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

地方性規章。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發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第二次修正,是上海市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資源,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辦法》共二十一條,涵蓋了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的主體、管理原則及城市架空線的規劃控制、建設施工、備案管理等各方面內容,是實施城市道路架空線及其管理工作必須依照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
  • 屬於:地方性規章
  • 發布時間:2001年9月13日
  • 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
簡介,內容,修改的決定,修改的決定2,解讀,

簡介

(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資源,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架空線,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線纜,包括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信息傳輸線路、電車供電饋線等。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規劃、嚴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道路管線監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管線監察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範圍內城市道路架空線的管理。
本市建設、規劃、電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環衛、房地、綠化、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新建架空線的規劃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或者在已有的桿架上增設架空線。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六條(臨時架空線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他活動等原因,需要架設臨時架空線的,應當事先將臨時架空線架設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區兩級管理分工,向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結束後15日內,申報人應當拆除架設的臨時架空線。
第七條(入地規劃與計畫)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線,應當逐步埋設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電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門,制訂本市架空線入地規劃;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架空線入地規劃,會同同級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區(縣)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架空線入地建設計畫,並聽取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的意見。
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架空線入地建設計畫,落實經費、組織實施。
第八條(同步入地建設)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的城市道路實施擴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線應當同步埋設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城市道路擴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設計畫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和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架空線權屬單位及時制定架空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並由架空線權屬單位具體實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發生爭議時,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協調。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無法埋設入地的架空線,經市市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暫時予以保留。
第九條(預埋管道和共同溝的利用)
已有預埋管道或者共同溝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線纜應當埋入預埋管道或者共同溝。
第十條(架空線及桿架的管理)
架空線、架空線桿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其所屬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巡視和檢查,負責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維修和養護,確保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安全、整潔和完好。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架空線需要維修更新的,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市管線監察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管線監察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架空線作業時派員實地核查。
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設定應當符合本市架空線及其桿架的設定技術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潔的原則另行制定。
架空線、架空線桿架權屬單位對廢棄的架空線或者架空線桿架,應當及時予以清除。
第十一條(架空線的備案管理)
本市實行架空線備案制度。
架空線資料由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向市市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信息傳輸架空線資料由該架空線權屬單位向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將備案資料匯總後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門。
應當向備案部門提供的架空線資料包括:架空線名稱、路由、規格、數量,桿架數量,相關設施的規格、數量以及架空線空間布置等。
第十二條(權屬不明架空線及桿架的處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架空線桿架權屬單位發現有權屬不明的架空線或者架空線桿架的,應當及時提請市管線監察機構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90日,公告期滿後無人認領的,由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十三條(架空線損壞的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安全。
對造成架空線損壞的,損壞者應當立即向市管線監察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管線監察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知被損架空線權屬單位;被損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架空線的正常狀態。
第十四條(埋設入地的代履行)
對應當埋設入地而拒不埋設入地的架空線,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其費用由架空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優惠措施)
架空線權屬單位實施架空線埋設入地建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推廣套用非開挖技術)
架空線埋設入地施工應當依靠科學新技術,推廣套用非開挖技術。
第十七條(罰則)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或者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在已有的桿架上增設架空線的,架空線、架空線桿架設定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或者不及時清除廢棄的架空線或者架空線桿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架設臨時架空線未備案的,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臨時架空線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架空線應當埋設入地而拒不埋設入地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不履行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維修和養護職責的,或者維修更新架空線未告知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危害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安全或者損壞架空線後不及時報告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新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監察)
市政、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辦法的執行過程中,發現相關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抄告監察部門。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
執法人員在本辦法的執行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十三、對《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的修改:
1、將第六條修改為: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他活動等原因,需要架設臨時架空線的,應當事先將臨時架空線架設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區兩級管理分工,向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結束後15日內,申報人應當拆除架設的臨時架空線。
2、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架設臨時架空線未備案的,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為舉辦經營性活動架設臨時架空線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臨時架空線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架空線應當埋設入地而拒不埋設入地的,由市市政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不履行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維修和養護職責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危害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安全或者損壞架空線後不及時報告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的決定2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上海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道路管線監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管線監察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為:“本市建設、規劃、電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環衛、房地、綠化、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二、第五條修改為:“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或者在已有的桿架上增設架空線。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建設。”
三、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城市道路擴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設計畫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和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架空線權屬單位及時制定架空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並由架空線權屬單位具體實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發生爭議時,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協調。”
四、第十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的城市道路架空線需要維修更新的,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市管線監察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管線監察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架空線作業時派員實地核查。
“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設定應當符合本市架空線及其桿架的設定技術標準,具體標準由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潔的原則另行制定。”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本市實行架空線備案制度。
“架空線資料由相關架空線權屬單位向市市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中,信息傳輸架空線資料由該架空線權屬單位向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將備案資料匯總後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門。
“應當向備案部門提供的架空線資料包括:架空線名稱、路由、規格、數量,桿架數量,相關設施的規格、數量以及架空線空間布置等。”
六、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或者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在已有的桿架上增設架空線的,架空線、架空線桿架設定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或者不及時清除廢棄的架空線或者架空線桿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款第一項改為第二項,並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架設臨時架空線未備案的,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款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並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不履行架空線和架空線桿架的維修和養護職責的,或者維修更新架空線未告知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新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市政、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辦法的執行過程中,發現相關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抄告監察部門。”
八、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內環線以內”修改為“中心城”,將第八條第三款中的“市道監辦”修改為“市市政管理部門”。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和修改後,重新公布。

