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貴州商會正式成立於2008年6月30日。上海市貴州商會是由貴州省在滬投資企業和貴州籍投資者以及在貴州工作生活過的個人、對貴州經濟社會發展有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開放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貴州商會
- 成立時間:2008年6月30日
- 商會地點:上海市
- 組織性質:開放性、非盈利性組織
商會簡介
工作任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貴州商會。英文名稱: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GHAI。
第二條 本會是由貴州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貴州省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以及在貴州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滬創辦的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和助手作用。密切黔滬兩地企業間的關係,促進橫向經濟合作,為區域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合法開展商會活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掛靠貴州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普陀區中山北路2668號1412室。
第六條 本會工作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經貿洽談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編寫商會信息,介紹黔、滬等地改革開放動態,交流業務經驗,提供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三)協助政府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支持會員在滬與各地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會員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國內外的經濟聯繫構築平台,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等全方位的合作交流;
(四)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協調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
(五)為會員建立信息平台和宣傳服務視窗,為會員的經營活動依法提供幫助;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代理和提供法律服務;
(七)為會員開展聯誼活動;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內部有關信息資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組織交流、政企協調、聯誼活動、提供信息等相關服務。
第八條 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貴州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貴州省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以及在貴州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滬創辦的相關企業,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可吸收特邀會員入會。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上海市貴州商會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本商會秘書處討論並請示會長意見後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本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及標識。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會員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商會給予幫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會費的,經同意可以補繳。會費一旦繳納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 其他應由會員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或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會長不在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為專職聘用人員。秘書長在會長及常務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會長和常務副會長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辦公室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