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包裝協會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CNPPA)成立於1980年6月,是國家民政部批准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現有會員300多家,主要為製藥企業和包裝材料生產企業、檢驗機構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藥包裝協會
  • 外文名:China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0年6月
  • 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理事成員,協會專家,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於一九八零年六月在廣州成立。組建名稱為"全國醫藥包裝技術中心站"一九八六年七月經國家經委複查,改名為"全國醫藥包裝技術中心"。一九八九年七月經原國家醫藥管理局批准,"中心"遷至北京。一九九一年八月,根據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全國醫藥包裝技術中心"通過複查登記並改名為"中國醫藥包裝協會"。一九九九年協會固定辦公地點移至北京中儀大廈內。中國醫藥包裝協會在成立的二十多年時間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政策、社會道德風尚,為全國醫藥包裝的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提高我國醫藥包裝水平、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方便服務。

主要職責

醫藥包裝是一個多學科、多專業的行業,是醫藥工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藥品包裝與其他產品包裝不同,有特殊嚴格的要求,與藥品的質量以及用藥安全息息相關,一直受到國家的重視。我國醫藥包裝工業現已自成體系,基本滿足國內製藥企業的需求。協會的工作宗旨就是搞好雙向服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依法進行巨觀指導、管理,促進國際交流;維護協會會員和企業一切合法權益的任務。中國醫藥包裝協會願以真誠的態度與國內外同行合作,推動中國醫藥包裝行業的進步。

組織機構

依照中國醫藥包裝協會章程的規定,在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和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下,開展了大量活動,受到國內外同行的廣泛好評。協會下屬五個專業委員會:藥用包裝材料專業委員會、藥用玻璃容器專業委員會、藥品包裝裝潢專業委員會、藥用空心膠囊專業委員會、藥用包裝機械專業委員會。
組織結構示意圖組織結構示意圖

理事成員

馮國平 原巡視員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紀 煒 黨委書記/所長 上海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
張世德 董事長/總經理 青島益青藥用膠囊有限公司
汪彥斌 副總編輯 中國醫藥報社
黃 維 所長 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設計藝術研究所
英 軍 副總經理 國藥勵展展覽有限責任公司
潘 慧 董事/副總經理 四川科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仙霞 副總裁 華潤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周法田 總經理/黨委常委 北京玻璃集團公司
徐根華 總經理 江蘇中金瑪泰醫藥包裝有限公司
王愛武 總經理 河北橡一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曲繼廣 董事長/總經理 石家莊四藥股份有限公司
楊中辰 總經理 力諾玻璃集團
張毅蘭 副主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包裝材料科研檢驗中心

協會專家

首席專家: 侯惠民
主任專家: 馮國平
蔡 弘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
唐秋瑾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張啟明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張慶生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孫會敏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楊會英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賀瑞玲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王 峰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牛秀華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張毅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包裝材料科研檢驗中心
俞 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浙江藥包材檢測中心
金 宏 浙江省藥品審評中心
紀 煒 上海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
蔡 榮 上海市食品藥品包裝材料測試所
韓志江 中國藥學會
楊文元 江蘇省醫藥包裝協會
米亞嫻 天津市藥品包裝材料檢測中心
李寶林 河北省醫療器材與藥品包裝材料檢驗所
匡佩琳 江西省藥品審評中心
駱紅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濟南藥品包裝材料檢測中心
沈長治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
田英良 北京工業大學
袁春梅 北京市藥品包裝材料檢驗所
滕建中 北京玻璃集團公司
楊中辰 濟南力諾玻璃製品有限公司
劉松林 安徽黃山膠囊有限公司
許振英 青島益青藥用膠囊有限公司
喬雪清 山西廣生膠囊有限公司
周 濤 廣東開平金億膠囊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醫藥包裝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Association,縮寫:CNP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醫藥及為醫藥包裝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個人 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為會員服務為宗旨。努力促進和提高我國醫藥包裝水平,保障人民安全方便用藥。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在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反映會員單位的問題和要求,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做好質量監督和行業規範工作。
(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根據有關規定出版印刷各種專業資料。
(三)促進行業發展,在市場競爭和國際貿易等方面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利益。
(四)組織調查研究醫藥包裝材料、容器、機械及相關藥用輔料市場動態,及時傳遞市場信息。
(五)組織開展醫藥包裝技術的合作、研究,推廣有關醫藥包裝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以及諮詢服務工作。
(六)組織開展包裝技術、管理經驗的交流及人才的培訓工作。
(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全國性產品介紹、交易、訂貨展覽會,活躍醫藥包裝材料、容器、包裝機械市場。
(八)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包裝團體和包裝工作者的聯繫和友好往來。
(九)宣傳貫徹國家標準,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組織制定發布本行業自願執行的協會標準。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藥品和藥品包裝以及相關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五)在醫藥包裝行業具有影響力、對藥品包裝事業的發展以及在醫藥包裝行業具有影響力、對藥品包裝事業的發展以及協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經協會機構推薦,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合法權益受本團體保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行規行約等有關規定;
(七)積極參與標準的制訂並自覺執行。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要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 更和註銷;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聽取、審批各機構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及實施情況;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聘任制且為專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熟悉本行業業務,有較強的組織、文字和管理能力。
本團體實行會長輪值制度,每屆選舉5位會長,每年輪換一位。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提出各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會員發展和除名等意見,交由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14年4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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