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貴州商會 英文名稱: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JIANGSU。本會是由貴州籍在蘇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貴州省駐蘇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以及在貴州生活或工作過的人士在蘇創辦的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和助手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貴州商會
- 外文名: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JIANGSU
- 地點: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苜蓿園
- 郵編:210007
機構簡介,業務範圍,活動原則,發展歷程,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密切黔蘇兩地企業間的關係,加強信息溝通、促進經濟合作,為會員在蘇的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並提供可能的幫助,為區域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合法開展商會活動。本會由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為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是貴州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貴州省工商業聯合會。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和指導單位的監督管理。
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苜蓿園大街88號錦湖大廈北6樓。
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苜蓿園大街88號錦湖大廈北6樓。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經貿洽談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利用各種平台,為商會會員單位進行宣傳和推介;編寫商會信息,介紹黔、蘇等地改革開放動態及商會會員介紹,交流業務經驗,提供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三)協助政府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支持會員在蘇與各地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會員參與黔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國內外的經濟聯繫構築平台,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等全方位的合作交流;促進、發展、提高和擴大貴州與江蘇及其他省市之間的商務活動。
(四)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協調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為會員與江蘇省政府機構之間提供交流渠道。
(五)為會員建立信息平台和宣傳服務視窗,為會員的經營活動依法提供幫助;促進會員與江蘇企業以及在江蘇省內的其他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 協助商會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貴州與江蘇貿易和投資的課題;
(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代理和法律援助;協助調解會員之間或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分歧和爭議;
(七)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促進會員與江蘇省政府、有關機構、企業和其他相關團體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為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機構、企業、相關團體或江蘇省政府之間提供交流意見、互通商業信息的場所;保持和促進會員之間及會員與其江蘇夥伴/同行之間的友好關係及相互間的專業往來;提高和促進與江蘇省內的機構、企業、商會和有著共同意志的其他相關團體之間的技術、專業、商務和技術教育等方面的交往;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內部有關信息資料,編寫會員刊物。 收集、編譯、摘錄、傳閱和散發與貿易、工商業有關的統計資料和信息;印刷、出版和分發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報紙、期刊、書籍或傳單;
(九) 參加其他有助於實踐上述商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二)利用各種平台,為商會會員單位進行宣傳和推介;編寫商會信息,介紹黔、蘇等地改革開放動態及商會會員介紹,交流業務經驗,提供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三)協助政府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支持會員在蘇與各地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會員參與黔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國內外的經濟聯繫構築平台,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等全方位的合作交流;促進、發展、提高和擴大貴州與江蘇及其他省市之間的商務活動。
(四)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協調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為會員與江蘇省政府機構之間提供交流渠道。
(五)為會員建立信息平台和宣傳服務視窗,為會員的經營活動依法提供幫助;促進會員與江蘇企業以及在江蘇省內的其他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 協助商會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貴州與江蘇貿易和投資的課題;
(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代理和法律援助;協助調解會員之間或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分歧和爭議;
(七)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促進會員與江蘇省政府、有關機構、企業和其他相關團體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為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機構、企業、相關團體或江蘇省政府之間提供交流意見、互通商業信息的場所;保持和促進會員之間及會員與其江蘇夥伴/同行之間的友好關係及相互間的專業往來;提高和促進與江蘇省內的機構、企業、商會和有著共同意志的其他相關團體之間的技術、專業、商務和技術教育等方面的交往;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內部有關信息資料,編寫會員刊物。 收集、編譯、摘錄、傳閱和散發與貿易、工商業有關的統計資料和信息;印刷、出版和分發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報紙、期刊、書籍或傳單;
(九) 參加其他有助於實踐上述商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發展歷程
江蘇省貴州商會於2011年9月23日獲得正式批覆籌建。按照蘇聯發【2011】78號檔案的要求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江蘇省工商聯組織工作原則》,籌備小組在籌備期間,積極發展商會會員,對會員企業進行實地的走訪、摸底、考察和交流,力爭把商會籌建工作做實做強,把商會做出特色做出品牌。 貴州人在江蘇創辦的企業大約有150家左右,從地域分布來看,主要分布在蘇州、南京、無錫、常州、揚州、鎮江等地市,淮安、鹽城、南通等蘇北地區也有分布,其中蘇州約50家以上,南京約60家以上,無錫20家左右,常州15家左右,鎮江、揚州、南通等大約10家左右。從行業分布來看,廣泛分布在機電與電子產品加工製造業、計算機軟體與信息產業、廣告傳媒行業、諮詢策划行業、餐飲行業、文化藝術行業、航空服務業、體育產業、娛樂休閒產業、玻璃加工行業、通信行業、地產業、醫藥銷售行業、酒類銷售行業、建築裝飾行業等各行各業。 遠離故土,興業異鄉,需要創業者們抱團取暖、共謀發展。黔商沒有歷史,卻有自發向上的志氣和膽識。追溯中國商業的百年發展史,無論何種商幫文化,其中的核心內容就是以眾幫眾的協作精神和回報家鄉的赤子之心。江蘇省貴州商會,也將以此為立會之本,服務會員,服務蘇黔兩地經濟社會。 為了將在江蘇分散的貴州力量凝聚起來,實現強強聯合,進一步發揚貴州人求真務實、實幹興業的優良傳統,弘揚貴州人奮發向上、自強不息的敬業精神,充分發揮貴州人在家鄉與江蘇之間經濟協作發展中的橋樑紐帶作用,更好地開展信息交流和商貿活動,江蘇省貴州商會籌備小組特向貴單位申請正式成立“江蘇省貴州商會”。
