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海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河海大學
  • 執行時間:2005年9月1日
  • 目的: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規定內容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該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指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手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前書面向院(系)申請延期報到並報教務處核准,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經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查實後一律取消學籍;情節惡劣者,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屬於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疾病)不能堅持學習,但經該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認為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該校醫院簽署意見,經所屬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離校回家治療。離校治療期間的醫療等一切費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自通知之日起,須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否則取消保留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病情確已好轉並已能修讀學業者,應於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兩周內,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向所屬院(系)申請入學。經該校醫院複查合格,主管院長(系主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隨同低年級新生辦理報到、交費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入學者、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在兩周內持學生證辦理交費和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考勤與紀律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教學活動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校紀校規。
第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課時,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1、請假在三天以內的,提出書面申請,由輔導員或班導師批准;請假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請假單,由主管院長(系主任)批准;請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請假單,由主管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
2、學生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學生請事假,須附相關證明材料。
3、學生離校參加學習、軍訓、實習、社會調查等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因故請假,由帶隊教師批准,準假許可權為三天,超過三天時按本條第一款執行,學校另有專門規定的按專門規定執行。
4、學生請假期滿應向輔導員或班導師銷假;如假滿不能繼續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
第八條 凡經批准修讀的課程必須按時上課。學生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以及請假逾期而缺席者,以曠課論處。具體規定見“河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九條 學生參加由學校組隊的省級或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重大活動、學科或科技競賽活動,或參加學校進行的重大活動,與上課時間衝突需請假的,或與考試日期衝突或對考試產生明顯影響,由組織者提出書面請假申請和相關證明,經學校教務處同意後,組織者負責通知學生所在院(系)並通知任課教師,學生方可缺席所請假課程或參加緩考。
第十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和維護考試紀律。凡違反考試紀律或考試作弊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具體規定見《河海大學考試紀律及違紀處分規定》。
課程修讀與選課
第十一條 課程修讀實行選課制。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二類。
必修課 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包括公共基礎、專業基礎和專業課等。
選修課 每學期全校開設公共選修課以及各專業開設有關選修課,學生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和個人志趣、基礎進行選修。
第十二條 學生選修課程應參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務處選課辦法按學期進行。院(系)委派班導師予以指導,首先保證必修課,再選選修課;有先修後續關係的課程,須先選先修課,再選後續課。
第十三條 學生應根據自身狀況選修課程,每學期選修的學分數一般為22~24學分,原則上不得少於15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跨院(系)選課,由本人申請,開課院(系)核准。學生跨學校選課,需經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核准。
第十五條 選課程式
1、教務處會同院(系)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安排每學期教學任務,組織學生選課。
2、學生在班導師指導下通過網路選課,計算機處理後,學生在網路上查詢本人所選課程,並按選定的課程修讀。
3、一門課程的選修人數少於20人時,原則上該課程應停開,由教務處會同相關院(系)通知學生改選其它課程。
4、學生所選各類課程,在規定時間內可進行補退選,補退選結束後不得再有變動,開課院(系)或學生所在院(系)列印最終選課名單,以此為準分送有關教師。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課程考核
1、學生必須參加每學期修讀的所有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制記分,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績即取得該課程學分。成績記載分校內學習成績檔案和畢業成績檔案兩類記載;校內成績檔案反映原始記錄,畢業成績檔案以學生取得的最高成績記載。
2、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任課教師可採用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半開卷考試、面試、綜合練習、綜合設計或實驗操作、論文、報告等多種方式進行考核。評定成績時應綜合平時作業、實驗和其它教學環節的情況,並注重學生的能力水平。
3、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和課程結束考試成績組成,平時成績應占課程成績的30%左右,由任課教師在課程開始時向學生宣布。
4、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考核者,必須由本人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院(系)審核,教務處同意後,方可緩考。緩考以隨下年級相同課程同堂考試方式進行,課程緩考以一次為限。選修課沒有緩考。必修課學生若未經同意擅自缺考,以曠考論,該門課程以零分計算績點。
5、考試違紀、作弊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該門課程以零分計算績點。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所在院(系)批准,可申請重修。
6、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業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試,並以零分計算績點。
第十七條 學分計算
該校對於教學活動實施學分制管理。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各教學環節和部分課外教育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其依據是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學生必須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方可獲得畢業資格。
1、學分是用於計算學生學習量的一種單位,理論教學為主的課程每16學時為1學分;體育課每32學時為1學分;實驗課每16學時或24學時為1學分,視有無理論講授和課外學習量而定。
