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是一部管理辦法,發布於2001年9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1年9月14日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管線工程,是指建設於地下或者地上的給水、雨水、污水、燃氣、電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線工程,以及熱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種管線工程。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但建築物、構築物用地範圍內配套管線工程的建設除外。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管線工程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
本市計畫、經濟、信息、市政、水務、綠化、交通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原則)
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要求,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線建設。
管線工程應當與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線建設項目工程統一規劃,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協調建設。
第六條(管線專業系統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市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局綜合平衡。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相協調,對各類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七條(道路管線規劃控制)
市規劃局和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設,根據管線專業系統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道路管線綜合規劃。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規劃紅線內進行管線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道路管線綜合規劃要求;管線敷設應當與城市道路、公路的規劃紅線平行,走向順直。
在高速公路的規劃紅線內和一級公路的快車道內,不得埋設地下管線。
第八條(道路管線位置的規劃安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規劃紅線內進行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線位置的規劃安排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東、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氣管、電力排管和電力電纜;
(二)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給水管、信息導管和信息線纜;
(三)在快車道下敷設雨水管、污水管和綜合管線隧道;
(四)在慢車道下敷設給水管、燃氣管、電力排管和信息導管;
(五)在人行道下敷設電力電纜、信息線纜和配水管、配氣管;
(六)在綠(林)地下敷設輸水管、合流污水乾管以及熱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種管線;
(七)在綠(林)地上架設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輸電線路。
各類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控制在規劃安排的對應管線位置範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的規劃位置。
第九條(地下管線交叉的處理)
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在規劃上產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相對次要管線避讓相對主要管線;
(二)易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
(三)壓力管線避讓重力管線;
(四)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五)臨時性管線避讓永久性管線。
第十條(架空線的規劃控制)
在本市下列範圍內,除必須架空設定的軌道交通線路和電車客運線路的觸線網外,不得新建架空線工程:
(一)中心城、新城、中心鎮;
(二)民用機場、主要鐵路客運站、主要客運港口;
(三)旅遊景觀區域、人文景觀處;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範圍。
第十一條(架空線設定的規劃要求)
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範圍外架空設定的電力電纜和信息線纜,應當採用單桿多迴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兩側架設,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線的桿塔應當整齊、規則排列,設定牢固,符合市容景觀要求。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條件下,新建架空線應當與現有架空線合桿架設,避免增設桿塔。
第十二條(管線通過橋樑和隧道的要求)
新建、擴建橋樑和隧道的,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在橋樑和隧道的人行道下,應當預先埋設電力電纜管道和信息線纜管道。
管線在橋樑上和隧道內通過的,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範,保證橋樑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維修、養護,並不得影響市容。
第十三條(管線技術標準)
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架空線設定的高度,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林)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相關協調措施)
管線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地下鐵道、民防設施、河道、綠(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淨空控制、樹(林)木保護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協商採取相應的防護或者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建設條件限制的處理)
因管線工程建設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規劃要求執行的,應當由市規劃局或者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各有關管理部門協調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範圍)
管線工程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需使用土地的;
(二)需改變原土地規劃使用性質的。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範圍)
管線建設單位進行管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建設工程(管線)規劃許可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變原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二)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範圍外,利用原有架空線桿塔加設不升壓且在35千伏以下的輸電線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範圍內設定臨時管線;
(四)因農業生產需要,設定越野管線。
第十八條(有關管理部門的審核)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管線工程建設在辦理建設工程(管線)規劃許可證前,需經有關管理部門審核的,應當由有關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供的材料)
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填寫有關的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線工程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市測繪管理部門認可的地形圖。
第二十條(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的材料)
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填寫有關的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管線工程項目批准檔案;
(三)管線工程設計方案;
(四)市測繪管理部門認可的地形圖。
管線工程建設需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供的材料)
申請建設工程(管線)規劃許可證,應當填寫有關的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線工程項目批准檔案;
(二)管線工程設計說明;
(三)具有規定技術參數的管線工程平面設計圖;
(四)有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提供有關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書面意見;
(五)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六)屬地下管線建設的,提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跟蹤測量的協定。
建設電力排管、24孔以上的信息導管以及管徑超過500毫米的給水管、燃氣管的,除提供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管線縱橫斷面設計圖和附屬設備圖。
建設超高壓輸電線路塔、特種管線桿架的,除提供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線路塔、桿架的結構圖和基礎圖。
建設綜合管線隧道的,應當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變更規劃要求的手續)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線)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設計檔案進行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掘路審批手續)
管線工程建設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辦理掘路審批手續。
除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的情形外,未申請取得建設工程(管線)規劃許可證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不予批准掘路。
第二十四條(放樣復驗)
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線)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現場放樣,並向原審批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放樣復驗,經復驗無誤後方可開工。
市規劃局和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放樣復驗。
第二十五條(地下管線跟蹤測量和竣工圖的編制)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後,應當由管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
地下管線跟蹤測量,並在地下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編制地下管線竣工圖。 地下管線的跟蹤測量和竣工圖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六條(規劃驗收和竣工檔案報送)
管線工程竣工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規劃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無償報送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二十七條(審批時限和要求)
市規劃局和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管線工程建設的有關申請的,應當在《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批准的,應當發給有關證書;經審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答覆並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或者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7日市政府發布的《上海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