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第一次修正並重新發布,根據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二次修正並重新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 主管部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申請條件:有機構章程等
(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第一次修正並重新發布,根據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二次修正並重新發布)
(1996年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第一次修正並重新發布,根據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二次修正並重新發布)具體內容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二)計量校準機構進行計量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三)計量器具製造企業以及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建立的本企業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器具。第十三條 本市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以及行政監測、司法鑑定等方面的工作計量...
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定期進行強制檢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強制檢定,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九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技術機構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開展計量檢定和校準服務,應當執行國家計量檢定...
9、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 計量校準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本《辦法》中的“上海市技術監督局”修改為“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技術...
34.《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35.《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36.《上海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37.《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行政服務中心、信息套用研究中心,各法定和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各有關單位:《上海市計量器具型式...
第二章 計量地方立法 第一節 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節 上海市商品計量管理辦法 第三節 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節 上海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第三章 標準化地方立法 第一節 上海市標準化條例 第二節 上海市...
第二篇 上海市地方政府規章 上海市商品計量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2001年1月9日)上海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1997年6月6日)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商品條碼...
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技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未履行有關報告制度的,由計量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9.將辦法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均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修改為:按照...
擴大告知承諾改革範圍,推動部分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諾改革,試點企業內部強檢授權告知承諾制。探索取消計量校準機構計量標準建標考核。對涉及範圍廣、市場辦理量較大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等審批事權,依法委託下放各區實施。 2.最佳化...
組織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 建立和完善企業名稱核准體系,核發有關市場主體營業執照及相關許可證。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測繪單位應當健全質量檢驗的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測繪生產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立質量檢查機構或者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對測繪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檢查,並對測繪項目質量進行最終檢查,保證測繪成果的質量。各級質量檢查人員對其檢驗工作的質量負責...
第九條 市測繪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地籍測繪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測繪機構實施。第十條 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按照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辦法進行。土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測繪,按照...
負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機構的考核和監督管理;負責計量檢定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計量器具的製造、修理、使用、銷售和進口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管本市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負責監督檢查能源計量工作;負責對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機構...
6. 承擔或參與國家和地方計量技術規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國際建議和國際檔案的起草、修訂等工作,承擔部分計量、標準化等專業學術組織的運行管理;7. 接受國內外有關機構及客戶的委託,承接計量檢定、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