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 試行點:北京科技大學
- 性質:管理制度
- 適用對象: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
細則,學制、修業年限與分類管理,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學業警示與退學,處分及學籍處理,畢業、結業與肄業,附 則,
細則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錄取的本科新生,應持北京科技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不可抗力原因或學校批准的事由除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學校新生入學體檢標準進行複查。複查合格且繳納學費者,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自入學之日計起)。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研究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
第三條 入學體檢複查由北京科技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進行。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其短期治療後可達到標準的,由學校批准,準予其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應立即回家治療,在學校批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並離校。未按期辦理離校手續或不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可於次年新生報到時,向學校遞交入學申請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未提交入學申請或未按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用於修讀其專業教學計畫規定學分所對應的課程。重新修讀課程或延長修業年限者,應按學校規定繳納相應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五條 學生應在每學期初的規定時間內,持本人學生證到註冊中心註冊。不符合註冊條件或未經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註冊。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辦理請假,經所在學院同意後可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未準逾期十個工作日不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六條 未註冊的學生不享有在校學生的待遇。
學制、修業年限與分類管理
第七條 本科學制四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修業年限為三~六年(含休學),修業年限自取得學籍計起。
凡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培養計畫內容和環節並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者,經批准允許提前畢業。
在規定學制年限內由於未修滿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長修業年限者,經本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後可延長修業年限(延長修業年限按一年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含休學)。延長修業年限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交費,並隨聽課年級註冊就讀。
第八條 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分類管理:
1、對要進入畢業環節的學生,由學院在第八學期開學第一周內按照學校相關辦法進行資格審核並實施分類管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學關於本科生進入畢業設計(論文)階段資格審定及相關問題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分類審核名單報送教務處審核備案,原則上不得變更。
2、擬提前畢業的學生應於第六學期開學第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交“提前畢業申請”;擬畢業學生或延期畢業學生應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提交“畢業申請”或“延期畢業申請”。
第九條 學生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可申請修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第二專業,按照《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修讀雙學位、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學校同意,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或跨校修讀輔修專業等。在校際間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一條 學生按入學年級和專業編班,稱自然班。學生按入學年級、專業、自然班取得學號。不論何種原因,學號均不變更。
第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受理時間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確有特長且獲得國家級相關學科競賽獎勵,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2、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其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現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3、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學院內轉專業,須經學院同意,由教務處批准。學校內轉專業,須經相關學院同意,由教務處批准。
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根據個人意願,於一年級的第二學期末提出轉專業申請。按照《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校內轉專業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學。受理時間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其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我校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學校學習。
2、確有特殊困難,轉學方能繼續學習。
市內轉學,須經兩校同意,由北京市教委批准。省際轉學,須經兩校同意,由兩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受理下列學生轉專業或轉學的申請。
1、入學未滿一學期。
2、由一般院校轉入我校。
3、由專科(高職)轉入本科。
4、註冊累計六學期(含)以上。
5、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生。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原則上應連續完成學業。因正當理由需中斷學習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可休學一學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受理申請時間一般為每學期第一周。
1、因事需中斷學習者,應申請休學。
2、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應辦理休學並按國家規定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以內,其最長修業年限(六年)不含服役期。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需停課治療疾病、休養累計超過六周者,應申請休學。
4、學生所在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休學申請及相關材料由學生提交學院,經學院簽署意見後,送教務處批准。獲準休學的學生,應於學校批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並離校。休學期間修讀的課程,學校不予承認。
第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予以保留學籍。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不享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困難補貼。往返路費自理。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休學期間公費醫療待遇,執行校醫院的有關規定。
3、對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來校上課。
4、學生在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他學校,須先辦理退學手續。
第十九條 休學期滿,學生要求復學需按下列要求辦理:
1、休學期滿者,應於學期開學後第一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或“繼續休學申請”以及相關材料,經學院簽署意見後,由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復學或繼續休學。
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者,方可復學。
3、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依據《北京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規定》處理。
4、復學者,依其修讀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予以“學業警示”:
1、無論何種原因,學年累計不及格必修課程學分達20學分(含20學分)以上的。於每學年開學第一~二周內完成。
2、一學期內未經請假離校超過五個工作日而不足十個工作日的。
3、超過學校規定註冊時間五個工作日而未註冊的。
“學業警示”由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院長簽發,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在簽發後三個工作日內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將學生學業警示書面通知郵寄給家長,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無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該辦理延長學制手續而不按期辦理的。
5、兩次被“學業警示”或累計不及格必修課學分達到40學分(含40學分)以上的。
6、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離校連續十個工作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逾期十個工作日不註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本條款處理的學生,學生所在學院為其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退學學生的處理,經學校主管校長簽字批准後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由學生所在學院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園或校園網上公告,同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從學校批准下達之日起,退學學生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其學習證明和肄業證書(在校學習至少滿一年)。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請復學。
處分及學籍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規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種。對學生違紀的處分和處理程式等,依照《北京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病或因事可以請假,一周以內由任課教師、學院學生輔導員審批,兩周以內由學院主管教學院長審批,兩周(含)以上由學院審定後報教務處和學生處備案。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離校,五個工作日以內給予警告處分,五至十個工作日以內給予記過處分,十個工作日(含十個工作日)以上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六條 開除學籍學生的處理,經校長辦公會批准後由學校出具開除學籍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交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同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如學生對“開除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依照《北京科技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並從學校批准下達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結束學業時,學院從德、智、體等方面對其作全面鑑定。
第二十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修讀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學計畫內容和教學環節並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修讀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學計畫內容和教學環節,但未取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結業離校者,自取得學籍計起的六年內,應在每學期開學第二周內向原所在學院提出旁聽課程的書面申請,批准並交納有關費用後可修讀未取得學分的課程,參加該課程的考核。通過畢業資格審核後,可換髮畢業證書。發證日期為通過資格審核當年的六月或十二月。
第三十二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國家和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發證日期為通過資格審核當年的一月(十二月)或七月(六月)。
第三十三條 在校學習一年以上,未修讀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教學計畫內容和教學環節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遺失或損壞畢業(結業、肄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者,不再補發相應證書,學校可為其出具相應證明,其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接受本科教育的學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為專升本、二學位學生學籍管理的參照執行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經北京科技大學2007年6月6日第16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從2007年9月1日起在2007級本科新生中開始實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