2、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如: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原則上每周計1學分。
3、學生在完成人才培養方案的學分外,如參加學校組織的重要活動、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科研實踐、發表論文、各類文藝、體育、科技、學科競賽獲得優異成績或獎項等,可以折算成相應的計畫外學分。具體見《河海大學計畫外學分實施及認定辦法》。
第十八條 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1、平均學分績點是綜合評價學生學習質量的指標,是學生評定獎學金、評優、申請主輔修、學士學位、免試推薦研究生及進行學籍處理的依據之一。
2、五級記分制折換為課程績點時,優秀為5.0、良好為4.5、中等為3.5、及格為2.5、不及格為0。
3、百分製成績與課程績點的關係:
百分製成績  課程績點
90~100 5.0
85~89  4.5
80~84  4.0
75~79  3.5
70~74  3.0
65~69  2.5
60~64  2.0
0~59  0
平均學分績點=Σ(課程學分×課程績點)/Σ課程學分
(四捨五入保留一位小數)
第十九條 重修
1、學生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必須重修。
2、重修分跟班重修、開班重修二種。
跟班重修 考試不及格學生一般應跟班重修,在課程開設學期跟班學習,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試。
開班重修 對於重修學生人數較多的課程,學校組織專門重修班,學生隨重修班學習、考試。
3、重修手續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跟班學習重修課程與其它課程上課時間發生衝突時,經任課教師同意,準予學生以自學為主並參加考試。但作業和實踐性環節仍應按規定要求完成。
4、學生對某課程成績不滿意也可以申請隨下年級重修,各次考試成績應記載在校內成績檔案。
5、學生選修課考核不及格予以記載,第二次選讀時也應繳納重修費。
第二十條 免修和免聽
1、免修。成績優秀或學有特長的學生,對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通過自學等途徑,認為確已掌握者,可以申請免修考試。
申請免修學生可在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末,填寫“申請免修考試審批表”,交驗自學材料(包括作業、筆記),經任課教師簽署意見,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核准,可參加開學初的免修考試,考核成績合格取得相應學分。如免修課程有實踐性環節,須補做實踐性環節及格後方給予學分。
2、免聽。對自學能力較強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院(系)及任課教師同意,準予不隨堂聽課而參加考試。但作業和實踐性環節仍應按規定要求完成。
3、思想政治理論課、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體育、軍訓等課程不得申請免修、免聽。
轉專業、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許轉專業,並應辦理有關手續:
1、經該校醫院或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表明,身體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不含隱瞞病史入學者),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2、學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興趣愛好,有相關材料證明已取得一定的學業成果,為更好地揚其所長,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學校和轉入院(系)或專業考核,情況屬實者;
3、學生存在某種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4、新生進校一年後,根據學校轉專業的相關規定,符合條件者可參加學校組織的轉專業考核,通過考核者可轉入相應專業學習。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按規定應退學者;
3、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4、定向、委託培養、專轉本、專升本學生;
5、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者;
6、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該校完成學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視情節可允許其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要有省級及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或省級及以上競賽的獲獎證書),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
2、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確認不能在該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學校繼續學習;
3、經學校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學習。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定向、委託培養、專轉本、專升本學生;
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4、按規定應退學者;
5、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該校範圍內轉專業,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院(系)主管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擬轉入院(系)考核合格簽署同意接收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後轉呈主管校長核准。屬於其中第二十一條第4款情況者,在本科一年級結束前,由教務處公布接受專業及擬接受名額和條件,學生自願報名,學校進行考核,擇優審批。
2、學生轉學,轉出學生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院(系)主管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轉呈主管校長核准,並經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該校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生經該校同意後,由其所在學校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還須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暑假前辦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後的學業要求如下:
1、學生轉專業、轉學後,須修滿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學分(含轉專業、轉學前已取得的有效學分),方可畢業;
2、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必修課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同名稱課程為同層次或高一層次的,所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低於轉入專業層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學分無效,必須重修;
3、轉專業前已取得的其它課程學分可計為已取得的選修課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經批准轉學、轉專業後,一律按轉入專業同年級收費標準繳納培養費等費用。
休學、復學、轉下年級、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或該校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上課按實際授課學時計,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按每周16學時計,下同)以上者;
2、在一學期內請病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申請自費出國學習者;
4、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九條 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因病須該校醫院簽署意見。經所屬院(系)主管院長(系主任)同意,填表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批准後,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辦理時可委託家長或其他近親屬)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經教務處批准,可只休學一學期,也可連續休學兩學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必須於批准休學後兩周內向學校有關部門辦理休學手續,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按時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2、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3、休學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辦理;
