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章 考 勤,第九條,第十條,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 選修與免修、重修,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降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七章 提高與降低培訓層次,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八章 轉專業與轉學,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九章 退 學,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修業,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十二章 附 則,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院校正規化建設,維護院校正常教學秩序,規範學員學籍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培養高素質人才,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及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招生政策、規定錄取的幹部學員、生長幹部學員和士官學員學籍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員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從嚴治校的原則,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健全管理制度與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因材施教、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學員的積極性,促進學員在德、智、軍、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新學員持錄取通知書和院校規定的有關手續,按規定期限到院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報到的,必須事先向院校請假。假期從報到截止日次日起算,不得超過7天。
第五條
新學員入學後,院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招生條件進行政治、身體複查,對士兵學員還應當進行軍事、文化複試。
第六條
新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學資格:
(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招生規定入學的;
(二)政治複查、身體複查、軍事複試、文化複試中有一項不合格的;
(三)不服從專業分配,經教育無效的;
(四)未經請假不按期報到或請假逾期的;
(五)其他不符合入學條件的。
新學員取消入學資格,由政治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退回原部隊或者原戶口所在地,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學員複查、複試合格,由訓練部門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取得學籍。地方青年學生學員取得學籍後,即可辦理入伍手續。軍齡自入學當年9月1日起計算。
第八條
學員在校期間,還應當進行學期註冊。學期註冊應當在每學期開學時進行,由訓練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第三章 考 勤
第九條
學員必須參加規定的學習、訓練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時到課,必須請假。請假在半天以內,由系(學員旅、大隊)批准,並填寫事(病)假登記表,報訓練部門備案;請假超過半天,不滿一周由訓練部門批准;一周以上報院校首長批准。
第十條
學員缺課、缺考,由學員隊進行登記,報訓練部門備案。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學員缺課、缺考,都不得免修、免考。未經批准缺課、缺考的,記為曠課、曠考,並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院校對學員的考核包括課程考核、專業定向考核、軍官基本素質考核和綜合素質考核。
學員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生長幹部學員應當參加軍官基本素質考核,根據需要參加專業定向考核。中、高級指揮專業學員應當參加綜合素質考核。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考核成績按下列要求記載:
(一)考試成績的評定,應當採用百分制,也可以採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標準是: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低於60分為不及格;
(二)考查成績按"合格"、"不合格"記載。"合格"、"不合格"分別與五級制的"及格"以上、"不及格"相對應。
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其學分的分配與記載在教學計畫中規定。
第十三條
考核課程的門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授課,但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每個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教學計畫規定的實踐性教學,單獨設課並考核的,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軍體課程的門數計算由各院校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學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應當在考核前提出緩考申請,經訓練部門批准後才能緩考。緩考的成績記載,按正常考核對待。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學員應當補考。學期補考應當在下學期開學前或者開學後兩周內進行。補考成績按"補考及格"、"補考不及格"或者"補考合格"、"補考不合格"記載。補考不得緩考。
歷年補考不及格課程門數尚未達到留級、降級或者退學條件的學員,對經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於畢業前可以再補考一次。
第十六條
學員應當按時完成作業和實驗(實習)報告,不得抄襲和拖延,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核資格或者降低考核成績。
第十七條
曠考或者考核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或者"不合格"計,並註記"曠考"或者"作弊"。
曠考者不得參加學期補考,確有悔改表現的,由本人申請,經訓練部門同意可以參加畢業前補考。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應當實行教考分離,嚴格命題、閱卷及考場紀律,確保真實、客觀和公正。
第十九條
軍官基本素質考核是指軍隊院校對生長幹部學員按照德、智、軍、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要求,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對思想政治、科學文化、軍事專業、領導管理和身體心理等方面素質進行綜合性考核,是衡量學員能否成為軍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軍官基本素質考核,由院校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專業培養目標,採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學員畢業前作出考核結論。考核工作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組織實施。
軍官基本素質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畢業,不得進入軍官隊伍,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專業定向考核是對生長幹部學員確定培訓專業的選擇性考核,僅限於大學本科培訓層次的學員,由各院校根據本院校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中、高級指揮專業學員實行綜合素質考核的內容和方法由院校確定。
第五章 選修與免修、重修
第二十三條
訓練部門應當公布選修課程目錄,由學員隊組織學員選課,經訓練部門批准後安排計畫。
第二十四條
學員在完成當前課程前提下,由本人申請,經學員隊逐級上報,訓練部門批准,可以選修其他課程。
第二十五條
學員已學過本專業教學計畫所規定的課程,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或者已經取得國家承認相應學歷的單科結業證書,經本人申請,訓練部門核實批准,準予免修,原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註記"免修"。
第二十六條
留、降級學員原已考核及格的課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重修並參加考核:
(一)由考查改為考試的課程;
(二)學時、內容變化較大的課程。
第六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降級
第二十七條
學員學完本學年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合格,準予升級。
第二十八條
符合升級條件,成績優異的學員,本人申請跳級,經訓練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擬跳越年級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考試課程成績達到及格以上,考查課程成績達到合格的,經院校首長批准,允許跳級。跳級一般在第二學年初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學員,予以留級、降級:
(一)經補考,一學期或者連續兩學期累計考試課程有2門以上或者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相加達3門以上,歷年累計考試課程有3門以上或者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相加達4門以上仍不及格的;
