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服務學校、共享教育為總攬,以獎優助學、支援西部為重點,開展“學校建設”、“學科扶植”、“教師發展”、“學生培養”、“西部教育”五大項目活動,校外教育扶貧公益子項目16項,涉及上海、雲南、貴州、廣西、西藏、安徽等多個省區,惠及數萬人,累計捐贈支出6,407,057.27元。
上海師大教育發展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undation
- 性質:非公募基金會
- 章程: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師範
- 行政區域:上海
建設宗旨
業務範圍
(一)(一)支持學校建設、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二)扶植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
(三)支持人才引進,資助聘請世界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
(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七)資助在校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八)支持、投入與上海師範大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上海師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Normal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SHN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性質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匯八方涓流、襄教育偉業,全面支持和推動中國教育及其他有關事業的健康發展上海師範大學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註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上海師範大學上海師範大學歷年社會捐贈款結餘。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上海市桂林路100號上海師範大學會議中心206室(郵編200234)。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籌集、管理、使用基金,獎勵優秀教師和學生,資助貧困學生、教育教學改革以及學校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具體如下:獎勵優秀師生並資助其參與國際交流,資助貧困學生、基礎學科、重點課題、教學研究、學校建設和設施完善等。具體如下:
(一)(一)支持學校建設、建造、更新教學和科研設施;
(二)扶植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的建設;
(三)支持人才引進,資助聘請世界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四)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召開高層次國際學術會議;
(六)獎勵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七)資助在校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八)支持、投入與上海師範大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關心本基金會的發展,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願意承擔本基金會規定的義務;
(三)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較高威望;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 (一)理事享有的權利:
1.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3. 對本基金會的各項工作具有知情權;
4. 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 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6. 可以書面的形式向理事會提出不再擔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義務:
1.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 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5.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則理事會會議必須按提議召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這類會議,可由副理事長召集,或由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提議代表召集。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每次理事會會議均應留存會議記錄。凡屬形成決議的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交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因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均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持反對意見且記錄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對重大籌資、投資活動的審查和決策程式是:由秘書長向理事長報告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的初步意向,並對相關活動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條件、得益與效益、風險及對策等因素進行調研和評估,用書面形式報告理事長、副理事長,提交給理事會會議討論,按本章程第十三和第十四條進行審議、表決。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按本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行使職責;
(三)督促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理事會討論的年度重大活動計畫;
(六)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的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協助理事長處理基金會各項重大工作。在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會議時,代理理事長主持會議。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出基金會年度重大活動計畫建議;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經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出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對基金會本年度工作提出總結報告,並對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議;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捐贈;
(二)學校和政府資助;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二)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建設;
(三)資助優秀教師、優秀學生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四)資助師生在境外一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五)資助教學、科研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六)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七)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附帶條件的捐贈活動;
(三)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的資助項目;
(四)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如果捐贈人認定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了捐贈的資金和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