4、學生休學期間不得擅自來校上課,不得參加考試。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累計中斷學業時間不得超過二年。休學期間,應自覺遵紀守法,所有言行由個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兩周,應向所在院(系)申請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該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2、其他原因休學學生須持街道辦事機構、鄉鎮政府或停學期間的工作單位或相關管理機構出具的表現情況證明來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的學生視休學年限編入原專業的低年級學習,復學後,原來所獲的學分繼續有效。如原專業低年級未招生,則轉入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
4、要求復學的學生,由學校進行複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以及嚴重違反校紀校規者,取消復學資格並相應取消學籍;
5、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
第三十四條 凡因休學、保留入學資格離校期滿需復學,均須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否則不得參加學習,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給予退學警告:
1、一年級結束時,累計取得學分不足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總學分的1/6;
2、二年級結束時,累計取得學分不足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總學分的1/3;
3、三年級結束時,累計取得學分不足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總學分的1/2。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者需轉下年級學習:
1、需要重修的課程太多,無法跟上同年級其他學生正常學習的學生,可申請轉入下年級學習;
2、至三年級結束時,凡按人才培養方案應取得的必修課學分累計尚有20學分及以上未取得者,原則上不得隨同年級學習,應轉入下年級學習;
3、受退學警告學生不得隨同年級學習,必須轉入下年級學習。
第三十七條 轉下年級學習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自願申請轉入下年級的學生,應在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提出,經學生所在院(系)簽署意見,教務處批准後辦理手續;
2、轉入下年級學習的學生(復學除外)按轉入年級的標準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後,學習該年級人才培養方案中當年課程時,不需再交納重修費用。重修其它年級課程時需交納重修費;
3、轉入下年級學習的學生,在班導師指導下修讀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和成績不滿意的課程;
4、轉入下年級學生按轉入年級計算應修最低學分,但必須6年內完成學業。每位學生至多兩次申請轉下年級。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標準學制兩年;
2、累計二次受到退學警告;
3、休學期滿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復學手續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
4、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5、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6、超過規定期限未辦理註冊手續而又無正當事由;
7、本人申請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因上述情況退學應填報退學審批表,由主管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報請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經批准退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清離校手續。自正式通知退學之日起,不再享受學生待遇。
2、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原籍或家長所在地落戶;
3、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父母或其他近親屬負責領回;
4、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至少學滿一學年)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警)可在其退役後一年內申請復學。其他原因退學或取消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輔修專業
第四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進一步拓寬知識面,增強對未來工作的適應性,學校實行主輔修制,開設輔修專業。輔修專業一般從第三學年第一學期開始。
第四十三條 輔修專業培養方案由輔修專業所在院(系)制定,經教務處審核,報學校批准。
第四十四條 凡學有餘力,本專業必修課程平均績點大於等於3.0的學生,如對某一輔修專業有特別興趣或特長,同時已取得輔修專業所開設課程的相應先修課程的學分,經班導師同意,可提出申請修讀輔修專業。該輔修專業所在院(系)根據接受能力,擇優錄取。修讀輔修專業課程的學生,應繳納一定的培養費。
第四十五條 輔修專業的學生,必須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取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所要求的必修課學分,同時取得輔修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的相應學分。
第四十六條 若主、輔修培養方案中出現有相同課程時,經任課教師和所在院(系)同意,學分多的課程可代替學分少的課程。輔修專業培養方案中被代替學分最多不得超過輔修專業學分的一半。
第四十七條 輔修專業課程一般隨有關專業相同課程聽課,在難以安排情況下也可單獨開班,學生每學期應按計畫修讀所申請的輔修專業課程,併到輔修專業所在院(系)辦理手續。
第四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修讀輔修專業課程的成績及學分,由輔修專業所在院(系)登記。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修讀輔修專業期間,若主修專業必修課中重修不及格課程學分大於6學分,學生主修專業所在院(系)立即通知輔修專業所在院(系)中止其輔修專業學習,已修讀輔修專業課程成績作為任選課成績登記入冊。
第五十條 修滿輔修專業學分的學生,承認其輔修專業資格,發給輔修專業證書,並記入學籍檔案,供用人部門參考。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五十一條 本科標準學制為四年。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標準學制規定的修業年限的基礎上作適當縮短或延長。本科學生在校修業年限可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等中斷學業的時間。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和各類學分,德、體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學生可按《河海大學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申請學士學位。
凡具備提前畢業條件的學生,可提前提出申請,院(系)核實,教務處審定,報主管校長批准同意,準予提前畢業。當年7月以後畢業的學生,於第二年6月辦理證書註冊手續。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實踐環節,未取得規定的學分,可做結業處理。做結業處理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向學校申請重修課程或補做實踐環節,修滿所欠學分後,學校批准可換髮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學士學位。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實踐環節,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予以退學。已學滿一年及以上者,作肄業處理,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遺失後須掛失),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學歷證明。
附則
第五十七條 第二學士學位班、修讀本科專業的外國留學生參照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經校長書記聯席會討論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現行其它相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的條文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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