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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財政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辦公室,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為規範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守主業,聚焦支小支農,積極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現將《上海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工作,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守主業、聚焦支小支農、積極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的通知》(財金〔2020〕31號)、《關於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發展的實施意見》(滬財發〔2022〕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國有企業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市財政局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確定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實行名單制動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和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按照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市財政局依據本辦法實施市級管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工作;區財政局(包括臨港管委會相關部門,下同)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區級管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以一個會計年度為一個完整評價期。
第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發揮正向激勵作用,突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保本微利運行、發揮增信作用等政策導向,兼顧健康可持續經營目標。
第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獲得政策扶持、資金支持、薪酬激勵等情況掛鈎。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分值
第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相關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情況,統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政策功能發揮、經營狀況、風險控制等因素,統一確定績效評價指標、評價分值、評價標準。
第八條 績效評價採取百分制,具體績效評價指標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堅守融資擔保主業、聚焦支小支農、主動降費讓利等方面發揮效益的情況。包括以下二級指標:
1.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戶數。其中,小微企業包括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三農”主體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
2.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
3.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
4. 當年平均融資擔保綜合費率。
5. 當年新增科創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戶數。科創小微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符合《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的企業;二是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等科技企業。小微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進行劃分。
上述小微企業、“三農”、科創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戶數及金額僅統計小微企業、“三農”、科創小微企業經營類融資擔保業務,不包括消費類融資擔保業務。
(二)經營能力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拓展和可持續經營情況。包括以下二級指標:
1. 年末融資擔保在保餘額。
2. 當年新增融資擔保金額。
3. 融資擔保在保餘額放大倍數。
4.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結合政府性融資擔保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情況,經濟下行期內,可暫不考核該項指標或適當降低指標分值。
(三)風險控制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風險防控能力。包括以下二級指標:
1. 擔保代償率。
2. 撥備覆蓋率。
3. 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是否存在為地方政府或其融資平台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偏離主業擅自擴大經營範圍、除擔保費外收取不合理費用、重大審計問題、受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其中,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是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印發後新開展的業務。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應參考本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意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未依法合規經營,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其績效評價等次下調至“中”以下。
(四)體系建設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參與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以及推進銀擔合作情況。包括以下二級指標:
1. 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合作情況:反映與上級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以及向下拓展業務等情況。
2. 推進銀擔合作情況:反映合作銀行數量及授信規模、落實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及時足額承擔風險責任等情況。
(五)附加考核指標。包括以下二級指標:
1. 當年新增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擔保筆數。
2. 突出貢獻、創新舉措情況:創新政策性擔保產品、對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做出突出貢獻、創新做法在區域內、全市乃至全國推廣並取得良好社會效益的,酌情予以加分。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根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附後),落實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評價程式
第十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年度經營計畫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核。
第十一條 本級財政部門於每年4月底前根據審核通過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年度經營計畫、結合上年度績效目標實際完成情況、以及績效評價年度目標值,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出本年度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績效自評,並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及相關基礎材料。基礎材料包括:
(一)機構上年度經營計畫;
(二)機構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三)機構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績效評價計分相關證明材料;
(五)本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三)項中審計報告可延長至4月底前補充提交。
第十三條 本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及基礎材料,組織開展上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各區財政局於每年5月30日前將區級管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聯合會審。市財政局於9月30日前向各區財政局、臨港管委會通報績效評價最終結果。
第十五條 本級財政部門將績效評價最終結果反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及其股東單位,抄送本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套用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得分對應不同的評定等次:
(一)90分≤評價得分≤100分,評定等次為“優”;
(二)80分≤評價得分<90分,評定等次為“良”;
(三)70分≤評價得分<80分,評定等次為“中”;
(四)60分≤評價得分<70分,評定等次為“低”;
(五)評定得分<60分的,評定等次為“差”。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得分作為各級財政資金支持以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優先開展業務合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可對評定等次為“中”及以上的轄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予以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補貼、獎勵等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對於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以外的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原則上不得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不得享受各級財政政策及資金支持,不得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開展業務合作。
第十九條 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確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人薪酬及工資總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及相關基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中,存在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下調當期評價等次一個級別並取消下一年度評“優”資格。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對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評價標準、計分條件,詳細載明相關評分依據。
各級財政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商業秘密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新設立不滿一年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當年可不參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內部績效評價規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2023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暫不與機構享受各級財政政策及資金支持、機構負責人薪酬及工資總額情況掛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