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是西北大學管理本科學生學籍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 組成: 總 則、入學與註冊等
- 目的: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等
- 適用:西北大學本科學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維護我校正常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體現因材施教理念,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結合我校辦學實際和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現對《西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校發【2005】教字23號)進行修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西北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西北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我校要求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所在院(系)書面或電話請假。未經請假超過入學時間兩周者或請假期滿逾期兩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 對於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文中“醫院”均指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未取得學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學生的任何待遇,並應立即離校回家治療。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學校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所發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向學校教務處提出入學申請(附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書),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申請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辦理註冊手續。
(一)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院(系)報到註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者,須向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
未請假、超過開學註冊時間兩周者或請假期滿逾期兩周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學生應按時交納學費,未辦理交費手續者不予註冊。超過學校開學註冊日期兩周未註冊又無正當事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經學校核准可以申請學費減免、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
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
學生成績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每學期修讀的全部課程,都要進行考核。成績合格者,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二)凡一門課程分幾學期講授的,按學期進行單獨考核,每學期均按獨立課程計算。
(三)凡教學計畫規定的實踐性教學任務,均應進行考核。對於獨立的實踐課程,按一門課程計算。
(四)課程成績的評定,由期末考核成績、期中考核成績和平時成績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構成,除採取考試方式外,還應重點考查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紀律、課堂表現、課程作業、課程論文、課程實踐等方面的內容。
(五)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課程總學時的1/4者不得參加該課程期末考核和補考,應隨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請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課程學時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和補考,應隨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無故缺課與請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課程學時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和補考,應隨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
(六)除體育課、實驗課、社會調查、實習和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外,其餘各門課程的考核均由學校統一安排時間進行。
第八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各類學校規定的考核。凡因病、因事或修讀課程考試時間安排衝突不能參加者,必須在考前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者應持醫院的診斷證明,因事者應持請假報告,因時間安排衝突應出具學生所在院(系)證明材料,經主考院(系)主管領導審批,辦理緩考手續,緩考學生可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補考。
第九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體育課為通修課,考試的項目和標準,按照《高等學校普通體育課教學大綱》的要求執行。對於病殘、體弱學生,任課教師可對其區別對待,允許選、免修部分項目,特別嚴重的,可免修體育課。
病殘、體弱的學生選修、免修部分項目或體育課的,必須由本人在每學期第一周內提出申請,經醫院診斷證明,所在院(系)和體育教研部共同審查批准,並送教務處備案。
第十條 考核方式分筆試、口試、論文、報告、實驗技能測試等形式。對於非通修課程,若採用非筆試考核形式,應由任課教師提出,院(系)審批確定;對於通修課程,若採用非筆試考核形式,應由任課教師提出,院(系)審核並報教務處批准。
第十一條 考核成績一般採用百分制記分。成績達到60分為合格。實踐性課程和畢業論文(設計)的成績評定,採用四級制(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記分。在學生學業成績表上,成績與學分同時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因參加課外學術活動所取得的創新學分(即創新類課外附加學分)可以充抵專業選修課學分。
第十三條 對外交流計畫生、體育特長生、民族生的成績考核辦法按照國家和學校的相關政策另行規定。
第四章 課程補考與重修
第十四條 凡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請補考,補考僅安排在原課程開課學期的下一學期開學第二周,補考學生須在開學第一周內向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遞交補考申請。補考不合格者,須隨低一年級進行重修。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補考。
(一) 通識課程考試不合格者;
(二) 畢業學期的課程不及格者;
(三) 無故曠考者;
(四) 違反考試紀律者。
第十六條 凡補考不合格的學生,應於補考成績公布一周內到所在院系辦理重修手續。逾期不辦理者,不允許參加下一年該門課程重修考試。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的補考成績記載在成績表的重修成績欄中,成績合格後,統一記60分;緩考者的補考成績記載在成績表的原始成績欄中,按實際考試成績記錄。
第十七條 各院(系)應於每學期第五周前把重修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各院(系)根據教學計畫安排重修學生隨下一年級聽課。當重修學生的教學計畫與下一年級發生衝突時,可採用自學方式進行,但須到所在院(系)登記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一門課程多次重修,該門課程重修學分只計算一次,不累積計算。重修課程的考試成績記載在成績表的重修成績欄中,成績合格後,按照實際重修成績記錄,成績不合格時,多次重修的課程成績以最高分記。
第十九條 因開課計畫變更或專業設定調整而無法開設的重修課程,可安排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畢業前重修考試,考試不合格者,應辦理結業手續或延長學制手續。
第二十條 有重修機會而故意不參加重修及畢業前有3門以上(含3門)不合格課程的應屆畢業生,不得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畢業前重修考試,應辦理結業手續或延長學制手續。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學和轉專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學和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或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校醫院核准,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學校可根據學生自願原則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非第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我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四)藝術類專業轉入非藝術類專業者;
(五)因學業問題留級者;
(六)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七)在休學期間者;
(八)非基地專業學生申請轉入基地專業者(實行普通本科專業與基地專業雙向交流的仍按原細則執行);
(九)其他經學校審核認為不適合轉專業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校內轉專業,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治思想表現良好,學習態度端正,學習成績優良(無不及格科目,學習成績排名居本專業前二分之一);
(二)國家級、省級、校級學科競賽活動獲獎者,或在正式刊物上發表相關學科論文者或有2名以上相關學科教授聯名推薦者。
第二十四條 轉專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第14周開始辦理,具體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學生根據學校公布的轉專業計畫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由院(系)負責對學生進行資格審查;
(二)教務處匯總各院(系)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資格複審並組織考核,確定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名單;
(三)接收院(系)對符合申請資格學生進行專業審核,確定接收學生名單;
(四)教務處根據院(系)考核結果,提出審查意見,報主管校領導批准。
第二十五條 轉專業的學生,應按照轉入專業和年級繳納學費,必須修夠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學科核心課程的學分和總學分,方可畢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按教育部、陝西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六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制度。學生在校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留級和延長學制)在學生所在專業學制年限的基礎上延長兩年的總學習時間,即四年制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六年,五年制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七年。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暫時中斷其學業者,經學校批准,可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申請休學的期限一次為一年,累計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後一年,超過一年仍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則不再保留學籍。
第三十條 休學手續辦理後,學生應離開學校,不得繼續滯留在校。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休學期間,學生不得返校上課、考試。
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有關待遇;不享受學雜費減免、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等待遇。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