商會章程
江蘇省貴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蘇省貴州商會。英文名稱: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JIANGSU。第二條 本會是由貴州籍在蘇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貴州省駐蘇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以及在貴州生活或工作過的人士在蘇創辦的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和助手作用。密切黔蘇兩地企業間的關係,加強信息溝通、促進經濟合作,為會員在蘇的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並提供可能的幫助,為區域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合法開展商會活動。
第四條 本會由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為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是貴州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貴州省工商業聯合會。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和指導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苜蓿園大街88號錦湖大廈北6樓。郵編:210007。
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蘇省貴州商會。英文名稱: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JIANGSU。第二條 本會是由貴州籍在蘇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貴州省駐蘇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以及在貴州生活或工作過的人士在蘇創辦的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和助手作用。密切黔蘇兩地企業間的關係,加強信息溝通、促進經濟合作,為會員在蘇的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並提供可能的幫助,為區域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合法開展商會活動。
第四條 本會由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為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是貴州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貴州省工商業聯合會。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和指導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苜蓿園大街88號錦湖大廈北6樓。郵編:210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經貿洽談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利用各種平台,為商會會員單位進行宣傳和推介;編寫商會信息,介紹黔、蘇等地改革開放動態及商會會員介紹,交流業務經驗,提供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三)協助政府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支持會員在蘇與各地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會員參與黔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國內外的經濟聯繫構築平台,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等全方位的合作交流;促進、發展、提高和擴大貴州與江蘇及其他省市之間的商務活動。
(四)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協調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為會員與江蘇省政府機構之間提供交流渠道。
(五)為會員建立信息平台和宣傳服務視窗,為會員的經營活動依法提供幫助;促進會員與江蘇企業以及在江蘇省內的其他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 協助商會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貴州與江蘇貿易和投資的課題;
(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代理和法律援助;協助調解會員之間或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分歧和爭議;
(七)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促進會員與江蘇省政府、有關機構、企業和其他相關團體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為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機構、企業、相關團體或江蘇省政府之間提供交流意見、互通商業信息的場所;保持和促進會員之間及會員與其江蘇夥伴/同行之間的友好關係及相互間的專業往來;提高和促進與江蘇省內的機構、企業、商會和有著共同意志的其他相關團體之間的技術、專業、商務和技術教育等方面的交往;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內部有關信息資料,編寫會員刊物。 收集、編譯、摘錄、傳閱和散發與貿易、工商業有關的統計資料和信息;印刷、出版和分發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報紙、期刊、書籍或傳單;
(九) 參加其他有助於實踐上述商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第七條 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經貿洽談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利用各種平台,為商會會員單位進行宣傳和推介;編寫商會信息,介紹黔、蘇等地改革開放動態及商會會員介紹,交流業務經驗,提供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三)協助政府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支持會員在蘇與各地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會員參與黔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國內外的經濟聯繫構築平台,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等全方位的合作交流;促進、發展、提高和擴大貴州與江蘇及其他省市之間的商務活動。
(四)為會員做好服務工作,協調與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為會員與江蘇省政府機構之間提供交流渠道。
(五)為會員建立信息平台和宣傳服務視窗,為會員的經營活動依法提供幫助;促進會員與江蘇企業以及在江蘇省內的其他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 協助商會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貴州與江蘇貿易和投資的課題;
(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代理和法律援助;協助調解會員之間或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分歧和爭議;
(七)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促進會員與江蘇省政府、有關機構、企業和其他相關團體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為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機構、企業、相關團體或江蘇省政府之間提供交流意見、互通商業信息的場所;保持和促進會員之間及會員與其江蘇夥伴/同行之間的友好關係及相互間的專業往來;提高和促進與江蘇省內的機構、企業、商會和有著共同意志的其他相關團體之間的技術、專業、商務和技術教育等方面的交往;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內部有關信息資料,編寫會員刊物。 收集、編譯、摘錄、傳閱和散發與貿易、工商業有關的統計資料和信息;印刷、出版和分發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報紙、期刊、書籍或傳單;
