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此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按照國
- 第二章:入學、註冊與學籍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入學、註冊與學籍
第三條 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學生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在複查期內,需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體檢不合格者,無註冊資格。體檢中發現患有某種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認為不宜在學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後可達到健康標準者,經教務處批准,暫不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應回家治療,其醫療費用自理。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提交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複查確認病癒者,可向學校申請入學,並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註冊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由學生本人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開始註冊時,學生必須先繳納學費後,方能註冊。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學生,不準他人代為註冊,須在註冊前用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請假,經學院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可緩期註冊。緩期的日數按考勤規定手續辦理。未經批准,按曠課論。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等申請手續後,經學院核實後,由學校批准可暫緩註冊。暫緩註冊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前學期相關課程,並在繳納學費後正式註冊,其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註冊後才有效。因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學費、不按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貸款後不繳納學費而造成未按學校規定期限註冊者,按退學處理。
第七條 學生註冊後,即取得該學期在校學習的學籍證明。經學校批准後,所選的各門課程和各類學習環節取得的成績和學分方有效。
各學院應在每學期開學後按照規定時間到教務處註冊。
第三章 學制與修業期
第八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學生可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期,延長修業期累計不超過兩年(含休學),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辦理註冊手續。
第九條 未能按期取得畢業資格者,可以申請延長在校修業時間,每次申請延長修業期一年。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從教務處批准公布之日起編入相應年級學習,學生延長修業期應按所在專業最新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四章 選課、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已註冊的學生在本科教學培養方案的指導下,每學期按照學校規定的選課程式取得修讀課程的資格,否則考試成績無效。學生選課以後,確有特殊原因需終止某門課程修讀,應按規定辦理退課手續,經教務處批准後,可終止該課程的修讀及考核。
第十一條 已註冊的學生選課以後,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後才能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二條 考核成績一般應含平時、期中、實驗、期末等各階段(環節)成績,並按比例評定。具體比例由各開課學院提出,報教務處批准,任課教師在首次課堂上對學生公布。原則上全校重要公共基礎課期末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不得低於80%。
第十三條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種。校考試課程由教務處安排考試日程,院考試課程由學院安排考試日程,報教務處備案,考查課程一般可根據平時測驗、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設計等方式綜合評定成績。若考查課程確需在期末統一安排考試,其任課教師必須提前兩周到教務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學校考試有關規定組織考試。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評分可採用百分制、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或兩級制(合格、不合格)。成績低於6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的課程視為沒有獲得該門課程學分。凡擅自缺考或考試違紀者,該課程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五條 按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要求的必修課和學生選定的限制性選修課,採用計算學生累計取得的學分與平均學分績點的辦法客觀評定學生學習的“量”與“質”。
各級記分制與百分製成績及課程績點的換算如下:
百分製成績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課程績點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級製成績 | 優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課程績點 | 4.0 | 3.0 | 2.0 | 1.0 | 0 |
兩級製成績 | 合格 | 不合格 |
課程績點 | 2.5 | 0 |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總和÷課程學分總和
(一)平均學分績點是授予學位的依據,也可作為學生在專業或班級中學習成績排序及對學生進行各種獎勵的依據。
(二)任選課只計學分,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時不計入。
(三)學生獲得學校第二課堂活動和大學生競賽獎勵、參加科研和實踐取得的成果,均按有關規定記學分,但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時不計入。
(四)各任課教師或課程所在系,應在課程考核結束後在規定時間內將考核成績登錄到學校教務管理系統,列印成績單報到學院,由學院統一交到教務處教務科。
第十六條 學生對其本人課程成績或教學管理部門對學生課程成績均可提出複議申請。學生成績複議申請受理單位為教務處教務科,學生提交課程成績複議申請時間期限為自課程成績公布之日至下一學期開學一周之內。課程成績複議申請由教務處匯總後下發開課學院,由開課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主任)負責,由系主任、課程負責人共同參加成績複查工作,並將成績複議結果在一周內上交教務處教務科。課程成績複議結果由教務處負責向申請學生及時通報。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具備參加課程考核的資格:
(一)無故曠課超過該門課程(包括獨立設定的實踐性環節)計畫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二)無故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
不允許參加課程考核的學生由任課教師確定。確定後,任課教師要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學生和學生所在學院,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在考核期間,原則上不準請假。因特殊情況或患重病要求請假(緩考)者,必須事先持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書面請假,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批准後方能有效。因病請假要有校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未經批准請假的學生,視為曠考,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重修課程:
(一)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校組織免費補考一次,仍不合格必須進行重修,其成績按高分登記。
(二)對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課程(不含補考及格),但是成績低於75分的,學生對自己的成績不滿意,可申請重修,其成績按高分登記。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申請出國留學,由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同意,所在學院院長審核,教務處批准,可休學保留學籍。
(三)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四)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批准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個學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二條 凡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明,經院(系)負責人審核同意,教務處批准,由教務科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休學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后由學校直接執行辦理其休學程式,要求學生離校。
第二十三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休養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學生申請休學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休學申請書;?
(二)因病休學的應出具學校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書;?
(三)自費出國留學的應出具出國證明;?
(四)應徵入伍的應出具部隊政治部門的證明和入伍通知書;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必須持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書,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證明已恢復健康,才能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院申請復學,經學院教學負責人審查同意,教務處批准,由教務科辦理復學手續,批准後方可復學註冊。
(三)學生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四)休學期滿後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而不復學的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復學,編入同專業相應年級學習;若該專業相應年級沒有招生,則可由本人申請,學院同意,教務處批准,轉入本校相近專業學習。
第六章 留級、退學警告、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學習年限內,一個學期因課程學習不合格,導致所取得學分低於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學分二分之一的,給予學習警告,下達《學習警告告知書》;第二次給予學習警告的,應予留級。同時給予退學警告,下達《退學警告告知書》。
第二十八條 《學習警告告知書》、《退學警告告知書》一式三份(學生本人、學生家長、學院各一份)由學院負責通知學生。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第三次給予學習警告的;
(二)在校學習超過六年(含休學、保留學籍)沒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末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條 退學學生由學院主管教學負責人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後上報學校,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學校下發退學決定書。由學院通知學生本人辦理離校手續,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學所需路費由學生自理。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按錄取專業就學,一般不得轉專業。
第三十三條 個別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準許轉專業:
(一)經考核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本科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和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須經學生提出申請,所在學院院長推薦,擬轉入學院院長審核同意,由教務處審核,主管教學校長審批;
(二)學生在本省範圍內轉學,須轉出學校、轉入學校審核同意,並報省教育廳審批;
(三)學生跨省轉學,需由轉出學校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繫,擬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轉入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四)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德、智、體合格,在規定學制內修完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踐環節、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並取得規定的各類有效學分,按規定繳納並結清學費,準予畢業。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學院領取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內,修完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頒髮結業證書。
取得結業證書者,可在離校後一年內,向學校申請修讀不合格課程或申請參加期末考試,考試合格並取得畢業資格者可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九條 凡取得畢業證並符合《長春理工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授予學士學位實施辦法》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可頒發肄業證書。申請肄業的學生,到教務處領取肄業申請表,填寫後交學院,經學生所在學院教學負責人審核,由學院匯總後交教務處教務科。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後,到教務處領取肄業證書。肄業離校的學生,不能申請參加返校學習。
第四十一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證明。
第四十二條 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九章 申 訴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等學籍處理若有異議,可向長春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8年4月2日起施行。原《長春理工大學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