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污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上海市為進一步加大本市環境保護力度,規範排污費資金的管理而制定的辦法。
為進一步加大本市環境保護力度,規範排污費資金的管理,加快落實國家《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第17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來源)
本市徵收的排污費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外,應當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作為同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含取消各級環保貸款基金後所回籠的資金和排污費歷年結餘等)管理,全部用於本市環境污染防治。
第三條(管理部門)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級管理,由市、區縣財政和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管理和監督。
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市級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區、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區、縣級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第四條(使用範圍)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用於下列污染防治項目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污染源環境監測和污染事故預警系統建設項目等;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用於跨區縣的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控、生態保護示範項目、成片開發建設環保技術審查以及環保模範區域創建活動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推廣套用項目。主要用於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套用;
(四)國務院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申請條件)
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和當年環境保護的工作重點,經可行性論證,具有明顯的環境效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項目的目的、技術路線、投資概算、申請補助金額及使用方向、項目實施的保障措施、預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
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應當提供立項批准檔案、專項貸款契約等。
第六條(項目審批)
市、區縣環保部門根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和當年環境保護的工作重點,提出本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計畫草案,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經濟評估。
市、區縣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根據項目計畫草案及專家評估結果以及財力狀況,確定資助的項目及金額,並編入下一年度的環保部門預算。
第七條(資金下達)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批准後,財政部門按照排污費收入入庫進度、項目進度和用款計畫以及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或貸款貼息手續。
第八條(項目實施)
項目承擔或實施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實施,保證資金的專款專用。污染治理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管理規定。
第九條(項目驗收)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項目進度,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和實施方案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後所產生的環境效益。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受理項目申請的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環保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條(使用監督)
市和區縣審計、財政和環保部門應當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項目因故撤消或終止,由環保部門通知財政部門停止項目撥款或貼息。項目實施或承擔單位對項目進行清理,並將已撥未用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如數上繳撥款的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年度報告)
各區、縣財政和環保部門應當於年度終了後的20日內,將上年度排污費徵收情況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年度使用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
第十二條(違規處理)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確保專款專用,發揮資金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和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其他)
各區、縣財政和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備案。
第十五條(解釋許可權)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