(九) 參加其他有助於實踐上述商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第七條 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術語的界定
商會是指江蘇省貴州商會。
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在不同的情況下可指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理事是指在商會會員大會上被選舉出來的理事會成員,理事必須是團體成員,其他會員沒有理事的被選舉權。
常務理事是由商會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的部分理事,有權參加商會的常務理事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會是指商會的管理委員會。
常務理事會是商會日常工作中按章程規定部分代行理事會職權的商會管理委員會。
監事會是指商會的監督委員會。
會長是指首先在商會會員大會上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既而由理事會推選為商會會長的會員。
會員是指商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友好會員和名譽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根據此章程的條款規定而入會的公司、商社、及其他商業機構。非團體會員是除團體會員之外的其他會員。
個人會員是指與本章程規定相符而入會的個人。
名譽會長是指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聘請為商會名譽會長,並以名譽會長名義入會的任何公司、商社及其他商業機構和個人。
名譽會員是指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聘請為名譽會員,並以名譽會員名義入會的個人或團體。
友好會員是指符合商會章程規定而入會的任何公司、合營、獨資或其它組織形式的商業機構或個人。
公司是指根據法律組建的任何公司或法人組織。
商社是指依法組建的商業組織。
本商會會員超過200人時可實行會員代表制。
第九條 入會申請人應按要求向理事會提供有關證明其符合會員入會資格的材料。理事會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並且對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入會做出最終決定。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符合章程的規定的會員條件;
(四) 團體會員需提供所屬團體同意並推薦入會的董事會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江蘇省貴州商會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並經本商會會長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本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及標識。
第十二條 商會的會員資格由下述幾類會員組成:
(一) 團體會員資格 貴州籍在蘇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貴州省駐蘇的各類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及其依法在江蘇省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以及在貴州生活或工作過的人士在蘇創辦的相關企業,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 個人會員資格 年齡在二十一周歲以上,並且是在江蘇具有居住權的貴州籍人士,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三) 友好會員資格
凡其不符本條(一)(二)項規定的為友好會員。友好會員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名譽會員資格
本會可以邀請對促進貴州江蘇貿易投資作出重大貢獻,增進黔蘇兩省友誼的個人或機構成為商會提供贊助或顧問的人士作為商會的名譽會員。
理事會有權按規定隨時任免贊助人為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是指通過本商會年檢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只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才可對與商會相關事務做出投票表決。每個會員有一票投票權。票數相等時,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權委託代表人在會員大會上代表其個人或團體行使所有權力。
第十五條 除有特別規定外,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非團體會員不具有本理事會的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會員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商會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商會的聲譽和貴州人的榮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會費的,經同意可以補繳。會費一旦繳納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標識。會員超過三個月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按表決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會員,會議通知中應當說明此次會議的議程。
第二十二條 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或會長提議方可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但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沒有達到法定人數時,會議將延期到下一周同一天、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舉行。復會時,出席會議的有投票權的會員人數便不受法定人數的限制,此種情形下,經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的,決議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可以書面委託副會長召集或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會長的職權。 會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會推舉一名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副會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召集或主持。監事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舉的代表人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審議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 其他應由會員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理事不得少於九名。理事必須是在具有投票權的會員中產生,由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全體大會上選出,並須符合章程規定的選舉條件。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四年, 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理事、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須經會長提名。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輪值副會長,由會長按規定在常務理事中指定或解除。
