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意在為加強對市級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
- 發布日期:2001-08-20
- 生效日期:2002-01-01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市人大常委會第52號
【發布日期】2001-08-20
【【發布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8月20日
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
(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部門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
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政府採購計畫。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將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納入政府採購。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逐步建立以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為基礎、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一)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二)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收支表;
(三)市級財政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四)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項目表;
(五)財政返還和對下級補助支出表;
(六)預算編制的有關說明;
(七)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關說明。
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可以對預算執行中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或者專項檢查,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協助、配合。
市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各部門、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一)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預算批覆和支出撥付的情況;
(四)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的情況;
(五)財政性資金投入的重大項目預算執行的情況;
(六)預備費、上年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收付的情況;
(八)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和特定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預算資金的調減,應當報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的有關情況;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報告。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並按預算數、調整數和決算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在決算草案報告中作出說明。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批決算草案的一個月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預算執行情況和審計工作報告及有關調查情況對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糾正、處理,並將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
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有關部門和重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按照財政年度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一)市人民政府有關預算的決定和命令;
(二)市級預算與區、縣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區、縣向市上解收入,市對區、縣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
(三)報送國務院備案的預算收支總表;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備案的其他事項。
修改情況的報告
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1年8月14日對《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一審時提出的意見,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規定草案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比較成熟。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8月15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財經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對草案修改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和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不僅是預算編制的原則,同時也是預算管理的原則,建議予以修改。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為:“預算的編制和管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和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實行部門預算。”
二、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編制預算時,如果財政部門與有關預算部門意見不一致該如何處理。法制委員會認為,預算編制過程中財政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不同意見的協調,可以由市政府研究解決,本法規可不作規定。為此,建議不作修改。
三、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中應當增加對會計資料“合法性”進行監督和檢查的規定。經研究,根據會計法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監督和檢查。為此,建議不作修改。
四、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中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財經委通報和向常委會備案的關係表述得不夠清楚,建議予以研究。經研究,建議將該條的第一款修改為:“預算超收收入可以用於充實財力後備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動用預算超收收入追加預算支出的,應當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將該條的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在決算草案的報告中對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作出說明。”
五、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應當進一步明確財經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在市級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分工。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中關於財經委員會和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分工是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設定的,關於預算工作委員會在市級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可待預算工作委員會設立之後,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確定的原則予以明確。為此,建議不作修改。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的《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規定草案印發各區縣人大常委會、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並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就有關問題共同作了研究。法制委員會於7月3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對市級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制定本規定是必要的,規定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上海實際情況。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規定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參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但將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作為立法依據似有不妥。為此,建議刪去第一條中“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表述。(修改稿第一條)
(二)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規定草案對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市級預算審查監督中的職責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本法規不必設定適用範圍的條款。為此,建議刪去規定草案的第二條。以後各條的條序作相應調整。
(三)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主體表述不很清楚,建議予以修改。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科目執行。”(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
(四)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在規定草案第十二條中增設決算草案應當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規定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決算草案審查報告的規定。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決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作為該條的第一款。原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批決算草案的一個月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作為該條的第三款。增加規定:“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預算執行情況和審計工作報告及有關調查情況對決算草案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作為該條的第四款。(修改稿第十一條)
(五)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預算外資金應當加強監督力度,規定草案第十四條設定了由常委會進行專題調查或者專題審議兩種監督方式,但規定草案將第十四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內容分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表述得不很清楚,建議予以修改。為此,建議將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併,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按照財政年度編制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畫和決算。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畫及其執行情況組織專題調查或者進行專題審議。”(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
(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十六條對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職責表述得不夠確切,建議予以修改。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規定草案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預算工作委員會職責的內容不是本法規所要規範的,而且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職責相交叉,建議刪去這兩款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有關預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職責目前難以在本法規中作出較為明晰的表述,可以待預算工作委員會設立之後,作專題研究,另行規範明確。為此,建議刪去該條的第二、三款,並將第一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是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承擔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的日常工作,並協助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辦理預算初步審查的具體工作。”(修改稿第十五條)
(七)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規定草案中應當設定法律責任條款。也有委員認為,該法規可以不設定法律責任條款。法制委員會認為,本法規所規範的是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級預算的有關事項,市人大常委會在對市政府進行市級預算監督時,可以行使罷免權和質詢權,這些權力在組織法中已有規定,本法規可不必重複。對政府工作人員違反預算法等法律的行為,預算法及相關法律中已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必在本法規中重複。因此,建議不作修改。
此外,還對規定草案作了若干處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規定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