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與註冊
一、新生持“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應憑有關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無故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新生入學後,學校按招生有關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資格複查。經複查合格並辦理註冊手續後,方可取得學籍。如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
三、新生體檢複查時,發現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其在一年內可治癒並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生工作處批准,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自理。保留入學資格未按期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者,經二級甲等(含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癒,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生工作處提交入學申請,憑學生工作處通知,按時到學校指定醫院進行複查,複查合格,方可以當年新生身份辦理入學手續。對複查不合格或未按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四、已取得學籍的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前按時返校,在學校規定時間內交齊應交費用後辦理相關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對不請假或超過假期者均按曠課處理。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五、學生出國留學、退學、轉學、畢業時,應註銷學籍,辦理離校手續。
請假與考勤
一、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按要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上課不遲到、不早退。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設計(論文)與規定參加的會議等,都應實行考勤。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課或參加教學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時間多少、情節輕重及其檢查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二、對於學校按教學計畫規定的軍事訓練、實習等,學生無故不參加者,每天按曠課五學時計。
三、學生請假三日以內,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後報所在學院學生管理負責人審批;超過三日由主管院長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因病請假應附上學校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
四、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並附有關證明,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五、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
修讀與成績
一、學生可根據所在專業的要求和個人潛力、興趣等,結合學校指導性教學計畫選修課程。每學年所修課程不得少於30學分。
二、對成績優秀的學生,經指導教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教學負責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課程。
學生選修的課程上課時間有局部衝突時,可在徵得指導教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後,申請免聽自修其中最多兩門課的衝突部分。
凡經批准,自修某門課程或課程的一部分者均須按時完成該課程應做的實驗,並按時交作業,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合格者,獲得該課程學分。
下列課程不得申請自修:
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課、軍事訓練、畢業論文(設計) 。
三、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參加選課並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等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無論及格或通過(以下統稱合格)與否,成績及所得學分(包括多次選修的同一門課程)一律記入本人學籍成績檔案。未經註冊選修的課程,一律不給學分,不記成績。選課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正式辦理退課手續而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考核者,該課程成績按零分或不通過記載。
四、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包括期中考試成績)一般占總成績的50%-70%,其餘按平時成績(包括聽課、完成作業以及課堂討論情況和平時測驗成績)計算,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決定。考查成績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課堂討論情況以及平時測驗和期中考試成績綜合評定。成績記載採用百分制、等級制(分為五等級和二等級),百分制滿60分為及格,取得該課程學分。五等級制一般記“A”、“B”、“C”、“D”,“F”,二等級制一般記為“通過”、“不通過”。“D”和“通過”及以上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五、學生學完某門課程,考核合格,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並按績點評定學生學習質量等級。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再次選修該門課程,直至合格。審核是否達到畢業條件及申請學士學位按最終成績考慮,但同門課程的每次考核成績均參與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並記入本人學籍成績檔案。
六、考核可採用筆試(閉卷或開卷)、口試或做論文等方式進行,由主講教師自主確定。
七、因傷、病、殘等原因,不宜參加正常公共體育課學習的學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所在學院主管院長和體育教學部主任批准,並報教務處備案,可參加保健課學習。
八、因病不能參加考試者,須於考前書面請假,提交學校指定醫院病假單和有關證明,經班主任簽字,送院教學辦公室報主管院長批准後,可以緩考。學院教學辦公室應將緩考學生名單通知任課教師,並匯總報教務處備案。緩考學生須於下次開設該門課程的考前通過學院教學辦公室辦理相關考試手續。因事一般不準緩考。
九、根據學校關於學生考核與成績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被認定為缺考、考試作弊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或不通過計,並在成績檔案中註明“缺考”、“作弊”或“違紀”;同時,根據情節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轉專業與轉學
一、學生在第一學年結束前可以在全校範圍內重新選擇專業,在第二和第三學年可以申請轉換專業或系。具體標準與要求由接收院系制訂。
二、審定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條件按學生最終所在專業的要求進行。
三、學生轉學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由外校轉入的學生須經有關學院對其已修課程進行考核、審查並報學校批准。
四、因出國或退學等原因而批准離校的學生,在校學完一學年以上的課程並已評定成績者,可發給學歷證明和成績單。學習不滿一年者,不予證明。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准,應予休學:
1.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或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1/3者;