輪值副會長受會長的委託,協助會長工作並可根據會長授權代行會長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長不能履行會長職權時,由輪值副會長主持召開理事會,選舉會長。會長缺位時期,由輪值副會長主持本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可視本會活動需要聘用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若理事會員代表發生更替,新代表在符合商會章程的情況下可取代原代表的理事資格。但若原代表職務為會長、 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長的,該職務不能繼承。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總監;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接受理事會成員的辭呈;視活動需要,聘請或解聘商會雇員;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起草本會章程修正案以供在會員全體大會上討論和審批;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處理不屬於會員大會職責的其他商會事務。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之前通知全體理事,會議通知中應當說明此次會議的議程。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可以書面指定其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會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共同推舉代表人召集或主持。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時,應當書面委託他人參加,一人只能受託一票。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二條第一、 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八條 術語的界定
商會是指江蘇省貴州商會。
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在不同的情況下可指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理事是指在商會會員大會上被選舉出來的理事會成員,理事必須是團體成員,其他會員沒有理事的被選舉權。
常務理事是由商會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的部分理事,有權參加商會的常務理事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理事會是指商會的管理委員會。
常務理事會是商會日常工作中按章程規定部分代行理事會職權的商會管理委員會。
監事會是指商會的監督委員會。
會長是指首先在商會會員大會上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既而由理事會推選為商會會長的會員。
會員是指商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友好會員和名譽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根據此章程的條款規定而入會的公司、商社、及其他商業機構。非團體會員是除團體會員之外的其他會員。
個人會員是指與本章程規定相符而入會的個人。
名譽會長是指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聘請為商會名譽會長,並以名譽會長名義入會的任何公司、商社及其他商業機構和個人。
名譽會員是指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聘請為名譽會員,並以名譽會員名義入會的個人或團體。
友好會員是指符合商會章程規定而入會的任何公司、合營、獨資或其它組織形式的商業機構或個人。
公司是指根據法律組建的任何公司或法人組織。
商社是指依法組建的商業組織。
本商會會員超過200人時可實行會員代表制。
第九條 入會申請人應按要求向理事會提供有關證明其符合會員入會資格的材料。理事會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並且對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入會做出最終決定。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符合章程的規定的會員條件;
(四) 團體會員需提供所屬團體同意並推薦入會的董事會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江蘇省貴州商會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並經本商會會長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本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及標識。
第十二條 商會的會員資格由下述幾類會員組成:
(一) 團體會員資格 貴州籍在蘇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貴州省駐蘇的各類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及其依法在江蘇省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以及在貴州生活或工作過的人士在蘇創辦的相關企業,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 個人會員資格 年齡在二十一周歲以上,並且是在江蘇具有居住權的貴州籍人士,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三) 友好會員資格
凡其不符本條(一)(二)項規定的為友好會員。友好會員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名譽會員資格
本會可以邀請對促進貴州江蘇貿易投資作出重大貢獻,增進黔蘇兩省友誼的個人或機構成為商會提供贊助或顧問的人士作為商會的名譽會員。
理事會有權按規定隨時任免贊助人為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是指通過本商會年檢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只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才可對與商會相關事務做出投票表決。每個會員有一票投票權。票數相等時,會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權委託代表人在會員大會上代表其個人或團體行使所有權力。
第十五條 除有特別規定外,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非團體會員不具有本理事會的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會員在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商會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商會的聲譽和貴州人的榮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會費的,經同意可以補繳。會費一旦繳納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標識。會員超過三個月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按表決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會員,會議通知中應當說明此次會議的議程。
第二十二條 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或會長提議方可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但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的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沒有達到法定人數時,會議將延期到下一周同一天、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舉行。復會時,出席會議的有投票權的會員人數便不受法定人數的限制,此種情形下,經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的,決議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可以書面委託副會長召集或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會長的職權。 會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會推舉一名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副會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召集或主持。監事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舉的代表人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審議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 其他應由會員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理事不得少於九名。理事必須是在具有投票權的會員中產生,由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全體大會上選出,並須符合章程規定的選舉條件。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四年, 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理事、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須經會長提名。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輪值副會長,由會長按規定在常務理事中指定或解除。
