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藥協會

中國中藥協會

中國中藥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ATCM),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全國中藥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中藥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ATCM
  •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0日
  • 組織性質:全國中藥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組織機構,委員會,理事成員,會員管理,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中藥協會籌建於1999年,並於2000年7月經民政部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領導批示,2000年12月18日民政部以2000民社登第2號文批准,中國中藥企業管理協會更名為中國中藥協會。2001年5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了中國中藥協會成立大會。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協會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行業相關法規政策;溝通政府、服務企業,全面履行①代表、②自律、③管理、④協調、⑤服務等職能,弘揚中藥文化,促進中藥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1.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開展行業調研,代表行業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立法、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
3.組織開展行業統計,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報刊雜誌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科研、技術、管理、智慧財產權、市場等信息方面的諮詢服務;
4.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和新產品的鑑定、推廣及轉讓等相關工作;
5.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和行業交流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6.舉辦交易會、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7.組織開展行業資質認證,推進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8.組織開展企業及產品評價、優秀企業及企業家表彰活動;
9.建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弘揚中藥文化,推動中醫中藥走向世界;
10.按照WTO規則,協助會員單位處理國際貿易爭端。

組織機構

委員會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新技術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籌備於2010年初,並於2011年5月經中國中藥協會上報於國家民政部,2011年7月15日民政部以民社登[2011]6119號文批准,2012年6月30日在江蘇南京召開了成立大會,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中藥協會章程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以全國中藥生產企業為主體的,以研究、開發、推廣、交流與運用中藥新技術(包括新輔料、新設備)並使其產業化為宗旨的社會團體組織。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中藥協會的領導下,共同就我國的中藥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製造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GMP管理、質量控制等問題進行探索和交流,提高我國中藥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並與國際同行業進行交流,促進我國中藥及天然藥物產業升級和科學發展。
本會的具體工作任務主要是:
一、構建生產企業間技術交流的平台。提供各企業間相互學習,相互借鑑,相互交流的有利條件,及時了解中藥新技術、新工藝的推進動態及行業發展趨勢,舉辦各種類型的專題技術交流和研討活動,形成網路互通有無。
二、建立中藥生產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學術探索和技術合作的平台。實施動態的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活動。舉行科技成果推介會、成果轉化交流會等。企業能夠獲得技術進步方面前瞻性的指引。高校與科研院所在項目課題的選擇上更加務實,有利於產生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建立中藥生產企業與政府間科技發展信息溝通的平台。舉行有關政策研討活動,在國家及行業內新的政策規範等出台前後,就大家共同關心和疑惑的問題,舉辦針對性強的研討活動,以減少由於上下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執行難問題。
四、根據會員的需要和要求,舉辦相應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輔料的套用及新設備操作等與生產企業實際緊密聯繫的各類技術培訓活動,有利於上下游企業對中藥新技術的直接對接和交流。
五、積極推動行業技術進步,開展中藥新技術產品及新輔料、新設備的認定以及新技術套用企業認定等工作,提高示範效應,促進產業升級。
六、緊跟國內外中藥及天然藥物技術發展方向與趨勢,積極促進國際間交流與合作。
七、建立本會的工作網站及會刊,及時發布專委會信息,強化會員與專委會聯繫的紐帶,拓寬會員間交流空間。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專家組
馮 敏 南京中科集團研究院院長,中國科學院研究員
馮 峰 中國藥科大學教務處副處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柯 學 中國藥科大學藥劑教研室教授,博士