解讀

一、為什麼要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01年8月,市政府頒布了《辦法》,主要對架空線的規劃控制、入地規劃、同步入地建設、日常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該《辦法》自同年11月實施以來,為有效規範架空線的管理、改善本市市容面貌和提升城市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近年來本市城市建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和對城市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本市架空線管理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體現為:(一)原《辦法》對“新建架空線”這一管理對象的具體範圍未作進一步明確,使得對於在已有架空線桿架上增設線纜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控制管理手段;(二)相關管理部門對於本市架空線的基本情況缺乏全面掌握,不僅給架空線入地工作帶來難度,也使得後繼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實施缺乏必要的客觀參考依據;(三)架空線設定不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設定不規範現象時有出現,視覺污染嚴重。
因此,為更好地規範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契合本市“十一五”規劃的要求,改善城市市容環境以迎接“世博會”的舉辦,有必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原《辦法》作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
二、新《辦法》主要修改、增加了哪些內容?
新《辦法》在《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原《辦法》的基礎上,對架空線管理規範作了細化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規定了在已有的架空線桿架上增設架空線的管理要求;
2、調整了架空線同步入地建設程式;
3、明確了行政管理部門對維修更新架空線的監管職責;
4、明確了架空線及其桿架的設定技術標準要求;
5、建立了架空線備案制度。
三、新《辦法》對架設架空線的控制管理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架設架空線包括兩類情形,一是同時設定架空線桿架和線纜;二是在已有的架空線桿架上增設線纜。由於原《辦法》沒有明確“新建架空線”具體是指何種架設情形,使得實踐管理工作中將新建架空線理解為僅指“同時設定架空線桿架和線纜”這一類情形,而“在已有的架空線桿架上增設線纜”這一類亦屬於“新建架空線”的情形則處於管理空白狀態,導致實踐中任意增設線纜的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
為此,新《辦法》有針對性地明確了控制規範要求:一方面,對於同時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的行為,新《辦法》沒有改變既有的管理要求,只是在表述上作了進一步明確,即規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不得新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在上述範圍外新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進行規劃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對於在已有的架空線桿架上增設架空線的行為,新《辦法》從行政管理的原則以及實際管理工作的需要出發,明確規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不得在已有的桿架上增設架空線,並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此類增設架空線的行為進行管理。
此外,為防止一些架空線權屬單位假借架空線維修更新之名擅自在已有桿架上增設架空線,新《辦法》明確規定,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範圍內的架空線如需維修更新的,架空線權屬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市管線監察機構或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並由被告知部門在架空線作業時派員進行實地核查。
四、新《辦法》對架空線同步入地建設程式作了哪些調整?
城市道路在進行擴建、改建、大修工程時,沿線的架空線需要隨之同步入地。由此,如何確保城市道路工程項目與相關架空線同步入地建設實現有序聯動,順利推進架空線入地工作的開展,成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面臨的實際問題。
為此,新《辦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對架空線同步入地建設程式作了進一步最佳化:一是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相應的城市道路擴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設計畫確定後,同時通知架空線權屬單位和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便於建設單位先期做好必要的協調準備工作;二是由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會同架空線權屬單位制定架空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保證方案的順利實施;三是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對同步入地施工方案發生的爭議予以協調,避免相關單位推委扯皮,防止有關爭議久拖不決。
五、如何遏制架空線及其桿架設定不規範的現象?
部分架空線權屬單位在設定架空線及其桿架時,不遵守相關技術標準,亂拉線、亂掛線圈,架設隨意性大,產生嚴重的城市空間環境“黑色污染”,而相關管理部門缺乏必要的處罰依據。為此,新《辦法》明確規定,架空線、架空線桿架的設定應當符合本市架空線及其桿架的設定技術標準,以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潔。如不符合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六、架空線的備案應當如何進行?
目前,本市架空線基礎資料較為缺乏,不僅使相關管理部門缺少了一種快速鑑別違規架空線的手段,增加了架空線入地難度,也不利於今後更為科學地制訂相關管理措施。為此,新《辦法》建立了架空線備案管理制度,以保證管理部門完整、準確地掌握架空線的基礎數據資料,提升架空線管理工作效率。
考慮到本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新《辦法》首先對信息傳輸架空線作了專門規定,要求信息傳輸架空線的權屬單位(主要包括電信、聯通、有線電視、網通等)將架空線資料報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然後由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將備案資料匯總後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門。如此,既簡化了權屬單位報備案的手續,避免了兩頭備案,又利於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實現資料的快捷傳遞。其次,對於其他架空線的權屬單位,新《辦法》則要求將相應的架空線資料直接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新《辦法》還對應當予以備案的架空線資料內容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架空線名稱、路由、規格、數量,桿架數量,相關設施的規格、數量以及架空線空間布置等信息。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