(二)因公中斷學習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二分之一或者因個人原因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且未能參加考核的。
第三十條
對學年上學期結束時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學員,作降級處理,但一年級學員除外;對學年下學期結束時符合本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學員,作留級處理。
最後一學年的學員不實行留級、降級。
留級、降級學員經院校首長批准,由訓練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對中、高級指揮專業學員,飛行學員及學制不滿兩年的其他學員,不實行留級、降級。
第三十二條
實行學分制的院校,由院校按照學員學期或者學年所修學分數,確定學員學習進程。
第七章 提高與降低培訓層次
第三十三條
提高與降低培訓層次僅適用於生長幹部學員,並在本院校相同或者相近專業的不同層次間進行。
第三十四條
大學專科、中專層次一年級學員,學習成績優異,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提高一個培訓層次。
第三十五條
對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的學員,必須考核擬提高培訓層次同年級的主要課程,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的,可以提高一個培訓層次,其數量應當控制在本層次同年級人數的2%以內。
第三十六條
大學本科、大學專科層次一年級學員,考核成績符合留級、降級的,可以申請降至下一培訓層次學習。
第三十七條
提高和降低培訓層次,應當在第二學年初辦理,由訓練部門審核,報院校首長批准,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第八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八條
學員應當在被錄取的院校和專業完成學業。轉專業、轉學應當從嚴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學:
(一)新入學的地方青年學生學員,經複查不符合軍隊院校入學條件,但符合地方院校招生條件,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
(二)因身體、技術等原因中止學習的飛行學員和艦艇學員,符合擬轉入院校收生條件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專業或院校的。
第三十九條
學員轉專業、轉學由本人申請,院校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本院校範圍內轉專業,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審核辦理,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學員轉專業後,所缺該專業的考試課程應當自學完成並參加考核;
(二)在軍隊院校之間轉學,經轉出院校推薦,擬轉入院校審核同意,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辦理,經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審核,報總參謀部軍訓部、總政治部幹部部審批。
(三)學員轉入地方院校,經轉出院校推薦,由院校政治部門會同訓練部門審核辦理,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四)學員轉專業、轉學應當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地方青年學生學員轉入地方院校,只在入學階段辦理。
第四十條
學員轉專業、轉學,不得提高培訓層次。由於軍隊體制或者訓練任務變動,需調整學員學習的院校或者專業時,學員必須服從安排。
第九章 退 學
第四十一條
學員身體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一)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的;
(二)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患有嚴重傳染病、慢性病,3個月內不能痊癒,或者愈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訓練的;
(三)傷殘或者手術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訓練,無法完成學業的;
(四)性格怪戾,有嚴重心理障礙,不符合軍隊幹部培養要求的;
(五)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繼續在院校學習的。
第四十二條
生長幹部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一)一學期有4門考試課程或者5門必修課考核不及格的;
(二)經補考,一學期或者連續兩學期累計考試課程有3門以上或者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相加達4門以上,歷年累計考試課程有4門以上或者考試課程與考查課程相加達5門以上不及格的;
(三)再次達到留級、降級條件的;
(四)降低培訓層次後,又達到留級、降級條件的;
(五)符合留級、降級條件,且該專業未連續招生,不宜調整專業時的。
第四十三條
幹部學員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因故不能繼續學習的,予以退學。
第四十四條
生長幹部學員,本人要求退學,經教育無效,準予退學,但應當繳納在校期間的培訓費。繳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退學不是處分。學員退學,由學員隊逐級上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審核,經院校首長批准,政治部門負責辦理,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
院校應當按照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學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紀律的學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院校對學員可實施優等生、優秀學員和獎學金等獎勵。
第四十八條
優等生的評選範圍、評選條件、評選辦法和獎勵,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優秀學員和獎學金等其他獎項的獎勵辦法由各院校自行確定。
第五十條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違反國家和軍隊政策法規,觸犯刑律的;
(二)嚴重違反軍隊條令條例和院校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軍人道德的;
(四)連續曠課超過24學時,或者累計曠課超過48學時(曠課一天按8學時計),或者"曠考"兩次以上的;
(五)考核作弊的;
(六)無正當理由,執意要求退學並故意製造條件以達到退學目的的;
(七)不服從畢業分配,經教育無效的。
第五十一條
給予學員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員隊逐級上報,訓練部門會同政治部門審核,經院校首長批准,訓練部門註銷其學籍,政治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報上級軍訓、幹部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對勒令退學的學員,發給學習證明,對開除學籍的學員,不發給學習證明。其中,根據本條例第五十條第(六)項或者第(七)項規定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學員,應當繳納在校期間的培訓費。繳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處分結論應當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修業
第五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員,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德、智、軍、體等方面考核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間,統一按畢業當年6月30日計,特殊情況經院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提前或者延期。
對本科畢業學員,院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學員學習期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畢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軍官基本素質考核不合格的;
(二)經畢業前補考,仍有課程不及格的;
(三)最後一學年達到留級、降級條件的;
(四)畢業考試課程有兩門以上不及格或者一門經補考仍不及格的;
(五)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的;
(六)實行學分制的院校,學習期滿,未修滿規定學分的。
第五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結業的學員,可以在一年內向院校提出補考申請,院校批准,補考成績及格者,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髮時間計。具體辦法由各院校自行確定。
第五十七條
批准退學的學員,在院校學習滿一年以上,或者修滿一年以上規定學分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輪訓、短期進修等非學歷教育的學員,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發給修業證書。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學員在校期間的考核成績、學籍變更等情況應當記入《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登記表》。
第六十條
研究生學員、函授學員、委託培養學員、"雙向選擇生"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學員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大單位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由總參謀部軍訓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4日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