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1993年1月修改稿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涉專門用語,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業務規則等法規。
第二章 會籍
第三條證券經營機構符合本所章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所批准後,可成為本所的會員。
第四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加入本所,須向本所遞交下列檔案(一式三份):
一、申請表;
二、報告書;
三、機構設立的有效批准檔案;
四、有權部門核發的《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機構登記註冊的證明件;
六、機構章程;
七、主要業務規章制度;
八、部門設定和證券業務人員名冊;
九、法定代表人和證券業務負責人簡歷;
十、經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審核簽證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
十一、當地有權部門同意加入本所的批准檔案;
十二、本所或證券主管機關認為須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五條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遞交的報告書至少須說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概況,包括轄屬關係、資本金、歷史沿革、業務範圍等;
二、機構最近兩年的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機構最近兩年的證券經營情況;
四、申請加入本所的理由;
五、加入本所的業務準備情況;
六、本所或證券經營機構認為須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本所收到證券經營機構加入本所的申請後,由本所管理部門進行初審。
第七條如經本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報本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八條對獲準加入本所的證券經營機構,本所向其發出批准通知,頒發《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證書》,並在公開發行的報章上予以公告。
第九條證券經營機構收到本所發出的批准為會員的通知後,須在一周內按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將會員席位費劃入本所帳戶。
第十條會員若要轉讓會籍,必須提前向本所遞交報告,詳細說明轉讓的理由、方式、時間及受讓人的情況等。受讓人須經本所同意並按本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辦妥加入本所的手續後,方能正式轉讓。
第十一條會員轉讓會籍的行為完成後,由本所在公開發行的報章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業務
第十二條會員可向本所申請經營下列業務:
一、專營經紀業務,即專門接受投資者的委託,為投資者的需要在本所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二、專營自營業務,即專門自己的資金和帳戶為會員自身利益和投資需要在本所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三、兼營自營和經紀業務,即既從事自身證券買賣,也接受投資者的委託,在本所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四、特種經紀業務,即在本所的指導下,專門接受會員自營買賣證券的委託,在本所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第十三條會員可根據自身業務情況,申請從事下列證券買賣:
一、股票現貨買賣;
二、投票零股現貨買賣;
三、人民幣特種股票現貨買賣;
四、債券現貨買賣;
五、債券期貨買賣;
六、其他證券買賣。
第十四條會員在本所交易市場只能從事本所核准的業務,不得擅自超越範圍。
第十五條申請專營經紀業務的會員,其資本金不得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申請專營自營業務或專營特種經紀業務的會員,其資本金不得少於10000萬元人民幣,兼營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的會員,其資本金不得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申請兼營自營、經紀和特種經紀業務的會員,其資本金不得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申請兼營自營、經紀和特種經紀業務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兩年證券交易在同行中處於前列;
二、最近一年無受本所處分記錄;
三、具備業務素質較好的人材;
四、本所認為須附加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除經本所特許外,下列交易行為必須通過本所交易市場進行:
一、投資者委託進場的證券買賣;
二、機構投資者的證券買賣;
三、會員之間的證券買賣;
四、證券主管機關和本所規定必須通過本所交易市場的證券買賣。
第十八條會員設定的營業場所須有利於證券交易業務的開展,並不得與其他會員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第十九條經營經紀業務的會員須落實向投資者公開顯示證券行情的設施,並落實專人為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會員須設定完備的帳簿,與有關的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等置於營業處所,本所可派員查詢。
第二十一條會員如遇下列情況,須在七天內向本所報告(一式三份):
一、變更章程;
二、增減資本額;
三、法定代表人、證券業務負責人變更;
四、法定地址變動;
五、業務經營發生重大變化;
六、其他須向本所報告的事項。
第四章 業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會員場內代表和交易員除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畢業,從事證券或其他金融業務兩年以上者;
二、大專畢業,從事證券或其他金融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中專畢業,從事證券或其他金融業務四年以上者;
場內代表一般須具有經濟師或相當於經濟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三條會員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在進場或上櫃前,須經本所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本所頒發的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已取得合格證書的會員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還須參加本所舉辦的提高培訓班的學習和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者將取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會員場內代表和交易員均須在本所註冊登記。若有變更,須在七日前向本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會員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均應遵守本所章程及各項業務規則。
第二十七條會員對其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在本所交易市場或營業處所的業務行為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會員場內代表和交易員的註冊登記,因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自動失效,但在變更登記前的業務行為,仍應由會員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會員獲準轉讓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時,其場內代表、交易員的登記自動失效。
第五章 財務
第三十條會員在正式進入本所交易市場進行證券買賣三天前,須向本所按規定繳足會員席位費、交易年費和清算交割準備金。
第三十一條會員向本所繳納席位費的標準為,專營經紀業務的會員席位費為三十萬元人民幣,專營自營特種經紀及兼營業務的會員席位費為六十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本所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員繳納席位費、交易年費和清算交割準備金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會員須向本所報送月度財務報表、半年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並接受本所對此監管。
第三十四條會員的月度財務報表須在月度結束後兩周內送達,半年財務報表須在半年結束後四周后送達,年度財務報表須在年度結束後八周內送達。
第三十五條本所按統一格式將會員的年度財務報表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所設立由有關主管部門和各方代表參加的紀律執行委員會,專事對會員違紀違規整肅處理的職能。
第三十七條會員違反本所章程、業務規則和本規則等有關規定,由本所管理部門核查,並由紀律執行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提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按本所章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會員如對理事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要求複議;如對會員大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在會員違反有關規定又拒不改正時,本所有權採取相應臨時措施制止其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會員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違反本所業務規則和本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紀律執行委員會可予以以下處罰並報告理事會。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通報;
三、臨時停止執行職務;
四、暫停其執行職務;
五、撤銷其註冊登記資格。
第四十一條本所紀律執行委員會對會員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的處罰,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的一項處罰或數項並處。
第四十二條會員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申訴要求複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除按有關規定執行外,本所將修訂補充。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本所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規則由本所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