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通知,徵求意見稿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報告管理,第三章 交易行為管理,第四章 信息系統管理,第五章 高頻交易管理,第六章 滬股通管理,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附則,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一、起草背景,二、起草原則,三、主要內容,徵求意見稿內容解讀,
徵求意見通知
關於就《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上證公告〔2024〕21號
為了加強程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詳見附屬檔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6月14日。
有關意見或建議可通過下列兩種方式提出:一是登錄本所官方網站(參考連結),進入“規則”欄目下的“公開徵求意見”專欄提出;二是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388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監管部,郵政編碼:200127。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徵求意見稿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本所市場進行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等證券程式化交易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
程式化交易,是指通過電腦程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包括按照設定的策略自動選擇特定的證券和時機進行交易,或者按照設定的算法自動執行交易指令,以及其他符合程式化交易特徵的行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等會員客戶;
(二)從事自營、做市交易或者資產管理等業務的會員;
(三)使用本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險機構等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程式化交易投資者。
第四條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所業務規則,依法合規進行程式化交易。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滿足本所關於交易及相關係統的可用性、安全性與合規性要求,防範可能造成重大交易異常的情況。
投資者進行程式化交易,不得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式化交易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會員應當遵循合規審慎、風險可控、全程管理的原則,加強自身及其客戶程式化交易行為的管理,督促客戶依法合規進行程式化交易,防範程式化交易風險,加強信息技術管理,確保相關係統安全運行。
會員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為客戶進行程式化交易提供交易單元、主機託管、行情信息等服務。
第六條 本所對程式化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監督程式化交易相關活動,規範程式化交易相關行為,明確重點監控情形,加強程式化交易監測監控,對違規行為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本所系統安全。
第二章 報告管理
第七條 本所對程式化交易實施報告管理。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及時履行報告義務,確保其報告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承諾其使用的程式化交易策略及技術系統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八條 會員客戶首次進行程式化交易前,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託的會員報告,在會員對其提交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會員收到客戶報告後,應當及時向客戶反饋確認並在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本所接收後予以確認。
合格境外投資者與會員在委託協定中約定,允許會員通過電腦程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的,可以由會員代其履行相應的程式化交易報告等義務。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首次進行程式化交易前,應當向本所報告,在本所接收確認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
第九條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報告下列信息:
(一)賬戶基本信息,包括投資者名稱、證券賬戶代碼、指定交易的會員、產品管理人等;
(二)賬戶資金信息,包括賬戶的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率等;
(三)賬戶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等;
(四)交易軟體信息,包括軟體名稱及版本號、開發主體等;
(五)聯絡信息,包括會員、投資者聯絡人及聯繫方式等;
(六)本所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已報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變更,應當進行變更報告:
(一)賬戶資金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
(二)槓桿資金來源發生變更或者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
(三)會員聯絡人、機構投資者聯絡人發生變更;
(四)賬戶最高申報速率或者賬戶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發生變更;
(五)主要交易策略發生變更;
(六)交易軟體信息發生變更;
(七)賬戶停止進行程式化交易;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重大變更情形。
會員客戶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會員進行變更報告,會員在收到變更報告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會員發現客戶信息發生重大變更未及時報告的,應當督促客戶及時進行變更報告。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本所進行變更報告。
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主體報告的賬戶資金規模、槓桿資金來源、槓桿資金規模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下一個季度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進行變更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建立程式化交易監測識別與報告核查機制,及時發現達到報告及變更報告要求的客戶,督促其及時履行報告義務,並對客戶報告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身份進行穿透核查,對賬戶資金信息、賬戶交易信息和交易軟體信息等進行核查。
客戶不按要求報告、變更報告相關信息,或者報告信息不實的,會員應當督促客戶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經督促後仍不按規定報告、變更報告或者拒絕配合會員開展核查的,會員應當按照委託協定的約定,拒絕接受其程式化交易委託,並向本所報告。
會員應當及時告知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二條 本所收到會員、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提交的報告信息後將及時確認,並定期開展數據篩查,對程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行為與其報告的交易策略、頻率等信息進行一致性比對。
投資者存在報告的信息不完備、與交易行為不一致或者其他未按規定報告情形的,本所將進行督促提醒,並視情況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投資者應當及時改正。
第十三條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等業務,並通過自身賬戶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報告其客戶有關信息。具體報告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報告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買賣、提供、公開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客戶報告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和自身的報告信息和交易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第十五條 本所根據本細則的規定接收、比對和管理程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對程式化交易投資者及其使用的程式化交易策略和技術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合規性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
第三章 交易行為管理
第十六條 本所對程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可能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七條 可能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異常交易行為包括:
(一)瞬時申報速率異常,是指極短時間內申報筆數巨大,即1秒鐘內申報、撤單筆數達到一定標準;
