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3年教師節,現由上海市政協副主席謝麗娟任會長。基金會位於上海市岳陽路58號,致力於促進上海教育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 時間:1993年
  • 會長:謝麗娟
  • 事跡:曙光計畫
簡介,章程,接受捐贈方法,

簡介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1993年教師節,現由上海市政協副主席謝麗娟任會長。10年來,已募集資金2.74億元,資助本市高校“曙光計畫”等項目總計人民幣1.76億元,為上海教育的改革和發展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

章程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社團名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英文:SHANGHAIEDUCATIONALDEVELOPMENTFOUNDATION
縮寫:SEDF
第二條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准、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的教育基金管理組織。依法享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以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為依據,致力於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推進全社會尊師重教風氣形成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為:籌集、管理、使用基金,獎勵尊師重教單位和個人,資助教育教學改革,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具體如下:
1、負責向海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2、負責對海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登記、管理和使用。
3、負責將基金用於資助符合上海市教育發展規劃和目標的教育教學改革、教育科學研究、教育設施裝備現代化和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
4、通過各種公關活動和媒體宣傳,積極推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獎勵尊師重教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5、積極溝通政府與學校之間、學校和企業之間、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聯繫,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組織
第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在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下,通過醞釀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根據會長提名,任免副秘書長;
4、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5、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畫;
6、決定理事的增補;
7、決定本會的終止及其它重大事項。
第八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和業務的特別需要,理事會會議可隨時召開。理事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一半有效,其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三分之二同意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聘請若干高層領導及聲譽卓著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第七條3、5、6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一半有效,其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三分之二同意為有效。增補常務理事應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條本會的常設機構是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長、監事由理事會聘免。
監事會職權是:
1、監察本會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情況;
2、監察本會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和年終決算;
3、監事會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三條本會的主要經費來源有以下幾部分: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款;
2、基金的增值收入;
3、基金投資不動產的增值收入;
4、本會舉辦各種活動的收入等。
第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明的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其主要原則是:
1、按籌集、管理、使用三項職能分離的原則設定工作機構;
2、實行民主管理,建立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用於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和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4、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責任進行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的使用效果;
5、每年的收支情況,抄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本會建立嚴明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
第十五條本會建立獨立的會計審計制度,在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時,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平時年度審計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六條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同意通過,並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遇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需終止組織時,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決定自動終止的理事會會議必須提前十五日以上將會議議題書面通知全體理事,由實際到會理事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九條終止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後,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同時,在市教委指導下,由理事會負責組成清算小組,妥善處理好善後事宜,然後,按國家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接受捐贈方法

一、本基金會接受海內外各界團體及人士本著自願的原則給予的捐贈。
二、捐贈可用現金、匯款、支票、有價證券等,也可捐贈實物。
三、海外友好團體和個人捐贈的進口物資海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免稅。
四、凡捐贈的單位和個人,均編號登記,發給紀念品,捐贈1萬元以上的單位或1,000元以上的個人發給榮譽證書;捐款1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1萬元以上的個人授予榮譽紀念品,並推薦新聞單位宣傳報導。
五、經有關部門同意,企業(包括國內三資企業)給本基金會的捐贈款額,允許在稅前列支。
六、海內外各界及人士凡捐贈款額達100萬元以上者,本基金會將設立以單位名稱或個人名字命名的專項基金,該基金的資助和使用將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其捐贈單位可作為基金會理事單位,並推薦一位代表擔任理事會理事;捐贈1,000萬元以上者,將被邀請擔任本基金會的副會長或顧問。
七、凡捐贈1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1萬元以上的個人,將在"上海市尊師重教紀念碑"上鐫刻其單位名稱或個人名字,凡由一個單位或組織和個人單獨捐助的教育設施,將註明由其資助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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