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誠信建設協會

中國企業誠信建設協會

中國企業誠信建設協會是國家為貫徹黨的十六大關於加快培育和建設具有社會服務功能和社會監督職責的中介機構的精神,推進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科學化、促進企業誠信建設,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推進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由境內外從事企業誠信建設和產業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和境內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著名專家學者、企業領袖以及港、澳、台有關社團和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登記非盈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本會得到一批國家領導人以及政府有關部委、局、辦領導的指導和幫助。有關領導要求我們一定要密切聯繫全國企業和企業家,深入調查企業誠信建設,了解企業家的心聲和訴求,積極向黨和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議;突破傳統模式,樹立企業誠信,提升誠信企業形象的塑造,打造更多的誠信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誠信企業建設協會
  • 外文名:China enterprise integr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中國企業誠信建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企業誠信建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nterprise integr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EICA。
第二條 本會是以國內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為主體,有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自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十八大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企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推進企業誠信建設,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服務;為溝通商業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傳播和推廣企業誠信建設,推動中國企業誠信管理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二)圍繞企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報告,當好參謀和助手,並積極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三)推動企業誠信建設,提高企業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企業家隊伍成長;
(四)增強企業誠信意識,關心員工、依靠員工、尊重員工的民主權利,積極參加由政府、工會和企業共同組建的集體契約協商活動,為企業建立新型、和諧的勞動關係服務;
(五)引導企業學法、守法,增強法制意識,尊重員工的民主權利,積極支持企業依法維護和規範自身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溝通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七)加強與地方企業、糧食、供銷社企協的工作聯繫,發揮商業企協系統的整體優勢;
(八)總結推廣誠信企業先進經驗、管理創新成果和優秀企業文化建設,依照相關規定經批准,表彰優秀企業、企業家和管理創新成果的創造人,推薦全國誠信企業新紀錄;
(九)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經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參與全國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評價、定級等工作;
(十一)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國內企業開展與國外企業、行業組織,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交流;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智力服務,加強、改進並充實行業培訓、管理諮詢、展覽展示、信息交流、書刊編輯等多項服務功能,為企業辦實事,並不斷開拓發展新的服務功能及領域,開創中商企協工作新局面;
(十三)加強自身建設,促進誠信企業建設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以及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初審,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表決通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2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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