於清峰 中國藥科大學藥學院副教授,博士
楊星昊 南京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藥物製劑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
王中彥 瀋陽藥科大學教授,博士
汪維雲 安徽農業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博士
李 鎬 延邊大學藥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尹壽玉 延邊大學藥學院藥劑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
郭建鵬 延邊大學藥學院教授
崔天紅 北京岐黃藥品臨床研究中心主任,主任醫師
何明芳 南京工業大學藥學院副教授,博士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新技術專業委員會組織機構
主任委員:
濮存海 南京中山製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教授
副主任委員:
馮敏 南京中科集團研究院院長,中國科學院研究員
梁秉文 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新型給藥系統專業委員會副會長,主任藥師
李鎬 延邊大學藥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黃衍民 菏澤步長製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主任藥師
楊星昊 南京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藥物製劑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
葉正良 天津天士力之驕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解素花 北京同仁堂研究院院長
熊曉濱 煙臺榮昌製藥有限公司副總裁
陳子海 安徽海鑫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科 常州震華乾燥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
玄振玉 蘇州玉森新藥研發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郭宛君 南京中山製藥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於清峰 王中彥 王永剛 馮 峰 馮有龍 包俠萍 劉正和 劉維剛 劉培銀 邢桂蘭 汪維雲 李紅琴 李明花 何明芳 吳廷照 吳利民 連增林 張秀芝 張建民 張櫻山 陸曄輝 楊成名 周窯生 武惠斌 柯學 錢一帆 徐明 徐向陽 徐金成 徐柏頤 秦文杰 崔天紅程龍 董小平 潘留華
中國中藥協會石斛專業委員會
中國中藥協會石斛專業委員會是在鄉村網石斛聯盟基礎上,中國中藥協會報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石斛行業組織。會員來自全國各石斛產區的優秀石斛企業代表,匯聚國內數十名從事石斛研究的專家。每年組織多次地區和全國性石斛業界交流、專家研討、行業評審等活動。已成功組織九屆全國規模的“中國石斛產業發展論壇”。牽頭制定了《中國鐵皮石斛標準(行標試行)》,參與編輯出版《石斛養生》、《中國藥用石斛標準研究與套用》、《石斛求真》、《中華石斛叢書》、《中國石斛圖鑑》等行業書籍。
經過石斛專委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努力,不到十年的時間,將瀕危名貴中藥材--石斛發展成南方優勢特色生物產業,挖掘整理了2000多年石斛養生文化,將其大力弘揚並傳承發展,解決近百萬人就業,成為數十個縣農民增收致富的明星產業。
石斛專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信息溝通,搭建信息平台,擴大合作與交流,促進會員之間資源最佳化互補;促進自主創新,疏通技術交流渠道,繁榮和規範我國石斛市場;尋求資源與資本的良好結合;提高我國石斛行業經營管理水平,推動我國石斛規模化、市場化,儘早讓石斛走進普通百姓生活。
石斛專委會的組織機構
專家組:
順慶生 上海醫科大學原副校長
郭順星 中醫科學藥用植物研究所生物技術中心主任
張治國 浙江省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 研究員
冉懋雄 貴州省中醫藥研究院中藥研究所研究員
張 明 重慶市中藥研究院研究員
馮德強 雲南中醫學院教授
潘大仁 福建農林大學生命科學院教授
魏 剛 廣州中醫藥大學研究員
李振堅 中國林科院林業所花卉中心副研究員
白 音 韶關學院英東生命科學院副院長
主任:
楊明志 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雲南鄉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鄉村網創始人
常務副主任:
陳立鑽 浙江天皇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何祥林 霍山縣霍山石斛產業協會會長
副主任:
權 恆 雲南恆舜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子建 廣州寶健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張笑逸 雲南潤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盧紹基 廈門塔斯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蔡水泳 福建本草春石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范有弟 雲南斛哥莊園有限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虞偉康
副秘書長:
羅太進 陳 淬 李世海 吳文彪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材市場專業委員會
成立的中國中藥協會中藥材市場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場專委會)是中國中藥協會下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中藥協會章程》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全國中藥材市場行業社會團體組織。
市場專委會的宗旨:
在中國中藥協會的領導下,為中藥材市場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促進中藥材市場的規範和發展。
市場專委會的業務範圍:
1.反映市場呼聲和訴求,維護中藥材市場合法權益;
2.協調會員單位關係,搭建會員單位溝通交流平台;