輪值副會長受會長的委託,協助會長工作並可根據會長授權代行會長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長不能履行會長職權時,由輪值副會長主持召開理事會,選舉會長。會長缺位時期,由輪值副會長主持本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可視本會活動需要聘用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若理事會員代表發生更替,新代表在符合商會章程的情況下可取代原代表的理事資格。但若原代表職務為會長、 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長的,該職務不能繼承。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總監;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接受理事會成員的辭呈;視活動需要,聘請或解聘商會雇員;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起草本會章程修正案以供在會員全體大會上討論和審批;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處理不屬於會員大會職責的其他商會事務。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之前通知全體理事,會議通知中應當說明此次會議的議程。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可以書面指定其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會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共同推舉代表人召集或主持。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時,應當書面委託他人參加,一人只能受託一票。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二條第一、 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中選舉產生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是代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2、查閱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議資料;
3、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是否違背本商會章程;
4、監督相關決議是否違背本商會章程。
5、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會員大會改選。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中選舉產生三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是代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2、查閱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議資料;
3、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是否違背本商會章程;
4、監督相關決議是否違背本商會章程。
5、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監事及監事長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本商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會員大會改選。
第四節 秘書處及內設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辦公室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秘書長為商會日常辦公事務人員。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理事會審批,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各機構設定方案,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五)根據理事會所決定的各機構設定方案,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保管所有會議的正式紀要和決議,下發會議通知,保存商會的記錄和檔案。
(七)負責商會網路、內刊等的維護和編輯出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協會下設秘書處、會員發展部、外聯宣傳部、法律服務部、財務部、群工部六個常設辦事機構,其具體的工作安排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制定相關的制度。
第四十三條 根據會長的提名,常務理事會有權聘請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非本商會理事擔任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四十四條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常務理事會有權聘請非企業界人士擔任本商會的專業顧問,為本商會的活動提供相關專業顧問意見。
第四十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辦公室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秘書長為商會日常辦公事務人員。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理事會審批,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各機構設定方案,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五)根據理事會所決定的各機構設定方案,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保管所有會議的正式紀要和決議,下發會議通知,保存商會的記錄和檔案。
(七)負責商會網路、內刊等的維護和編輯出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協會下設秘書處、會員發展部、外聯宣傳部、法律服務部、財務部、群工部六個常設辦事機構,其具體的工作安排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制定相關的制度。
第四十三條 根據會長的提名,常務理事會有權聘請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非本商會理事擔任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四十四條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常務理事會有權聘請非企業界人士擔任本商會的專業顧問,為本商會的活動提供相關專業顧問意見。
第五節 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為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七條 在下述情況中,負責人的職務應當被免除:
(一)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二)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三)因故意犯罪遭受刑事處罰的;
(四)已不再是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或已不再是本會會員的代表,或者其所代表的會員已不再是本會會員。
(五) 理事未經理事會批准,連續三次缺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未經監事會批准,連續三次缺席監事會會議的;
(六) 負責人向理事會遞交辭呈,並且得到理事會過半數成員批准的;
(七)會員大會決定免去理事、監事成員資格的。
第四十八條 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九條 負責人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十條 理事或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但新理事或監事的任命應當通知全體會員並在通知後十日內沒有超過三分之一有投票權會員的反對後方可有效,且應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監事長的補選,還需取得會員大會的確認。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為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七條 在下述情況中,負責人的職務應當被免除:
