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商業協會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是1989年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是醫藥商業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目前擁有會員單位381家。協會的宗旨是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促進醫藥經濟和醫藥產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藥商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 時間:1989年
  • 批准部門:民政部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結構,理事成員,連鎖藥店,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宗旨是為本行業企業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醫藥生產和流通的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復保健和科研教育需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

主要職責

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醫藥流通行業、地區醫藥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醫藥流通行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三、研究市場發展趨勢,組織和指導商品交流,促進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引導企業用科學發展觀進行科學決策、增強抵禦風險能力。
四、蒐集、統計、整理並反饋行業統計、品種、物價等基礎資料,開展市場調研預測,編輯協會刊物,進行國內外和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
五、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醫藥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開展國內、國際醫藥流通企業管理技術交流與經濟合作。
六、組織醫藥流通企業人才、技術和有關專業培訓,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七、參與制定、修定行業準入、行業管理、市場競爭規則、GSP認證等行業標準,組織企業貫徹實施;參與藥品經營企業市場準入方面的有關工作及資格審查。
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誠信服務等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
九、積極開展國際交往,與國外同類協會和有關行業建立合作交流關係,組織做好對國外先進經驗的消化、吸收工作。
十、承辦政府醫藥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事宜。

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示意圖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

理事成員

理事會 理事成員
宋建華   浙江海王醫藥有限公司
馮偉立   中國永裕新興醫藥有限責任公司
高平生   北京永安復星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徐 軍   北京金象復星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汪彥斌   中國醫藥報
賀 李   山西雙鶴藥業公司
徐震午   上海第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陳 彪   國藥集團化學試劑有限公司
王守柏   江蘇省醫藥公司(江蘇省醫藥商業協會)
任晉生   江蘇先聲藥業有限公司
張本山   安徽省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醫藥商業協會)
熊和平   江西南華醫藥有限公司 閻國斌   河南省醫藥公司(河南省醫藥商業協會)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理事單位中國醫藥商業協會理事單位
胡新平   湖北省醫藥集團有限公司
徐毓槐   武漢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林建寧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
施金明   深圳一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錢建農   深圳海王星辰醫藥有限公司
盧 鼎   深圳中聯廣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王小軍   重慶桐君閣股份有限公司
劉革新   四川科倫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張建津   天津市醫藥集團有限公司
吳乃峰   天津天士力醫藥行銷集團有限公司
疏義傑   南京醫藥合肥天星有限公司
戚保生   徐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徐孝先   珠海安士藥業有限公司
林兆雄   國藥控股廣州有限公司
張津權   國藥集團西北醫藥有限公司
孔祥義   國藥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連鎖藥店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連鎖藥店分會成立於2001年,是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國醫藥商業協會的分支機構。分會會長由中國醫藥商業協會秘書長王錦霞擔任。連鎖藥店分會在中國醫藥商業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在醫藥零售行業中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連鎖藥店分會有會員單位近300家,其中,副會長單位11家,理事單位50餘家。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連鎖藥店分會的宗旨是為醫藥行業零售企業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醫藥零售行業自律,促進醫藥零售行業的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用藥安全有效,及時方便。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連鎖藥店分會主要任務是:
1.對醫藥零售企業實施行業管理,並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
2.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以及會員單位與工業企業、商業企業之間的聯繫。
3.推廣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經營模式,組織行業內及行業間的企業管理、改革經驗的交流,促進零售企業深化內部改革,推動醫藥零售企業發展。
4.反映、呼籲會員單位要求,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5.制定並實施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6.積極開展國際交往。組織與國外同行交流,學習先進的零售經營模式和管理方法。
7.開展醫藥零售市場調研工作.採集企業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研究市場發展趨勢及熱點問題,為會員單位提供有效的反饋意見或建議。
8.出版行業刊物,傳遞有關行業政策,市場動態,先進管理經驗等信息。
9.承辦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每年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全國60餘家醫藥商業企業156個品種銷售數據統計分析;全國26家商業企業全部銷售品種數據分析;全國30個省、區、市109個藥品零售物價指數分析;全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基本情況(包括門店數量、經營面積等指標)、銷售利稅百強統計等內容的調查、排序,並在國內主要媒體發布,以增強企業影響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醫藥商業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縮寫: CAPC 。
第二條 本團體是與醫藥商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堅持市場化方向,按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維護國家根本利益,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代表和維護醫藥商業行業整體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健全市場秩序,推動醫藥流通體制改革。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促進醫藥經濟和醫藥產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區永外三元西巷甲 12 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醫藥方針、政策,積極貫徹政府有關醫藥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承辦醫藥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
(二)深入開展醫藥商業行業、地區醫藥經濟發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醫藥商業行業法律法規、巨觀調控、產業政策以及行業準入、市場競爭規則等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並組織貫徹落實。
(四)在行業調查研究基礎上,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實際情況及會員訴求,努力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
(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誠信服務等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六)收集、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研究市場發展趨勢,發布行業信息。指導企業科學決策,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抵禦風險能力。
(七)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建立行業、會員、品種、價格等統計信息網,蒐集、統計、整理並定期反饋行業統計、會員統計、藥品品種、藥品價格等基礎信息資料,進行市場和行業發展趨勢分析、預測;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刊物,創辦網站,進行國內外和行業內外信息交流。
(八)開展與醫藥商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品種市場、管理模式、物流技術等)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醫藥市場、行業政策、品種結構及價格變動等信息。
(九)配合政府部門組織醫藥商業行業專業人員崗位資質及相關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
(十)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國外同行協會及有關組織建立合作交流關係,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本團體採用單位會員制,凡有一定經營規模、證照齊全、管理規範的醫藥商業企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可直接申請參加本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和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2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理事更替,但調整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會總數的 1/3 ;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 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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