3.開展市場調研,向政府提出有關中藥材市場發展規劃、立法及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倡導中藥材市場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經營行為,推動市場健康發展;
5.圍繞業務範圍開展中藥材市場行業管理、信息交流、專業培訓、書刊編輯、展覽展示、國際交流和諮詢服務等項工作。
市場專委會職能分工:
理事會:根據中國中藥協會設立市場專委會的宗旨,制定市場專委會工作內容及目標。
市場專委會主任:主持市場專委會的全面工作。
主任:周雷
秘書處:協助主任完成市場專委會的各項工作。
秘書長:張亞東
副秘書長(常務):周洵;副秘書長:張明東
辦公室:負責市場專委會日常運轉工作。
主任:黎強;
副主任:鹹勝
專家組:組織行業內、外專家為中藥材市場發展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組長:周雷(兼)
會員服務部:負責市場專委會和會員單位的聯繫及服務工作。
主任:黎強(兼)
科技合作部:負責市場專委會與外部各有關專業機構的合作及服務工作。
主任:周洵(兼)
市場推广部:負責市場專委會及會員單位的品牌及項目對外推廣的策劃與實施工作。
主任:王陽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材種植養殖專業委員會
2006年12月8日,中國中藥協會中藥材種植養殖專業委員會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材種植養殖專業委員會,將為會員搭建信息服務平台,致力於探索和推動中藥材種植養殖規範化發展,加強中藥材種植養殖企業與專家、市場間對接,創造良好的市場經營氛圍,促進行業自律,引導中藥材種植養殖產業健康穩步發展。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北路15號依斯特大廈8層
郵政編碼:100195
聯繫人 :哈偉 黃璟 張英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飲片專業委員會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飲片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籌備於2006年初,並於2006年8月經中國中藥協會上報於國家民政部,2006年9月6日民政部以[2006]民社登第1203號文批准,2006年9月17日在河南南陽召開了成立大會,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中藥協會章程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全國中藥飲片行業社會團體組織。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中藥協會的領導下,為中藥飲片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中藥飲片行業的規範和發展。
本會的具體工作任務主要是:
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配合政府工作,配合發改委做好中藥飲片品種定價初審及優質優價品種的推薦工作和中藥飲片統計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督局GAP實施的諮詢及中藥飲片實施藥品GMP工作,推進飲片註冊批准生產工作。配合質檢總局、工商聯,做好中藥飲片名牌企業和名牌產品的推薦工作;配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做好馳名商標的推薦工作。引導中藥飲片企業爸幸┮??曄丁焙汀盎繁1昵?比現?lt;BR>
三、開展中藥飲片行業、中藥飲片經濟發展及中藥飲片生產、經營、外貿、科研各類技術經濟動態信息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中藥飲片行業發展規劃、立法、重大經濟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加強中藥飲片質量標準因素的研究,促進建立能夠反映中藥特點又符合國際要求的中藥飲片質量控制方法,中藥飲片質量評價方法和評價體系。
四、聯合國內從事中藥種植、藥材加工、中藥飲片研究和生產、銷售、流通等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企業家,開展中藥飲片炮製理論等基礎理論研究和中藥材資源可持續利用、飲片炮製工藝等套用技術的開發研討。
五、研究中藥飲片市場發展趨勢動態,收集、統計、整理、分析並反饋有關中藥飲片科研、生產、商業流通、財務、價格等基礎資料,承擔中藥飲片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轉讓工作,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的推廣和套用。組織行業間的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組織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宣傳中藥飲片的優勢和特色。
六、加強中藥飲片行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七、推進中藥飲片行業科普工作,組織專家、教授編寫科普讀物,並恢復出版發行中藥飲片專業學術刊物。
八、深入研究並落實中藥飲片炮製傳統核心技術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和措施。
中國中藥協會中藥飲片專業委會組織機構及名單
顧問組
胡熙明 男原衛生部副部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
田景福 男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原副局長
諸國本 男 中國民族醫藥學會會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原副局長
沈志祥 男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際合作司司長
專家組
王孝濤 張世臣 葉定江 姚達木 王琦於留榮 原思通 姚福漢 曹暉 錢忠直林瑞超 賈天柱 龔千峰 李飛 金世元
毛淑傑 王正義 張振凌 王和平 胡昌江金傳山 石鶴峰 許傳國 初敏 任玉珍李玉英 蒙光容 徐焱琛 李錦開 許冬瑾
執行機構名單:
名譽主任:
王孝濤 中國中醫科學院資深研究員,中藥飲片炮製專家,
原中國中醫科學院中藥研究所中藥炮製研究室主任
主任:
張世臣 衛生部原藥政局副局長,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
名譽理事長
馬興田 廣東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長:
江雲   四川新荷花中藥飲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成員

