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上海市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是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上海市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行政服務中心、信息套用研究中心,各法定和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7月17日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檔案全文

上海市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最佳化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審批程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註冊地和實際生產地均在上海市的計量器具製造單位依法向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和後續監管,適用本辦法。
可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計量器具產品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並組織對獲證的計量器具製造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有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轄區內獲證的計量器具製造單位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章 審批相關規定
第四條(通用審批條件)
申請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單位製造的計量器具必須符合《計量器具型式評價通用規範》(JJF 1015)中的法制管理要求、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同時,上述計量器具還必須符合《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適用國家計量技術規範〉的通知》(市監計量〔2020〕6號)中相適應國家計量技術規範規定的型式評價要求和檢定要求。
第五條(審批申辦材料)
申請人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審批的,應當提交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見附屬檔案2)及以下材料:
(一)計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請書(見附屬檔案3);
(二)樣機照片(可選擇在約定期限內提交);
(三)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可選擇在約定期限內提交);
(四)使用說明書(應隨同告知承諾書一併提交);
(五)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含檢驗方法)(應隨同告知承諾書一併提交);
(六)製造單位或技術機構所做的試驗報告(至少應包含報告結論及報告簽字蓋章頁,試驗項目應該覆蓋該產品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項目要求),或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實驗室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試驗項目應該覆蓋該產品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項目要求)(應隨同告知承諾書一併提交)。
第三章 審批程式和後續監管
第六條(申請主體條件)
註冊地和實際生產地均在上海市內且近2年內沒有因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計量器具製造單位,可以按照與市市場監管局的約定作出承諾,在辦理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計量器具型式批准時,自願申請實行告知承諾審批。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願作出承諾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七條(申請與告知)
申請人可以通過登錄市政府“一網通辦”平台、現場申請或其他方式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辦材料。申請人願意採取告知承諾方式的,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噹噹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供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收到市市場監管局發出的告知承諾書後,願意作出承諾的,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辦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並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次申請的產品屬於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監管方式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強制檢定”)的產品,並屬於可適用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產品;
(四)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五)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六)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七)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第九條(審核與決定)
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和告知承諾書約定的符合要求的申辦材料後,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申請人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不能提交告知承諾書和約定材料的,市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約定期限不計入審批時間。
第十條(文書和證件的送達)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在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依法送達相關文書和證書。
經市市場監管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的告知承諾書,應作為行政審批證件的組成部分,依法公開。
第十一條(後續監管)
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2個月內,組織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對被審批人違反承諾行為的處罰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二條(誠信檔案)
市場監管部門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並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第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浦東新區、松江區部分產品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滬市監規範〔202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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