創設),初僅延師以教民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本朝律令”。至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民間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婚冠喪祭禮節,生徒之俊秀者亦有補儒學生員資格,但此制實行不久就被停廢。
清朝時期
清朝時期的地方官學 ;清代地方官學基本沿襲明制。依其地方區劃設有府學、州學、縣學,並於鄉間置社學。各地均設專職學官,如在順治初年,各省設提學道,直隸、江南各設提學御史。至康熙年間改為提督學政,各管本省學政事務。各學教官,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 1人。皆設訓導佐之,員額不定。學生資格亦分為三等:附學生、增廣生、廩膳生。每次錄取生員名額皆有定數。生員入學前稱童生,童生入學需經縣、府、院三級考試合格才有入學資格,俗稱“秀才”。生員在學,並非以讀書課業為主,其主要任務在於參加歲、科考試以取得鄉試資格。學習內容,據《大清會典》載為:《御纂經解》、《性理》、《詩》、《古文辭》及校訂《十三經》、《二十二史》、《三通》等書。又據《皇朝文獻通考》載為: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資治通鑑綱目》《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文章正宗》等書。總之,不外儒家經典和體現官方統治思想的宋明理學著作以及應付科舉考試的“時文”之類。清代集權專制空前,因而學規嚴苛較之明代更甚。康熙三十九年 (1700),頒聖諭十六條,雍正時又演為“聖諭廣訓”;雍正九年每月朔望“令儒學教官傳集該學生員宣讀,令遵守,違者責令教官並地方官詳革治罪” (見中國古代中央官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