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修正)》在1994.05.24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94年05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5月24日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改,修改內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建設工程工地未按規定要求設定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予以處分。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整潔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機關。市重大工程建設辦公室負責全市重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區、縣政府和浦東新區管委會是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和浦東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環衛、公安、衛生、園林、環保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對建設單位的要求)
在施工方案確定前,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郵電、電力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築物、構築物、防汛設施、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建設工程工地,進行現場檢查,並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施工的安全進行。
第五條 (對工地排水的要求)
建設工程工地應嚴格按防汛要求,設定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其他應急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條 (對施工單位的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完善技術和操作管理規程,確保防汛設施和地下管線的暢通、安全;
(二)採取各種措施,降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
(三)利用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的廢棄物、雜物飄散;
(四)運用其他有效方式,減少施工對市容、綠化和環境的不良影響。
第七條 (對施工人員的要求)
施工人員應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進行作業,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和其他渾濁廢棄物,未經沉澱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堆置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三)施工中不得隨意拋擲建築材料、殘土、舊料和其他雜物。
第八條 (對運輸車輛的要求)
運輸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飛揚、灑落或流溢,保證行駛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環境。
第九條 (施工標牌的設定)
建設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應設定施工標牌,標明下列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範圍和面積、工程結構或層數、開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線保護方面重大事故的統計表;
(四)工地總平面圖。
第十條 (圍欄的設定)
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定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欄;建造多層、高層建築的,還應設定安全防護設施。
圍欄的設定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定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於2.5米,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美觀;
(二)在其他路段設定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於1.8米,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
市政工程項目工地,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定圍欄,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
第十一條 (其他臨時設施的設定)
建設工程工地內還應設定其他各項臨時設施,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嚴格分隔;
(二)施工區域或危險區域有醒目的警示標誌,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三)建築材料在固定場地整齊堆放;
(四)施工現場道路暢通,場地平整,無大面積積水。
第十二條 (臨時占地管理)
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經批准臨時占用的區域,應嚴格按批准的占地範圍和使用性質存放、堆卸建築材料或機具設備。
前款所指的臨時占用區域四周,須按第十條的有關規定設定高於1米的圍欄。
第十三條 (設定文明施工設施費用的處理)
因設定建設工程工地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文明施工臨時設施所發生的費用,可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四條 (交通保障措施)
因建設工程施工造成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礙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出入口和道路的暢通。
第十五條 (工地環境衛生)
建設工程工地內應設定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和責任區包乾圖,並按下列規定設定相應的設施:
(一)按照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作業要求設定相應的廁所和生活垃圾容器,並落實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間清除;
(二)按照衛生、通風和照明要求,設定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建立定期清掃制度;
(三)有條件設定食堂的,須符合本市職工食堂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實除四害措施有困難的,可委託有關服務機構代為處理。
第十六條 (竣工後工地的處理)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在一個月內(市政道路建設工程須在通車前半個月內)拆除工地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並將工地及四周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第十七條 (賠償責任)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線堵塞或損壞的,應立即疏浚或修復;對工地周圍的單位和居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處罰)
各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據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文明施工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建設工程工地未按規定要求設定圍欄、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施工單位,市建委可對其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註銷其資質證書的處理。
第十九條 (具體套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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