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簡介,組成人員名單,上海復旦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八章 附則,
基金會簡介
上海復旦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匯八方涓流,襄教育事業,支持和推動本市高等教育的長遠建設和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給予復旦大學的捐贈,用於更新教學、科研、圖書及信息設施,延攬中外名師,扶植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獎助品學兼優的學生及家庭困難的學生,資助優秀師生出國深造、參與國際學術交流,以及一切有利於促進復旦大學教育事業發展的項目。
組成人員名單
榮譽理事:
李達三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生洪 盧志強 許寧生 朱之文 朱 民 劉洪文燕 劉浩清
陳仲兒 陳曾燾 張志勇 秦紹德 袁天凡 郭廣昌 謝仕榮
潘 俊
監事長: 袁正宏
監 事: 苟燕楠 孫 謙
秘書長:潘 俊
副秘書長:周立志 劉 莉
上海復旦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復旦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是Shanghai Fuda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SFUED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匯八方涓流,襄教育事業,支持和推動本市高等教育的長遠建設和發展,為國家造就更多、更優秀的棟樑之才。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復旦大學,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本基金會依照宗旨,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住所為上海市邯鄲路220號復旦大學(20043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接受捐贈,管理使用基金,資助與高等教育發展有關的各項公益事業:
(一)接受捐贈:接受社會各界,包括機關、團體(含港、澳、台有關團體、海外華僑團體、國外友好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管理基金:通過科學、規範地運作基金,使基金實現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三)具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四)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為本基金會捐款相當金額的經費或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相當影響的專家。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7名主要捐贈人(依據捐贈額確定)、發起人分別提名並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3、對基金會的各項活動具有知情權;
4、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義務:
1、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2、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與基金會發起單位緊密合作,聯合創辦各種培訓機構、研究機構和實驗機構;聯合申辦大型科研技改項目或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項目;
6、在互惠互利、優勢互補的基礎上,理事應優先向基金會發起單位委託科技、生產開發合作項目;優惠提供學生實習基地和科研實驗場所;
7、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基金會發起單位相關的教學和科研成果,介紹基金會發起單位的發展狀況,並參與協助開展聯合辦學;
8、為基金會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和物質支持。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委員會;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所有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基金會下設若干專項委員會。專項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負責基金會相關專項事務。專項委員會的決策機制和規則以及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專項委員會的成立須經理事會同意。各專項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各專項委員會成員由其委員會主席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5名,組成監事會並設監事長。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如確需超齡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專項委員會主席,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1、本章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各種活動;
2、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3、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可根據管理需要下設專項基金。
1、為進一步提高基金會事業發展水平,擴展、充實發展基礎,更好地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基金會下設專項基金。
2、專項基金是基金會下設的公益事業項目。設立專項基金,必須由基金會核准通過。專項基金接受基金會的監督和管理,必須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符合基金會章程和基金會相關制度規定的前提下使用捐贈資金,開展各類公益活動。
3、專項基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公益籌款募捐項目,報基金會備案後,由基金會對外簽署協定,並且在基金會監管下使用資金。
4、專項基金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向基金會申請部分自主管理許可權,經基金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募捐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的募捐活動;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對外投資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收入不得高於基金會稅務登記地上年平均工資的2倍。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因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規定,導致決策不當,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四)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其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將剩餘財產轉入復旦大學,設立專項基金,用於第三十五條寫明的各項用途,直至專項基金使用完畢。專項基金的使用必須建立相應的審批機制,以確保剩餘財產正確使用於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11月15日第二屆第十五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