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場所標準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場所標準(試行)
房屋物業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08-9-11

法規內容

一、總則
為確保本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工作的規範有序,不斷提高受理服務水平,切實為服務相對人提供“公開、透明、便捷”的“一門式”公共服務平台,特制訂本標準
二、術語
(一)場所
具備滿足本市、本地區或本專業的建築建材業對外受理服務功能,布局合理,服務便捷,設施齊全的處所。
(二)視窗
按照受理服務流程、受理業務和規範服務的要求所設定的受理區位。
(三)標誌
用圖案、字型等來識別建築建材業統一受理服務特徵的記號。
(四)標牌
用文字、圖案等符號來提示服務相對人注意或表明受理服務人員身份的銘牌。
(五)設施
用以滿足建築建材業對外受理服務功能需要的各種辦公服務設備。
(六)環境
專指符合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場所要求的狀況和條件。
三、場所建設
(一)應滿足公共衛生、消防、安全等使用功能要求。
(二)應有符合受理服務要求,滿足各項服務功能的受理服務大廳。
(三)應有滿足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的開評標區,包括投標報名處、開標室、評標室、封閉的專家抽取室等。
(四)應有滿足諮詢、導向等功能的服務導辦區。
(五)應有向服務相對人提供列印、複印、通訊、上網、傳真、小型會議等服務功能的商務區。
四、視窗建設
(一)應有滿足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需要,確保各項受理業務正常開展的受理服務視窗。
(二)應有相對獨立的視窗受理服務區域。
(三)應有醒目的受理業務名稱、視窗編號等內容。
(四)應有專門的收費視窗。
(五)應有值班長等領導接待視窗。
五、標誌
(一)應在場所醒目處懸掛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統一標誌。
(二)受理服務人員應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牌或徽章。
(三)受理服務負責人應與受理服務人員有明顯的區別標識。
(四)對外辦事指南等文本應印有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統一標誌。
六、標牌
(一)受理服務人員的標牌應包含照片、工號等內容。
(二)各類公開的告示台牌應放置在統一的受理服務視窗處。
(三)受理服務場所應配備必要的公共場所指示標牌。
七、公開設施
(一)應在受理場所的醒目處公示公告政務公開的各類事項,並確保內容適時正確,文字規範。
(二)目前需公開的事務事項:全市統一的服務承諾;受理職能、服務崗位職責;監督投訴電話(包括市區兩級);辦事指南;公告公示欄;標有緊急疏散通道的場所示意圖;收費許可等相關證照。
八、監督設施
(一)應向服務相對人提供社會測評或意見反饋等監督設施或渠道。
(二)應在受理服務大廳、開(評)標室等設有監控系統。
九、服務設施
(一)應為服務相對人提供書寫桌椅、標準的樣張樣表及能上網申報的自助電腦等。
(二)應為等候的服務相對人提供飲水、時間提示等服務設施。
十、網路設施
(一)應有與開展受理服務相匹配的安全網路計算機及附屬設備。
(二)應有滿足受理服務需要的電子信息發布顯示屏。
(三)每個視窗應配備滿足受理服務要求的電腦及印表機。
(四)應有與市受理服務中心聯網的內部區域網路。
十一、環境設施
(一)受理服務大廳應有美化環境的綠化設施。
(二)受理服務區域應有廢物箱等環衛設施。
(三)受理服務大廳裝潢及張貼物應簡潔明了,規範得體。
(四)受理服務桌面不得擺放與受理工作無關的物品。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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