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是由西安交通大學,為保證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而制定的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交通大學
  • 學校規定:名校 大學 組織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章 考核成績與記載,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章 升級與編班,第五章 轉院、系(專業)與轉學,第六章 休學、停學或復學,第七章 試讀與退學,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第九章 授予學士學位,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根據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七年制本科生。

第三條

教務處為本科生學籍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根據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政府證明,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時,先由學校醫院進行健康複查,複查合格者方可辦理註冊手續,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入學後三個月內,由學校按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經過註冊後,方可取得學籍。複查後,凡不符合錄取條件者,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條

新生進行健康複查或入學三個月內患有疾病者,經學校醫院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新生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但應回家醫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填寫入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入學,並附縣級醫院以上醫院健康檢查證明,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入學後,在每學期開學前,必須持本人學生證在規定日期到各學院辦公室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考核成績與記載

第八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含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或論文和獨立設課的實驗課等)。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和獲得的學分載入學籍檔案,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畢業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相當於百分制90-100分;良好,相當於80-89分;中等,相當於70-79;及格,相當於60-69;不及格,相當於60分以下)記分。並以學分成績反映學習質量。

第十條

課程成績評定,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一般作業、實驗(不包括單獨設課)、課程設計、期中考試或階段小測驗等平時成績不超過該課程總成績的30%,期末考試成績不少於70%。各課程成績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體育課成績評定,按《西安交通大學體育成績評定辦法》執行。體弱學生暫時不能上體育課者,經校醫院證明,可轉入保健班按規定要求上課,亦可取得成績和學分。

第十二條

軍事課、思想政治教育課、公益勞動課為必修課,必須按規定要求完成。

第十三條

課外學分必須按規定要求完成8個學分(詳見《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課外8學分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除實驗、實習、畢業設計、課程設計、體育課、政治理論課、軍事課、思想教育課不實行免修外,學生經過自學的其它課程,可申請免修,經批准後可參加上一年級課程結束考試,成績及格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免修課程的考核和審定,每學期進行一次(詳見《西安交通大學課程重修、選修、免修、免聽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取消補考、緩考,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須重修。重修在規定的學制時間內不超過兩次,但重修課程應儘早申請安排,以免影響後續課程的學習。重修一般應在下一學年內完成。任選課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選修其它課程,取得規定的學分數(詳見《西安交通大學課程重修、選修、免修、免聽管理辦法》)。
重修課程的成績均以卷面成績記載,覆蓋原不及格成績。但必須註明重修。

第十六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在記分登記時註明“曠考”或“作弊”,該課程必須重修。
凡考試作弊者,均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學分數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獨立計算;
(二)外語課程以應達到的級別為標準,學期或學年總學分按應達到的級別的學分數計算,超前通過級別的,學分一併計入學期或學年總學分;
(三)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畢業實習、生產實習、教學實習應按規定要求完成,通過考核,方可獲得學分;
(四)軍事課、思想政治教育課考核及格可獲得學分;公益勞動、課外8學分按規定要求完成可獲得學分。

第十八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它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升級與編班

第十九條 學生提前修完本年級的多數課程,取得本年級課程總學分的2/3以上學分,選學並取得了高一年級課程總學分的2/3以上時,可以編入高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條 學生每學年所得學分達到該學年應修讀課程(軍事課、公益勞動課,任意選修課、課外學分不計入)總學分的60%(含60%)以上者,或在校期間(四年制不含第四學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學年)不及格的課程總學分不足已修讀學年所修完課程學年平均學分的50%者,可隨原班繼續學習,但必須自行申請安排不及格課程的重修。任意選修課程成績不影響升級及編班,但必須完成規定的學分才能畢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限,四年制本科不得超過六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過七年。

第五章 轉院、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允許轉院、系(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院、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轉入其它院者,須由轉出院推薦,經轉入院考核證實轉院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院、系(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院、系(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院、系(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轉院、系(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我校學習者,可允許轉入至外校學習,但必須由我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院、系(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其他類學轉入我校者;
(三)專科升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五)定向培養者;
(六)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五 學生轉院、系(專業)或轉學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轉院、系(專業)或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院、系(專業),需向所在院提出申請並申述理由,經同意後,由所在院、系介紹,擬轉入院、系(專業)審核同意,報學校教務處審批;第二十二條第(一)(三)項所指學生還必須由轉入學院組織專門的考核小組進行考核,考核通過後報教務處審批;
(二)學生申請轉入其它學校,經兩校同意,還須由兩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跨省者須兩省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將同意學生轉學的批覆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戶籍部門;
(三)學生轉院、系(專業)或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第一、二學年末辦理。