中國中藥協會會長
中國中藥協會常務副會長
中國中藥協會會長 房書亭中國中藥協會會長 房書亭
組織結構圖組織結構圖
吳憲中國藥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中國中藥協會常務副會長 吳憲中國中藥協會常務副會長 吳憲
中國中藥協會名譽會長
中國中藥協會執行副會長
中國中藥協會副會長
中國中藥協會名譽會長 張洪魁中國中藥協會名譽會長 張洪魁
郝非非天津中新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中藥協會副會長 張世臣中國中藥協會副會長 張世臣
李楚源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馬興田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修淶貴修正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中藥協會高級顧問
閆洪禮
陳可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中醫科學院首席研究員
中國中藥協會執行副會長 王瑛中國中藥協會執行副會長 王瑛
肖培根(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用植物研究所名譽所長)
李連達(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中醫研究院首席研究員)
張伯禮(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中醫科學院院長)
李大鵬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浙江康萊特集團董事長)
吳以嶺(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金世元(北京中醫藥學院客座教授

會員管理

中國中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全國中藥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本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是中藥行業中介組織。為健全協會組織,增強協會凝聚力,更好地開展各種活動,向廣大會員提供有效的服務,根據本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組織機構圖組織機構圖
一、會員組成
本會採用單位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並存的會員制。
(一)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加入本會的會員。
(二)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加入本會的中藥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地方性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
二、會員條件
個人會員條件
具有工程師、講師和助理研究員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三年以上、大專畢業五年以上,並具有從事中藥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歷。
團體會員條件
(一) 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 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規模和水平,有影響力,社會信譽良好。
(三) 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四) 自願參加本會並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會員批准與遴選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一份(申請表可由網站下載或到協會領取);
(二) 提交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各一份;
(三) 由本會秘書處審核;
(四)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書面通知;
(六) 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會員權利
(一) 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 優先獲得協會發出的各種信息資料和刊物;
(四) 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 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本會《會員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 及時準確上報生產、技術經濟報表和提供本會規定的各種技術經濟資料和信息。
(七) 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與協作。
六、會員管理
(一) 管理機構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均由本會會員部直接管理,並建立聯絡員制度。
(二) 會籍管理
1、會員發展工作每年集中徵集、受理兩次。從接受申請到批准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2、發展會員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式,確保質量。
3、個人及團體會員無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協會活動,按自動退會處理;
4、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相應的處罰或除名。
5、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本會將註銷會籍。
(三) 會費管理
1、會員單位分類
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
2、會費標準
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8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
3、交納會費的期限和辦法
(1)會員單位交納年度會費的時間為每年4月30日前交納,我會收到款項後,在五日內開出收 據,寄回交納會費的會員單位。
(2)新會員單位,自我會批准入會之日起,二個月內交納當年會費;當年7月1日以後被批准入會的會員單位,按年度會費標準的50%交納。
4、本會接受個人或團體會員的饋贈。
七、分支(代表)機構
經本會授權可以在所屬行業和專業領域發展會員,所發展的會員屬於本會會員,享有會員權利,承擔會員義務,會籍由本會統一管理。會費屬於本會所有,本會根據具體情況對分支(代表)機構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目標管理,自負盈虧。申請入會程式按本辦法執行。
八、附則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中藥協會CATCM(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條 中國中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全國中藥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本會以中藥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地方性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為主要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為中藥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藥傳統文化,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用藥需求,促進中藥行業的規範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的助手和參謀,是中藥行業中介組織。承擔政府委託實施行業管理,做好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推動中藥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並接受其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工作支持。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督促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中醫藥市場,為企業依法經營,理順和規範中藥市場秩序積極開展工作。按照民政部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行業管理、信息交流、專業培訓、書刊編輯、展覽展示、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等項工作。 本會的具體工作任務主要是:
(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中藥行業、地區中藥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藥行業發展規劃、立法、重大經濟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市場發展趨勢動態,收集、統計、整理、分析並反饋有關中藥工業生產、商業流通、財務、價格等基礎資料,編輯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
(四)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醫藥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開展國內、國際醫藥企業管理技術交流與經濟合作。
(五)承擔中藥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轉讓工作,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的推廣和套用。組織行業間的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活動。
(六)開展與國際傳統醫藥社團等非政府組織間的友好交往、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開展中藥企業人才、技術和有關專業培訓,指導幫助企業更新觀念,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八)參與制定、修訂行業質量技術標準、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資格)標準,並協助政府部門組織貫徹實施。
(九)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提倡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組織行業開展企業評價,表彰優秀企業家活動。組織推廣中藥行業優質服務活動,規範服務行為,提高職業道德和思想素質。
(十)加強與地方行業協會的業務聯繫與工作交流,發揮協會行業管理的整體功能。
(十一)按照WTO規則,協助會員單位處理國際貿易爭端。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採用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並存的會員制。
第九條 凡從事中藥(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製劑、中藥機械)生產、行銷的企業和相關的科研、設計、教育、信息等事業單位、法人社團(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參加本會並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規模和水平,有影響力,社會信譽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會《會員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六)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與協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情況特殊時,可臨時召集或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會,參加會長會的人員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主要研究本會年度工作和重大人事變動等問題,提出決策建議,並責成秘書處形成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藥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豐富經驗;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任職超過兩屆仍需繼續任職時,須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並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根據工作需要設執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 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組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舉辦的經濟實體上交的稅後利潤;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
展,不得在會員單位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8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地方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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