(一)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二)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三)因故意犯罪遭受刑事處罰的;
(四)已不再是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或已不再是本會會員的代表,或者其所代表的會員已不再是本會會員。
(五) 理事未經理事會批准,連續三次缺席理事會會議的;監事未經監事會批准,連續三次缺席監事會會議的;
(六) 負責人向理事會遞交辭呈,並且得到理事會過半數成員批准的;
(七)會員大會決定免去理事、監事成員資格的。
第四十八條 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九條 負責人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十條 理事或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但新理事或監事的任命應當通知全體會員並在通知後十日內沒有超過三分之一有投票權會員的反對後方可有效,且應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監事長的補選,還需取得會員大會的確認。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所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及友好會員均應當向商會交納會費以支付商會日常活動的開支。
會員超過三個月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但經理事會討論同意緩交或免交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本會可接受會員、名譽會長、其他個人或機構提供的贊助和捐獻。
第五十四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所有收益和資產將用於推動實現商會宗旨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會費、捐贈、政府資助收入不能以分紅、獎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的付給或轉給會員。
第五十八條本會負責人及其他理事、監事不能擔任商會內有薪或有償職務。本會不能給任何負責人、及其他理事、監事報酬或等值的其他福利;但本會可以給予為本會提供服務的本會雇員或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合理的酬勞。
第五十九條 本會不禁止如實地償付以下費用:
(一) 會員代商會所作的預先現金支付;
(二) 支付會員為商會所提供貸款的利息,其年利率應由理事會認可,且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三) 經理事會會議表決認可的由會員出租給本會的房地產及設施設備的合理租金;
(四) 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過半數通過,本會會員為本會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價款;但團體會員為本會提供商品或服務,受益人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該成員應向理事會申報其在團體會員中的身份和地位,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的,方可從商會財產中支付其對價。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一條 本會收支款項的原始帳目和與之有關的資料,以及商會的資產、債權和債務資料必須妥善保存,並將上述資料整理並公開給會員進行檢查,檢查時間以及方式將根據當前適用的商會章程和制度的要求。每年至少對商會帳目檢查一次,其資產負債表應由一個或更多有專業資格的審計師審核。
第六十二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會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所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及友好會員均應當向商會交納會費以支付商會日常活動的開支。
會員超過三個月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但經理事會討論同意緩交或免交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本會可接受會員、名譽會長、其他個人或機構提供的贊助和捐獻。
第五十四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所有收益和資產將用於推動實現商會宗旨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會費、捐贈、政府資助收入不能以分紅、獎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的付給或轉給會員。
第五十八條本會負責人及其他理事、監事不能擔任商會內有薪或有償職務。本會不能給任何負責人、及其他理事、監事報酬或等值的其他福利;但本會可以給予為本會提供服務的本會雇員或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合理的酬勞。
第五十九條 本會不禁止如實地償付以下費用:
(一) 會員代商會所作的預先現金支付;
(二) 支付會員為商會所提供貸款的利息,其年利率應由理事會認可,且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三) 經理事會會議表決認可的由會員出租給本會的房地產及設施設備的合理租金;
(四) 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過半數通過,本會會員為本會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價款;但團體會員為本會提供商品或服務,受益人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該成員應向理事會申報其在團體會員中的身份和地位,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的,方可從商會財產中支付其對價。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一條 本會收支款項的原始帳目和與之有關的資料,以及商會的資產、債權和債務資料必須妥善保存,並將上述資料整理並公開給會員進行檢查,檢查時間以及方式將根據當前適用的商會章程和制度的要求。每年至少對商會帳目檢查一次,其資產負債表應由一個或更多有專業資格的審計師審核。
第六十二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會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保密條款
第七十條 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散發的所有資料及與之有關的所有資料、提及事務都是非公開和保密的。
第七十一條 除非有理事會的授權,否則任何會員或個人都不能透露或允許、授權他人公開與前一條中所述的任何資料及事務。
第七十二條 此章程的保密條款不適用於當會員為徵詢律師或法律顧問的意見為目的而公開這些資料的情況。此種情況下,會員應提醒有關律師或法律顧問注意章程中有關的保密條款。
第九章 通知
第七十三條 通知將按會員登記的所在地址或最後所知地址交給會員本人,也可通過傳真或郵寄或其它包括國際網際網路的電訊手段發給會員。商會按會員登記提供的地址將會議通知發給會員,在發出通知四十八小時後就視為已送達。
第七十四條 由於偶然情況致使會員沒有收到會議通知,不能認為此會議或由此會議討論通過的任何決議無效。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保密條款
第七十條 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散發的所有資料及與之有關的所有資料、提及事務都是非公開和保密的。
第七十一條 除非有理事會的授權,否則任何會員或個人都不能透露或允許、授權他人公開與前一條中所述的任何資料及事務。
第七十二條 此章程的保密條款不適用於當會員為徵詢律師或法律顧問的意見為目的而公開這些資料的情況。此種情況下,會員應提醒有關律師或法律顧問注意章程中有關的保密條款。
第九章 通知
第七十三條 通知將按會員登記的所在地址或最後所知地址交給會員本人,也可通過傳真或郵寄或其它包括國際網際網路的電訊手段發給會員。商會按會員登記提供的地址將會議通知發給會員,在發出通知四十八小時後就視為已送達。
第七十四條 由於偶然情況致使會員沒有收到會議通知,不能認為此會議或由此會議討論通過的任何決議無效。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江蘇省貴州商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江蘇省貴州商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