(二)頻繁瞬時撤單,是指日內頻繁出現申報後迅速撤單、全日撤單比例較高,即全日發生多次1秒鐘內申報又撤單的情形,且全日撤單比例達到一定標準;
(三)頻繁拉抬打壓,是指日內多次在單只或者多隻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抬打壓,即全日多次出現個股1分鐘內漲(跌)幅度和期間投資者成交數量占比達到一定標準;
(四)短時間大額成交,是指短時間內買入(賣出)金額特別巨大,加劇本所主要指數波動,即上證綜合指數或科創50指數1分鐘內漲(跌)幅度、期間投資者主動買入(賣出)金額及占比達到一定標準;
(五)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本所對債券、基金、存托憑證等證券交易中可能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參照前款標準予以重點監控。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調整前述標準。
機構投資者以產品維度進行程式化交易的,不得通過分拆產品的方式規避異常交易行為監管。
第十八條 會員、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機構應當就程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和合規風控制度,健全程式化交易指令審核和監控系統,防範和控制業務風險。
會員、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機構負責合規風控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本機構和客戶程式化交易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負責相關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程式化交易委託的,應當與客戶簽訂委託協定,約定雙方與程式化交易有關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明確對客戶的管理責任和風險控制要求。
第二十條 客戶存在下列行為的,會員應當按照委託協定約定採取拒絕其程式化交易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措施:
(一)客戶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
(二)客戶拒絕配合會員就程式化交易開展盡職調查,或者拒絕接受會員的核查和檢查;
(三)客戶用於程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程式化交易委託出現重大異常;
(四)客戶程式化交易可能影響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
(五)客戶實際用於程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與會員驗證測試、風險評估的系統不一致;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當有效管理客戶的程式化交易行為,將程式化交易納入異常交易監控,持續完善異常交易監控系統,對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流動性的指令加強監控,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客戶涉嫌異常交易的行為,積極協同本所進行交易行為監管。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做好監測監控,防範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發現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或者本所系統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暫停交易、撤銷申報等有效措施,並向本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程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本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公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進行程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暫停交易、撤銷委託等處置措施,並及時向會員或者本所報告。
會員發現客戶程式化交易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應當立即按照委託協定的約定,採取暫停接受其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處置措施,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本所報告。
程式化交易因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本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的,本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採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公告。
第四章 信息系統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針對程式化交易建立合理合規的信息技術管理體系,完善系統建設、安全運行、應急處置、數據管理及風險防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定期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用於程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本所相關技術規範,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系統性能、容量應當與業務及市場需求相適應,具備日常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安全持續穩定運行;
(二)具備驗資驗券、許可權控制、閾值管理、異常監測和錯誤處理等風控功能,防範因技術系統異常對本所系統和市場秩序造成重大衝擊;
(三)設定合理有效的應急處置功能,當出現技術故障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當具備快速撤銷申報、暫停申報、系統隔離等人工干預功能;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用於程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應當進行充分測試,並定期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保留測試記錄和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對本所交易系統實時返回的交易委託處理結果進行監控,發現重大異常的,應當及時暫停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相關委託。
第二十七條 會員應當對涉及程式化交易的交易單元、交易網關加強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為各類客戶提供相關服務,不得為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提供特殊便利。
第二十八條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等主體使用本所主機託管服務的,應當合理使用主機託管資源,並遵守本所相關管理規定。
會員應當對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進行程式化交易的客戶加強管理,保障交易公平性。會員應當在客戶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進行程式化交易前,對其進行充分評估並留存評估結果,評估結果應當包含客戶交易合規情況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等主體使用本所主機託管服務,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本所可以暫停提供主機託管服務。
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會員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暫停相關客戶使用本所主機託管資源:
(一)因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採取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措施;
(二)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三條情形,且相關客戶負有責任;
(三)用於程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技術故障;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從本所行情信息服務機構公示的許可單位獲得行情信息。使用本所增值行情信息服務的程式化交易投資者及為其提供行情信息的許可單位,應當配合執行本所增值行情信息的相關管理要求。
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式化交易投資者,使用本所增值行情信息服務的,本所行情信息服務機構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費。具體管理要求和費用標準由本所行情信息服務機構另行規定。
許可單位應當加強收費管理,確保行情信息使用費由相應的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未按要求支付費用的,許可單位應當停止為其提供行情信息服務。
第五章 高頻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高頻交易:
(一)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
(二)單個賬戶單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統安全,本所可以在程式化交易報告、交易收費、交易監管、行情獲取等方面對存在高頻交易的投資者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本所可以對高頻交易的認定情形和差異化管理要求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所列內容外,存在高頻交易的投資者還應當報告下列信息:
