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文化交流協會(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Association,簡寫為CECA)在國家文化部與中宣部的支持下,1997年10月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成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企業文化交流協會
- 外文名稱: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Association
- 總部地點:廣州市天河區科技園10號
- 成立時間:1997年10月
- 主席、書記:盧瑞華、許宗衡
- 副主席:劉小華、黃 斌
- 常任理事:寒春、陳肖容、李彥等
核心理念
機構組成
重要事件
2、寒春:BPDP,開啟品牌高效傳播之門!
發展歷程
十五年來,本會堅持為企業服務、為經濟建設發展服務的方向,為繁榮和推動我國先進企業文化建設事業、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節約型社會做出了可喜的成績。曾先後同國家文化部、廣電總局、中國文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國歷史博物館以及《人民日報》、《經濟日報》、《光明日報》、《工人日報》、中央電視台等30多個國家機關、部門、團體及新聞單位聯合舉辦了100多項企業文化建設活動。與國內60多所大學及科研單位密切合作,組建了目前國內最大的企業文化培訓講師團。聘請北大、清華、人大、中科院、社科院等單位的著名專家教授、作為本會特約研究員。同時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海南、雲南、山東、湖北、廣東等地舉辦了160餘期企業文化管理師培訓班,已有萬餘名企業管理人員通過企業文化理論的系統學習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另外本會還編輯出版了五六十種有關企業文化方面的書籍。創辦了《中國企業文化》雜誌會刊及《全國企業文化管理師培訓指定教材》。並於2005全國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年會上頒布了2006—2020年《中國企業文化建設發展規劃綱要》。該《綱要》是2006—2020年我國企業文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對未來15年推動全國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具有巨觀上的指導意義,不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企業文化建設發展綱要,同時還是全國各行各業從事企業文化建設的行動綱領。《綱要》的頒布,在我國企業文化建設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標誌著我國企業文化建設事業由萌芽到成長、由無序到有序、由局部到整體和諧發展的重大轉折。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國企業文化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Enterprise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C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會是由我國從事企業文化研究與建設的人員、部門、機構、團體和大型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國一級社會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創新是企業文化的靈魂、誠信是企業文化的基石辦會宗旨;促進國內外企業文化交流,繁榮與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先進企業文化建設事業;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在中國文聯的領導下,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承擔組織、協調、規劃、服務和推動全國各行各業企業文化的建設工作,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一)團結組織會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際,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勇於實踐。不斷提高我國先進企業文化工作水平。
(二)組織推動企業文化理論工作,提倡不同觀點的自由爭論,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企業文化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貫徹實施《2006—2020年中國企業文化建設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推動企業文化工作的開展。
(四)展示與獎勵優秀企業文化建設成果,評選與表彰企業文化工作先進單位和工作者,建立企業文化建設示範基地,並推廣他們的經驗,培育與提高企業家的企業文化意識,倡導與發揮企業文化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五)開展企業文化萬里行,積極發現與培育企業文化建設的新生力量,發揮專家團隊的作用,努力壯大具有理論工作和實踐經驗的企業文化隊伍。
(六)廣泛團結全國各族包括台灣、港澳地區和海外僑胞中熱心企業文化研究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從事企業文化研究的院校、團體、部門,不斷擴大和加強企業文化研究和實踐方面的愛國統一戰線。
(七)積極參加和推動中、外企業文化交流考察活動,借鑑吸取國外先進的企業文化經驗,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企業文化事業。
(八)組織力量辦好企業文化管理師的培訓工作,開展企業文化建設中各項專業活動,編輯出版發行有關企業文化方面的書刊和資料。加強企業文化資源開發引進,開展企業文化科技信息交流、業務培訓、理論研討、專業展覽、形象設計、策劃製作、網路傳媒、文體娛樂、諮詢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從事企業文化理論研究與建設作出一定成績的部門、企業、團體、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主管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年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全國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年會修改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