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2-22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上海市愛滋病監測管理實施辦法
(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為預防愛滋病從國外傳入或在本市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批准的《
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愛滋病監測管理的對象是:
(一)愛滋病病人;
(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愛滋病病人及與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有密切接觸者;
(四)被愛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愛滋病傳播的血液和血液製品、毒株、生物組織、動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條市和區、縣衛生局是轄區內愛滋病監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外事、海關、旅遊、教育、航空、鐵路、交通等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應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採取措施,防止愛滋病傳播,並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衛生檢疫所(以下簡稱上海衛生檢疫所)和衛生防疫部門做好監測工作。
飯店、賓館、旅遊點、游泳池、浴室、理髮店等公共場所以及外貿建築、遠洋運輸公司等單位,應制訂並嚴格執行切實可行的衛生制度,添置必要的衛生消毒設施,預防愛滋病的傳播。對職工應進行有關愛滋病預防知識教育,以提高其自身防護能力。
第四條所有入境人員在入境時,必須如實填寫健康申明卡,並交上海衛生檢疫所查驗。
第五條來本市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包括外國專家、留學人員、外商代表、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人員及其家屬)、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須交驗所在國或地區的公立醫院(或者經過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私立醫院)出具、並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愛滋病血清學檢查證明。證明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凡未在本國或本地區進行愛滋病血清學檢查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須在入境後二十天內到上海衛生檢疫所接受檢查。
第六條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屬本辦法不準入境但已到達上海的外國人,應當隨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國交通工具儘快離境;必要時由本市民航、鐵路、交通部門安排其離境。離境前由上海衛生檢疫所採取隔離措施。外國籍國際海員中發現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上海衛生檢疫所應提請邊防檢查站不簽發登入證,必須就船隔離或到指定地點隔離。
第七條外國人在本市居留期間,如發現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由上海衛生檢疫所提請公安部門令其立即出境。
第八條出國勞務、留學、探親、貿易等中國公民在出國前,因抵達國或地區對其要求的愛滋病檢查及其證明,由上海衛生檢疫所負責檢查並出證。
在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居留一年以上的本市公民(含出國勞務、留學、貿易以及在外國輪船上工作的中國海員等),回國後須在二個月內到本市衛生防疫部門接受愛滋病檢測,所在單位有責任督促其按時完成檢查。
第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國外進口或帶入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所指物品。確需進口的,須報經衛生部審查批准。
海關、郵電等部門應加強對入境貨物、郵包以及個人行李的監管;嚴格查處從境外郵寄、攜帶或私自進口血液和血液製品。
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應拒絕使用未經許可的進口血液和血液製品。
第十條未經衛生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保存、使用,交換和傳遞愛滋病的毒株。
第十一條血液和血液製品必須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監測。
禁止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捐獻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和精液。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愛滋病監測工作。監測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
(二)重點人群的血清學檢查,對接待外國人的飯店、賓館、旅遊點、企事業和醫療衛生等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定期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對接受過國外血液或血液製品者和受愛滋病威脅的人群以及有流氓淫亂活動的人員,隨時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三)流行病學因素調查、分析。
對在本市居留的外國籍人員和來本市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的上述愛滋病監測工作,由上海衛生檢疫所負責。
第十三條進行愛滋病血清學檢查,必須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其他治療器材應嚴格消毒,杜絕醫源性感染。
第十四條愛滋病為國家規定的報告傳染病。
第十五條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有可能傳播愛滋病者,應立即送市衛生防疫部門或上海衛生檢疫所進行愛滋病檢查。
第十六條各級醫療單位如發現疑似愛滋病病人,應送市傳染病醫院進一步確診和處理。
第十七條各級醫療衛生人員確診或疑診愛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後,應立即向所在地的區或縣衛生防疫站報告,區或縣衛生防疫站應在十二小時內向市衛生防疫站和區或縣衛生局報告。市衛生防疫站在核實疫情後,應立即報告市衛生局和衛生部。
其他人員發現疑似愛滋病病人,要就近向預防、醫療或保健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延遲、阻止疫情上報。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接受衛生防疫部門派出人員的檢查時,有義務提供關於愛滋病發生、傳播、轉歸等方面的情況和資料,並保證情況的真實與完整。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防疫部門對上報的疫情應當立即進行核實,上報材料必須附有衛生防疫部門或上海衛生檢疫所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愛滋病疫情由衛生部公布。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屬;不得將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關情況公布或傳播。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衛生部門為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流行所採取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衛生、醫療和保健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指人員時,應立即採取隔離措施,並送其到市傳染病醫院治療。
第二十四條衛生、醫療和保健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時,應根據預防的需要,在有關部門配合下,對其實施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留驗;
(二)限制活動範圍;
(三)醫學觀察;
(四)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第二十五條愛滋病病人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屍體一律不得出市、出境,必須在衛生防疫部門或上海衛生檢疫所監督下送火葬場火化。
第二十六條對愛滋病病人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所接觸過可能造成污染的用品和環境,區或縣衛生防疫站應監督與指導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消毒,必要時由區或縣衛生防疫站實施消毒。
第二十七條衛生、醫療和保健機構在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措施時,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給予協助。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或區、縣衛生防疫站或上海衛生檢疫所給予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採取預防、治療和消毒措施。
(一)對隱瞞疫情不申報,或逃避、拒絕查驗的,處單位罰款三千元,個人罰款三百至五百元。
(二)對明知系愛滋病病人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傳播愛滋病行為的個人,處罰款一千至二千元。
(三)對瞞報攜帶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的物品入境或私自保存、使用、交換和傳遞該類物品的,處單位罰款三千元,個人罰款三百至五百元。
(四)對拒絕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為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流行所採取的措施的,處單位罰款一千元,個人罰款五百至一千元;對拒絕執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為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流行所採取的措施的,處單位罰款五百元,個人罰款一百至五百元;對拒絕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為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流行所採取的措施的,處單位罰款一千元,個人罰款五百至一千元;對拒絕執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為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流行所採取的措施的,處單位罰款五百元,個人罰款一百至五百元。
罰款必須開具罰款收據單,罰款應全部上交財政。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而引起愛滋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愛滋病傳播嚴重危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主動發現報告愛滋病病人(需經指定的醫療、衛生部門確診)的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用語的含義:
(一)“愛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
(二)“愛滋病病人”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臨床上出現條件性和機會性感染或惡性腫瘤者;
(三)“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無症狀或尚不能診斷為愛滋病病人者;
(四)“外國人”是指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預防、治療、檢查措施時,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