(一)高頻交易系統伺服器所在地;
(二)高頻交易系統測試報告;
(三)高頻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
(四)本所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投資者以減少大額訂單對市場衝擊或者保障不同投資組合交易公平性為目的,在交易環節按照設定的拆單算法自動執行交易指令,且已按照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不適用前款要求。前述投資者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會員、合格境外投資者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三十三條 本所對高頻交易實施重點監管。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按規定從嚴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要求會員加強相關客戶交易行為管理。
會員應當加強對高頻交易的實時監控。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會員應當按照委託協定約定立即採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避免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識別自身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賬戶,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所可以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收費,根據申報撤單的筆數和頻率等指標設定收費標準,加收流量費和撤單費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本所另行規定。
會員應當加強收費管理,確保差異化費用成本由存在高頻交易的投資者承擔。
第六章 滬股通管理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通過內地與
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式化交易的(以下簡稱滬股通投資者),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參照適用本細則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滬股通投資者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向其委託的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參與者報告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策略等,聯交所參與者將報告信息提供給聯交所,並由聯交所通過滬港通監管合作安排,提供給本所。具體報告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滬股通投資者適用與內地投資者相同的交易監控標準。本所對滬股通投資者發生的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八條 滬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報告或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將通過滬港通監管合作安排提請聯交所進行協查,並視情況對投資者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式化交易的相關主體遵守本細則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非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予以配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相關資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重點開展現場檢查或者非現場檢查:
(一)程式化交易行為與報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程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
(三)程式化交易因突發性事件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或者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
(四)用於程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出現可能影響本所系統安全的重大技術故障;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會員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報告管理、客戶程式化交易行為管理、主機託管管理、收費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本細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違規的,本所將依法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從事股票
做市交易業務的會員進行程式化交易的,適用本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新型信息技術廣泛運用,程式化交易已成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式化交易有助於提升市場活躍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場流動性。但程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存在明顯的技術、信息和速度優勢,一些時點也存在策略趨同、交易共振等問題,加大市場波動。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首次對程式化交易監管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為落實新《證券法》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本所於2021年2月、2023年9月分別發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股票市場程式化交易報告通知,建立起滬市程式化交易報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並授權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舉措。為落實《管理規定》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本所研究起草了《細則》,對程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滬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事項作出細化規定。
二、起草原則
《細則》起草立足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現狀,綜合考慮程式化交易發展趨勢及監管經驗,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有序銜接
《細則》落實新《證券法》和《管理規定》等對程式化交易監管的要求,在內容上全面配套、有序銜接,同時在前期本所發布的相關通知基礎上,細化完善具體制度措施,與相關上位法及相關通知共同構成程式化交易監管規則體系。
(二)防控風險
《細則》聚焦程式化交易風險防控,明確本所在異常交易監控、技術系統安全等方面的具體要求,規定本所可對程式化交易合規情況開展檢查,並對違規主體採取相應措施。同時,為壓實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要求會員加強程式化交易行為的監測監控,建立報告核查機制,協同本所做好交易行為監管,防範程式化交易風險。
(三)突出重點
為切實維護本所系統安全、交易公平,《細則》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情形,在報告內容、交易收費、交易監管等方面對高頻交易投資者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包括增加報告內容、適當提高收費標準、要求會員從嚴管理等,重點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四)規範透明
為有效提升監管透明度,《細則》針對程式化交易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鏈條、全流程管理,對信息報告、會員管理職責、技術系統要求、本所自律監管職責等作了詳細規定。此外,明確滬股通投資者程式化交易報告制度,將滬股通投資者納入報告範疇。
三、主要內容
《細則》共八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細則》適用於在本所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等證券上的程式化交易,程式化交易投資者主要包括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會員客戶、會員、公募基金和保險機構等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等。
二是明確程式化交易投資者義務。要求程式化交易投資者依法合規交易,不得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三是要求會員加強自身及其客戶程式化交易行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提供相關服務。
(二)報告管理。
一是明確報告路徑、時限、內容及變更報告要求。首次進行程式化交易前,會員客戶應當向會員報告;使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應當直接向本所報告。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變更報告義務。
二是明確會員報告管理要求。會員應當及時發現並督促客戶履行報告義務,對客戶報告信息進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確本所的報告管理職責。本所對報告信息進行及時確認,定期篩查比對。
四是對穿透報告作出原則性規定。程式化交易投資者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等業務,並通過自身賬戶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報告其客戶有關信息。
