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濟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2006年,上海同濟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成為具有獨立法人的非贏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同濟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 類別:基金會
  • 地點:上海同濟大學
  • 類型:教育發展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簡介

2006年,上海同濟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成為具有獨立法人的非贏利性社會組織。學校授權基金會為校內外社會捐贈的管理機構,學校接受的所有社會捐贈由基金會進行統一管理。基金會辦公地點設在同濟大學內,為非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接受同濟大學校友及社會各界捐贈,支持本市高等院校改善教學、科研和公共設施,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和實驗室建設,獎勵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資助優秀教師和學生出國深造,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支持和發展教育有關的其它各類項目。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同濟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匯八方涓流,襄教育事業,支持和推動本市高等教育的長遠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和校友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上海同濟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通過科學、規範地運作基金,使其保值增值;合理使用基金支持高校改善辦學條件、扶植重點學科,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具體為:
(一)接受捐贈:接受社會各界,包括機關、團體(含港、澳、台有關團體、海外華僑團體、國外友好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管理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債券等活動,科學、規範地運作基金,使基金連續積累,滾動發展;
(三)使用基金:支持本市高等院校建造、更新教學、科研和圖書、信息設施;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資助優秀師生出國深造、參與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支持、投入與發展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以及按照捐贈者意願進行的有利於發展教育事業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參與本基金的籌措、為本基金會捐款相當金額經費的社會各界人士或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相當影響的專家教授。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理事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接受理事聘書後,才具有理事權利。
2、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4、對基金會的各項活動具有知情權。
5、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2、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與學校緊密合作,為產學研的合作牽線搭橋。
6、在互惠互利、優勢互補的基礎上,學校優先向理事所在單位推薦教學和科研合作項目;理事所在單位優惠提供學生實習基地和科研實驗場所。
7、為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和物質支持。
8、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基金會,並交回理事聘書。理事如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9、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接受校友和社會各界的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接受社會捐贈:
(二) 政府資助;
(三) 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和(或)服務的收入;
(四) 銀行利息;
(五) 投資收益;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捐贈基金的資助目的完成後尚有餘額時,基金會可以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改變基金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按照捐贈者意願定向使用。
(二)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造,修繕樓宇,更新教學、科研、圖書和信息設施,以及資助校園建設。
(三)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建設。
(四)獎勵優秀教師、優秀學生,資助貧困學生。
(五)資助教師、研究生在國外核心雜誌上發表論文所需的版面費。
(六)資助優秀教師、優秀學生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七)基金會理事會認為需要支持和資助與本市高等教育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和投資在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重大募捐和投資活動將由基金會下設的投資決策工作組操作,報理事會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業務活動是指:
凡第二十八條和三十一條中所列各項活動,金額超過50萬元者,以及重大募捐、投資活動均被本基金會視為重大業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將剩餘財產轉入同濟大學財務處,成立專項經費,用於第三十一條寫明的各項用途,直至專項經費使用完畢。專項經費的使用必須成立相應的審批機制,以確保剩餘財產的正確使用於公益目的。
第四十九條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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