第六章 休學、停學或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 學生因病經醫療單位診斷並經本校醫院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 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批准,可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不享受獎、貸學金;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按校醫院公費醫療規定辦理醫療費用。
(3)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特殊困難、創業等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保留學籍一至二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保留學籍期間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條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將復學申請書及縣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證明等寄到所在院申請復學,經校醫院複審後通知學生到校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休學、停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學校將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它學校。

第七章 試讀與退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時間內,允許留級或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年。
(1) 每學年所得學分未達到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60%者,應予留級試讀。
(2) 在校期間(四年制不含第四學年,五年制第五學年)不及格的課程總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已修讀學年所修完課程學年平均學分50%者,應予留級試讀。
第三十三條 試讀學生須填寫試讀計畫表,經所在學院教學院長審核同意後報學院教務組備案,試讀期結束後由學院進行成績結算。
試讀學生在重修試讀計畫外的不及格課程時應繳納重修費。試讀學生不得在轉回原班級。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每學年所得學分未達到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30%者;
(二)試讀期間,學年所得學分低於所在班該學年應修讀課程總學分的60%,且在校期間累計所得學分低於應修學分的70%;
(三)在規定學制期間,第二次出現該學年所得學分未達到規定學分而應予試讀者(規定學分參見第三十二條);
(四)每學年初四周內不辦理留級試讀手續者;
(五)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或經複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六)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
(七)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八)本人堅決申請退學,或本人因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九)試讀期間違反校紀,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者;
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五條 退學學生,由主管校長審批。
第三十六條 退學學生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戶口遷回原地或撫養人所在地。
(二)經確診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經過考試,成績及格,取得一學年總學分者)。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四)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鑑定。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具體為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並按照國家和學校的學位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九條 四年制學生在三年級(五年制在四年級)上學期結束時,已修滿教學計畫規定學分(四年制不含第八學期、五年制不含第十學期課程學分)的85%,學習成績優良並確有能力在三年級(五年制在四年級)第二學期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與環節者,可在三年級(五年制在四年級)下學期開學前,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同意,報校長批准,並在三年級(五年制在四年級)下學期結束時經考核合格達到規定的總學分者,可提前畢業,按照國家和學校的學位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條 截止第七學期末(五年制為第九學期末)在校期間所得學分(不含全校性任意選修課)達到應得總學分鎝90%者,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延長以一年為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必須重修所有不及格課程,如第一年延長期間所得學分未達到應修課程總分的60%者,不得再次申請延長。在延長學習時間期限內,重修課程全部通過,符合畢業條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者,授予學士學位。
在校時間已滿六年(五年制滿七年),但仍有一門以上課程成績(含一門)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執行結業生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須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待學校批准後在學院辦理有關手續。延長學習時間學生的管理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學院須與學生簽定相關協定,明確學生的責任。延長學習時間的學生學籍編入下一年級,每學期開學時辦理註冊報到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規定學制時間內,學完了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但未獲得規定的總學分,且不在規定的退學範圍內,不符合延長學習時間的條件或可以延長學習時間但本人不願意延長者,做結業處理。
第四十三條 公共體育課、軍事課、思想政治教育課、公益勞動課不及格者,任意選修課未獲得規定學分者,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
第四十四條 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半年後兩年內可向學校申請補考一次。經批准後,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結束考試,及格並取滿學分者,可隨下一屆畢業生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日期按補考及格日期算起。逾期未申請考試或考試不及格者,以後不得再申請考試。
第四十五條 畢業時未解除留校查看處分者,不發給畢業證書,按結業處理,待留校查看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對其表現寫出考察意見,報學校審查批准,方可補發畢業證書。

第九章 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六條 我校所設本科專業(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班)畢業生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達到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都表明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及時從事科研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在取得畢業證書的同時,均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 對下列學生不授予學士學位;
1. 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
2. 結業後換髮畢業證書者;
3. 在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含留校察看)期間者。
第四十八條 學士學位的授予,由主管教學院長審查,提出名單報教務處呈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根據本規定,教務處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學校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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