(三)交易行為管理。
一是明確程式化交易重點監控事項。本所對程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重點監控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為。
二是明確機構合規風控要求。機構投資者應當對程式化交易進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規風控制度和交易監控系統,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交易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三是明確會員拒絕委託的情形。客戶存在拒不履行報告義務、拒絕配合核查和檢查等情形的,會員應當拒絕其交易委託或撤銷相關申報。
四是明確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將程式化交易納入異常交易監控,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自身或者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
五是明確程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本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暫停交易、停牌停市等處置措施。
(四)信息系統管理。
一是要求程式化交易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本所技術規範並進行充分測試。
二是要求會員應對本所交易系統實時返回的交易委託處理結果進行監控,發現重大異常及時暫停申報委託。
三是規定會員應當加強交易單元、交易網關管理,合理、公平為各類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四是要求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合理使用主機託管資源,規定了暫停主機託管服務的情形。
五是規定了行情信息收費管理要求。對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本所可提高收費標準。
(五)高頻交易管理。
一是明確高頻交易標準。將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情形的,認定為高頻交易。
二是對高頻交易作出差異化監管安排,包括額外報告要求、從嚴管理異常交易行為、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等。
(六)滬股通管理。
一是明確本所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滬股通投資者參與程式化交易參照適用《細則》進行管理。
二是明確滬股通程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路徑,滬股通投資者應當向香港經紀商報告,並經由香港證券交易所提供給本所。
三是規定滬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報告或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按照滬股通監管合作安排開展監管協作。
(七)監督檢查。
一是明確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式化交易的相關主體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並明確了重點開展檢查的情形。
二是明確對違反《細則》管理要求的相關主體,本所可依規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八)附則。
明確從事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的會員,適用本所股票做市交易業務相關規定,並規定了釋義、解釋及實施條款。
徵求意見稿內容解讀
為落實《
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促進程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自2024年6月7日起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為落實《證券法》要求,在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下,
程式化交易監管制度建設持續穩步推進。2021年2月、2023年9月上交所分別發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股票市場程式化交易報告通知,建立起滬市程式化交易報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為推動《管理規定》落地見效,上交所針對程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滬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具體事項作出細化規定,研究形成《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對《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銜接。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報告管理。規定了程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內容、報告時限、變更報告等要求,以及會員對客戶的報告管理職責等內容。
二是交易行為管理。細化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四類重點監控的程式化異常交易行為類型,明確機構、會員的合規風控職責。
三是信息系統管理。細化了程式化交易技術系統的具體要求及測試要求,對會員回報監測、交易單元管理、主機託管資源管理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增值行情收費管理要求。具體費用標準將另行規定。
四是高頻交易管理。明確了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規定對高頻交易從嚴監管,並提出了額外報告、提高交易費用等差異化管理要求,對不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適用程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體差異化收費標準將另行規定。
五是滬股通程式化交易管理。明確滬股通投資者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參照適用《實施細則》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相關規定。明確了滬股通投資者的報告路徑、監管協作安排等內容。
六是監督檢查。規定上交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式化交易相關主體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對違反《實施細則》的相關主體,上交所可依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實施細則》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6月14日,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上交所將認真做好反饋意見的收集、梳理和吸納工作,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實施細則》後正式發布。下一步,上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夯實制度基礎,嚴格履行職責,持續加強程式化交易行為監管,促進程式化交易規範有序發展,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上交所將根據《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相關監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頻交易差異化收費制度,整合修訂前期發布的程式化交易報告通知,並適時以適當方式發布程式化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準。
在證監會發布《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後,此次滬深北交易所共同發布了《細則》,不少私募認為,其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標誌著量化行業步入新的發展階段。
衍復投資表示,《細則》圍繞防風險、促進高質量發展的監管主線,進一步對程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提升了程式化交易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細則》的出台,能促進程式化交易的規範發展,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和市場公平,限制程式化交易投資者在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優勢,能夠更好地維護中小投資者群體的利益。同時,對程式化交易投資者落實全鏈條監管,能夠促進其完善內控合規體系建設,使程式化交易系統開發者和運營者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技術開發標準,確保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細則》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同時對高頻交易作出差異化監管安排,包括額外報告要求、從嚴管理異常交易行為、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念空科技表示,本次的實施細則基本和之前的新規保持一致,就差異化收費具體收費標準還未披露。
孫敏表示,《細則》中高頻交易認定標準是單賬戶每秒申報單在300筆以上,單個賬戶日申報在20000筆以上,本質上嚴格限制了異常的“交易集中度”。在股市中,當大量集中交易單以同方向集中統一交易時,異於常規散戶的“多時間段、多周期風格”交易行為。這些單子會干擾股市的隨機分布,加劇同信息交易單的賺錢效應,擾亂市場正常波動,影響普通分散交易行為的盈利。這種異常交易集中度行為,不是今時今日市場所獨有的,並且不僅限於量化交易中。全球各個國家市場都會對這種“異常集中交易”關注並給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