2.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學習,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二、申請休學者,須填寫休學申請,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批准並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學生休學通知,並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備案。
三、學生休學以一學期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以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四、休學的學生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否則,按違紀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五、學生因某種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可保留學籍停學。保留學籍一般以一學年為期,與休學總計不得超過二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復學手續者,自動取消其學籍。
六、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七、學生休學或停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學校不對其活動負責或承擔責任。在休學或停學期間如有違法行為,則取消學籍。學生因病休學回家療養期間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學生休學或停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1.休學者需填寫《復學申請表》交所在學院,同時提交二等甲級以上(含二等甲級)醫院開具的“病已痊癒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進行審查,在接到學院批准返校複查通知後,方可來校。到校後由學校指定醫院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經所在學院院長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並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備案。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2.停學者,需填寫《復學申請表》,按規定交驗有關材料,經所在學院批准,報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備案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按期(原則上在開學註冊日)返校註冊。
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停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學習警示與退學
一、學習警示
1.對一個學期取得的課程學分低於12學分,或一學年累計低於30學分,或連續三或四個學期平均學分低於18學分的學生給予學習警示,警示期一學年。
2.學生被警示期間,兩個學期所取得的總學分達到30學分以上(含30學分),所修培養方案內要求課程不少於6門者,可解除學習警示。
3.學生被警示期間,一學期獲得學分少於12學分或一學年獲得學分少於30學分的學生,予以退學。解除學習警示者,若再次出現學習警示的情況,即予以退學。
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1.學習警示期滿未達解除要求者;
2.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又不符合結業條件者;
3.需休學而拒不辦理休學手續或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4.因病休學滿兩年仍不能達到復學要求或經複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5.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不能再繼續學習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6.停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或未被批准復學者;
7.自行離校連續超過兩周者;
8.學生因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可持必要的證明向所在學院(系)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以退學;
9.按照學籍管理其他條文規定應予退學者。
三、因各種原因退學的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者,作自動退學處理,註銷其學籍,並取消其所享受的在校生的所有待遇。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復學。
四、學校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以外,由主管院長提出,經教務處和學生工作處審核,發出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後,報校長工作會議討論決定,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五、學生退學的善後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獎勵與處分
一、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績突出的學生,可授予優秀學生或其他榮譽稱號,也可採取頒發獎學金、減免學費等方式給予鼓勵和獎勵。
二、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學生,根據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畢業、 結業與肄業
一、學生畢業時應作德、智、體諸方面的全面鑑定。
二、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修滿規定的全部學分,並達到修讀專業的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授學位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三、對在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可發給輔修專業證書;對輔修跨學科門類專業且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可另授予相應學位。未修滿輔修專業要求的學分或中途放棄者,可由開辦院系一次性將所修課程成績作為跨學科選修課送交學生所在院系,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未獲得主修專業學位資格者將不授予輔修專業學位。
四、學生如提前學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所需的全部課程並修滿總學分,要求提前畢業或報考研究生,須提前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審批後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五、在學習年限內不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以先領取結業證書,在下一學年內申請回校隨正常開課班級考試。考試合格者可換髮畢業證書;符合授學位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逾期不參加考試或考後仍有不及格課程者,不再補考。
六、未完成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但學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受開除學籍處分者,發給學習證明。
七、因故不能完成本科學習,所修課程獲得100學分以上(含100學分)者,可申請專科畢業。
八、學生對學校所頒發的畢業(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不予補發。需證明學歷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和校檔案館證明,可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明書。?
附 則
一、本條例經2004年12月20日校長工作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級本科生試行。在實施過程中與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為準;涉及與國家法律相關的內容以國家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